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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41343568636

    霸佔人行道盲道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定提示標誌。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定盲道。盲道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顯然第三十三條不適合這個案例。

    建議以家長或者和家長溝通,讓家長聯合或者家長聯合幼兒園舉報。可以說的嚴重一些,都在機動車道上接送孩子,多危險呀。要是哪天有機動車失控了還不知道要死多少小朋友。

    園方方面,用這個說辭還是很有效的。

    如果反駁,防範於未然,萬一出了事,園方能承擔了責任麼。

    最好的方式,當然還是12345市民熱線,城管不給力。沒有按照規劃好的車位停車,交警也可以管。不過基本不要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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