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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時政軍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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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史間一壺酒
裡甲制度起源於明朝初期,是明朝的基層組織形式,也是明朝政府推行黃冊制度的基礎之一。
提出者:朱元璋
內容:每110戶編為1裡,由丁糧最多的10戶擔任里長,其餘100戶則稱為甲首。各里中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則帶管於110戶之外,稱為畸零戶。10名里長以10年為一個週期輪流應役,先後順序根據丁糧多寡預先編排,每年由1名里長率領10名甲首應當差役,並負責“管攝一里之事”。
作用:試圖透過推行裡甲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形成以安分守法的地主富民為鄉村社群領導層的社會政治秩序。瓦解:這一理想化的制度設計很難長期維持下去。到明代後期,在一系列因素——如人口數量的增長和遷移率的提高,鄉村社群成員之間貧富分化程度的加劇,商品經濟發展對鄉村社會的衝擊和影響等等——的綜合作用下,建立在裡甲體制上的原有鄉村社群呈現出明顯的分解趨勢,糧長、里長之類的職役性地方精英的社會地位大幅衰落,鄉村社會的支配權力轉移到紳士、土豪等非職役性地方精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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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頑童374236889
裡甲制度最早應該是起源於春秋時代的齊國,齊相管仲所著《管子·主政》中,就開創了裡甲制的先河。歷代增刪改制,直制民國。
漢代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百家為“裡”。唐代以四家為“鄰”,五鄰為“保”,百戶為“裡”。唐代大詩人杜甫著名詩篇【兵車行】:車轔轔 馬蕭蕭,行人弓箭各在腰…,去時里正與裹頭,歸來頭白還戍邊…,其中的里正即可見裡甲制度的端倪。到了宋代王安石變法,新法歸定,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嗣後到了元代,又出現了甲,以二十戶為一甲。清代又出現了“牌”,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十甲為一保,實行所謂的互保連坐,直至民國。以家庭為單位的戶籍制度,亦是裡甲制度的延伸。
2700多年前的管仲在他的《管子·立政》中就詳細介紹了一種“裡甲制”的管理模式,其主要內容為,居民每五家編為一伍,設一伍長,五伍為裡,設一里長。然後逐級增加戶數,並設立相應管理者。這樣,從窮鄉僻壤直到中央皇帝,就都形成了一張巨大的管理網,一切都在管理控制之中。
這樣的裡甲制,不但可以用於日常的治安管理,還可以用於收取稅金的系統,一旦到了戰爭年代,甚至可以成為徵集軍隊的體系。現代社會的戶籍制度,從本質上說,與這一體系沒有多大不同。
朱元璋在全國推行的裡甲制度,儘管是自上而下賦予地方社會的統一的行政性組織,但卻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可以容納基於地緣和血緣而形成的各種關係和組織。
一方面,由於裡甲的首要任務是提供政府所需徭役,編排時必須考慮各里之間人丁事產的均衡問題,因而對富室大戶聚居的較大自然村的分割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政府又試圖保持既存的地緣和血緣關係的相對完整性,因而強調“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在推行糧長制的地區也以“都”為基礎劃分糧長管區。可以說,朱元璋的目的並不是拋棄或打碎原有的社會組織原則和秩序,而是試圖在現存的社會結構的基礎上,形成人口居住、土地佔有和賦役責任高度結合的機制,實現基層社會控制的一元化格局。
從《教民榜文》等文獻中可以明顯看出,在朱元璋的政治藍圖中,裡甲的功能絕非僅限於賦役的科派和徵收,每個裡甲都應當是一個對地方各種公共事務統一管理的行政組織,同時也應當是一個相對封閉的且有很強集體認同感的合作社區。社群中的成員要相互幫助,也要相互監督;本社群的成員未經批准不準擅自離去,外來的成員也不能在本社群隨意活動和居留。
經過一段時間的執行之後,裡甲制越來越難以正常地發揮其職能。這是因為裡甲制本身從一開始就包含著矛盾因素,而且其僵硬的制度外殼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狀況之間的脫節現象越來越嚴重。首先,裡甲之間的賦役負擔越來越輕重不均。裡甲制是以標準戶數為單位編成的基層組織,各甲、各里之間承擔的徭役額是大致均等的。但是,由於各戶的經濟狀況千差萬別,還要考慮地理上的相互聯屬,裡甲編制之初,各甲、各里的人丁事產就不可能達到完全均平的狀態。
隨著時間推移,各甲、各里的人丁事產“消長不齊”,“與一圖而較之各圖,即一甲而例之各甲,其間有什百以至千萬,及倍蓰無算,誠有不能以一律齊者”,相互之間的徭役承擔能力相差越來越懸殊。其次,戶口與土地在空間上的分離現象越來越嚴重。明朝政府推行裡甲制的目的,是試圖在地方社會造成一個個以人口和土地的結合為基礎的相對封閉的社群,這是裡甲制有效行使其賦役徵收和社會控制機能的前提條件。但是,在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兼併的加劇和賦役負擔的加重等因素的促動和衝擊下,人口和土地的流動必然日趨興旺和活躍。
這樣,裡甲內的人戶和土地的分佈自然會在空間上發生分離,出現“一里之地,滿縣紛飛,滿縣之田,皆無定處”的情形,甚至跨縣、跨府、跨省佔有田地的現象也所在多有,致使裡甲首領越來越難以確切地掌握本里人戶的人丁和事產狀況。第三,裡甲框架越來越難以包容日趨分化的社會現實。裡甲制的建立雖然沒有也不可能消除現存的貧富分化和階級關係,但卻是以分化不太嚴重的社會政治生態為基礎的。但是,這種相對均衡的社會現實不可能長久維持下去,鄉村社會很快就出現了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分化現象,形成“奸豪吞併,單弱流亡,裡或止二三甲,甲或止一二戶,甚至裡無一甲、甲無一戶者有之”的局面。在大量佔有土地卻又因享有優免權而恣意逃避賦役負擔的官紳地主的擠壓下,構成裡甲制核心的鄉村中小地主階層日趨沒落,從根本上動搖了裡甲統治的基礎。
到明代後期,裡甲制的瓦解已成為一種難以逆轉的歷史趨勢,當時許多士大夫都已認識到這種嚴峻的社會現實。特別是到一條鞭法推行後,裡甲組織在許多地區都已演變成為純粹的賦稅單位,江南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放棄了按戶數編制裡甲的傳統做法,“就田取齊,另編裡甲”,即完全以田畝數為標準重新編組裡甲。
如常州府曾打破“皆以戶編,不問田之多寡”的舊制,改為“通計一邑之田,酌以六十八畝為一甲”;嘉定縣曾“就所在一扇之中,計田若干,應編排年若干,一以田為準”。這種喪失了地緣性質的裡甲,自然不可能再發揮原有的社群功能。例如,在明朝初期,“鄉村盜賊,責在裡甲”,朱元璋諭令“若有強劫盜賊逃軍逃囚及生事惡人,一人不能緝捕,裡甲老人即須會集多人,擒拿赴官,違者以罪罪之”;但到中期以後,由於原編在一個裡甲的人戶早已分散居住,裡甲不可能再發揮維持社會治安的功能,這一功能在許多地方改由純粹按地域原則編成的保甲組織承擔起來。再如,明初同里人戶有“鄰保相助、患難相救、疾病相扶持”的責任,朱元璋甚至試圖強迫上中人戶資助本里中因貧困、殘疾而乞食者,規定上中人戶倘若“見乞覓之人,不行資給”,則“驗其家,所有糧食存留足用外,餘沒入官,以濟貧乏”;而到了明代後期,鄉民之間的互助性功能卻是透過鄉約以及父母會、錢會等個別結合的組織形式所實現的。在某些地區,宗族組織取代了裡甲組織的大部分功能。根據學者們的研究,在福建、廣東等地,明代後期的裡甲戶籍已演化為家族組織的代名詞,甚至出現了一甲的戶口越來越趨於為同一血緣集團所獨佔的現象。
面對著裡甲制日趨解體、鄉村社會矛盾日趨激化的現實,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作出種種舉措和嘗試,試圖維持和重建鄉村社會秩序,消融或緩解鬱積於鄉村社會的矛盾和衝突因素。在這一過程中,地方精英發揮的社會功能越來越來廣泛,地方精英與地方政府在公益事務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合作與滲透的程度也隨之加深了。應該說,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維持和重建鄉村社會秩序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獲得成功,因而朱明王朝在矛盾重重、危機四伏的環境裡,仍延續了較長時間的統治。但是,這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對農民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正是造成鄉村社會狀況日趨惡化的主要根源。在維持和重建鄉村社會秩序的過程中,地方精英和地方政府都力圖擴張自己在賦稅徵收方面的控制權,並利用擴張了的權力加強對普通農民以及缺乏政治勢力的中小地主階層的經濟掠奪,這導致了朱明王朝統治的全面崩潰。
應當說,明代的裡甲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不僅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可以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基層人口,促進了社會穩定,鞏固了統治基礎。同時,裡甲制度也提供了更廣闊的賦稅和徭役來源。不過裡甲制度也存在著很大的缺陷,一方面作為裡甲長官的里長和甲首缺乏一定的自主權,不僅沒有掌握實際權力,而且經常受到來自州縣官的壓迫,因而滋生了裡甲制度的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面,地主豪強可以憑藉壟斷政治和經濟上的壟斷地位,將各種名目的賦稅強加到百姓頭上,導致百姓不堪重負,生活艱難,裡甲制度逐漸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