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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yhype27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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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7724478402265
《合同法》第141 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如果這樣仍然不能確定交付地點,適用以下規則:
一、如果買賣合同標的物需要運輸,無論運輸以及運輸工具是出賣人安排的,還是買受人安排的,出賣人的交付義務就是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即使在一批貨物需要經過兩個以上的承運人才能運到買方的情況下,出賣人也只需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這時即認為出賣人已履行了交付義務。因此,出賣人交付的地點也就是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
二、如果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即合同中沒有涉及到運輸的事宜,這時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雙方當事人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一般在以下情況中較為常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標的物是從某批特定存貨中提取的貨物,例如指定存放在某地的小麥倉庫中提取若干噸小麥作為交付的貨物;標的物是尚待加工生產或者製造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如買賣的定貨將在某地某家工廠加工製造。
三、在不屬於以上兩種情況的其他情況下,出賣人的義務是在其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處置。出賣人應當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讓買受人能夠取得標的物,如做好交付前的準備工作,將標的物適當包裝,刷上必要的標誌,並向買受人發出通知讓其提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