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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往來結算管理規定

    第一條 往來結算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票據、其他應付款賬務的記錄、核算等,統一由資財部管理。

    第二條 財務部門對往來賬戶應明確專人負責。

    第三條 建立分戶明細和輔助臺賬,逐筆登記往來增減變動情況,月終結出賬面餘額,編制分戶清單,送有關部門作為督促催款清償的依據,年度結轉時,應詳細列明業務發生的時間,內容及金額結轉下年。

    第四條 往來賬戶要實行經辦人員責任制。

    (一)主要由合同訂立各部門負責,經公司相關法律部門確認使用,要建立健全客戶檔案,包括:客戶全稱、詳細地址、郵編、電話、賬號、開戶銀行、法人。

    (二)客戶與公司發生經濟關係的歷次時間、經辦人、批准人、貨物種類、單價等憑證。並由經辦人儲存。

    第五條 往來資金的清查。

    (一)年中、年末前必須對各往來賬戶進行全面清理,填寫對賬單,寄往對方進行核對。

    (二)對內部往來,要每月進行核對。

    (三)對賬齡超過6個月的往來,應進行逐項分析,查明原因,報總監及總經理審查。

    (四)對超過合同期的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賬款、應收票據,要責成經辦人,將全套資料移交有關部門備案,並按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

    (五)對長期未能收回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報總經理辦公會明確責任人,予以處罰,決定:

    1、或有壞帳(符合壞帳確認標準);

    2、或雖目前無能力還債,但在一定時間後有可能償還的,要訂立還款協議;

    3、或在必要時透過法律形式,進行訴訟。

    第六條 對確實需作壞賬損失的往來必須經過下列確認及審批:

    (一)壞賬確認:按本制度第二章節第十條(一)款的規定的情形進行確認。

    (二)壞帳審批程式

    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意見,經法律事務管理部門調查落實後,認為符合壞賬條件需作壞賬損失處理的必須由經辦部門寫出書面報告,落實責任人,提供必要證明等,報董事會批准,方可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對已作壞賬處理,尚有追還可能的往來,要建立備查賬登記,若收回壞賬,作衝回“壞賬準備”處理。

    (四)對造成壞賬損失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要追究責任進行處理,實施賠償。

    第七條 往來結算的管理

    (一)對外預付賬款,必須有業務負責部門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協議,合同必須詳細註明業務內容及預付金額、付款方式等,由經辦人和承辦部門負責人及主管領導簽字後,總經理稽核、財務總監批准,財務付款,經辦人要及時取得正規發票並結清帳款。

    (二)要按時核對帳目,核對是控制的重要手段。要進行總帳與明細帳及三級帳的核對,財務與業務與往來單位進行三方對帳。特別是銷售業務與往來單位(客戶)的對帳尤其重要,財務部門要定期與不定期的對終端客戶的對帳情況進行檢查。帳實有誤差的,要查清原因,落實責任人。帳帳核對,可以防止記帳差錯和舞弊行為的發生,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真實可靠,帳實相符,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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