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被探望親屬在香港或者澳門的身份證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門親屬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外國護照影印件並交驗原件。
(2)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就業、就學的親屬的,提交被探望人的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港澳地區有關部門簽發的工作、就學許可和逗留簽註等證明覆印件並交驗原件。探望在澳門就業的親屬的,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非永久)和就業證明(護照上加蓋有有效的澳門逗留簽章的申請才須提交此項證明)影印件並交驗原件。(提交香港出入境事務處出具的進入許可有效期須在三個月以上)
2、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書:
(1)探望配偶的須提交結婚證影印件,交驗原件。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證影印件,交驗原件。
(3)探望其他親屬的須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覆印件,交驗原件。
3、一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同一親屬的,免交親屬關係證明及被探望親屬的身份證明;超過一年再次申請探望同一親屬的,只須提交在被探望親屬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但關係存疑的仍須按上述第1、2點要求重新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及面見關係人。
所需要的資料是一樣的探親簽註每次都得提供必須的資料。
1、提交被探望親屬在香港或者澳門的身份證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門親屬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外國護照影印件並交驗原件。
(2)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就業、就學的親屬的,提交被探望人的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港澳地區有關部門簽發的工作、就學許可和逗留簽註等證明覆印件並交驗原件。探望在澳門就業的親屬的,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非永久)和就業證明(護照上加蓋有有效的澳門逗留簽章的申請才須提交此項證明)影印件並交驗原件。(提交香港出入境事務處出具的進入許可有效期須在三個月以上)
2、提交親屬關係證明書:
(1)探望配偶的須提交結婚證影印件,交驗原件。
(2)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證影印件,交驗原件。
(3)探望其他親屬的須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覆印件,交驗原件。
3、一年內再次申請探望同一親屬的,免交親屬關係證明及被探望親屬的身份證明;超過一年再次申請探望同一親屬的,只須提交在被探望親屬的身份證明覆印件,但關係存疑的仍須按上述第1、2點要求重新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及面見關係人。
所需要的資料是一樣的探親簽註每次都得提供必須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