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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道與理521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交付業主後的小區,在一年內開發商須將物業管理權轉交給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同時還規定:政府組織即鄉政府級的街道辦事處要積極組織小區業主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成立後報建設局登記備案。此後,業主委員會就有權代表小區業主行使小區管理權:監督與選騁物業公司更好的為小區業主服務。

  • 2 # 王靜217682017

    居住小區的居民認為我花錢買了房子,每月拿出一定的錢交給物業管理。但是小區業主沒有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服務,使業主們幸福感指數下降。再加上物業管理公司收費不合理,公共廣告收入全部進入物業管理公司的腰包。於是業主們便自發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 ,可以說是這麼做是對物業公司的不滿和不信任。

  • 3 # 小鼠先生

    業委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業主委員會成立主要有幾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從上所知業主委員會能代表業主做相關的絕定;更是連線開發商、物業、業主、街道辦事處溝通的橋樑!

  • 4 # 使用者94532220190

    成立業委會的原因有這幾個方面:

    1.業委會是業主的合法代表。作為政府認可的業主委員會,是唯一合法的可以代表全體業主的組織,既是在業主內部收集、整理業主意見、建議,還要對這些不同意見、建議進行整理,對一些不合理的、損害大部分業主的意見要跟這些業主說明、溝通甚至拒絕,維護業委會的合理性、公正性。

    2.業委會是與物業公司聯絡、溝通、監督的重要組織。沒有成立業委會,每個業主只能代表個人,業委會不同,是代表了全體業主方,所以地位不同、效果不同。目前新小區物業公司都是由開發商指定的,絕大部分還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公司,這樣的物業公司怎麼可能真正為業主利益考慮?在很多業主方和開發商有利益衝突的時候,自然而然的是為開發商說話,所以必須要業委會去監督。

    3.本來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就像是保姆,是為業主服務的,但是現實中物業公司的虛報維修費用、虛立開支專案、瞞報小區收益(各種廣告費、停車費等收入),不公開小區開支收益的情況非常普遍,必須要業委會去督促、監管。如果物業公司長期不改善問題的,業委會有權建議(透過重大事件表決機制)更換物業公司。

    所以,業委會必須儘快成立,才可能維護業主自身利益,必須有一部分樂於奉獻、敢於主持正義的業主來組織成立業委會。

  • 5 # YANZI永不放棄

    謝邀~為了更好更方便於群眾!有很多現象無業人員完不成,碰上一個不好說話的,就讓他們去處理!雖然官不大,但權利很大!我們對物業服務不滿意,需要維權,他們回去調解,直白一點,他們跟物業能夠直接處理!今年我們這邊地暖溫度低,我們都是自己去找物業,物業就是清掃,然後具體情況我們都不知道去找誰!看微博今年地暖都不熱,可是催我們交錢的時候,那可是你交錢我給你地暖,你不交對不起冷著,但我們交了還是不熱,就是剛給地暖的時候,頭兩天熱,再後來地板下半夜都是涼的!還維權,不知道去哪?業主委員會但好像極少數的成立!因為本身就有不配合的!

  • 6 # 孟憲生律師

    物權法頒佈後,應當依法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國務院已經決定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和物業管理師資格,房屋建築物以及附屬設施管理,應納入社群管理,應當加快業主組織立法。

    中央國務院已經決定改革規劃體制,逐步由社群制過渡為街區制。

    技術服務、生活服務市場化日益完善,而與之相關社會化服務必將替代以小區為單位的區域服務。

    在強化業主組織建設的同時,應依照物權法、信託法建立管理人制度,管理人以信用為基礎,為業主提供專業服務。

  • 7 # 銳眼說小區

    業主委員會,相當於居民小區裡業主的“政權”。

    前一段時間,受邀指導一商住小區成立業委會時,一女士問了同樣的問題。我反問她:小區的“主權”是誰的?她馬上回答:當然是我們自己的啦,房子是我買的呢。我反問她:你僅僅是有你那套房子的產權。那電梯的主權是誰的?公共場所的主權是誰的?如果不成立業委會,把電梯移交給你,你敢收下嗎?也一下啞然了。是啊,有誰敢單獨接收呢?萬一接收了後電梯出事了,怎麼辦呢?

    我跟她說:在小區成立業委會之前,小區的“主權”其實是開發商的,因為土地戶、供電戶頭、停車場戶頭等等,也就是說,每家業主家門外,小區大門以內的公共空間及設施裝置,都還是開發商的戶頭上。雖然這些都是業主出錢購買的。但是,小區如果不成立業委會,這些東西是不可能移交的,也無法移交的。物業公司僅僅是開發商請來管理小區的,在業委會成立之前,物業公司事實上是為開發商服務的,因為是跟開發商簽訂的合同。

    道理簡單的講了,這就是小區要成立業委會的原因。

    那麼成立業委會有些什麼好處呢?

    讓開發商移交公共空間、設施裝置的主權;透過業委會選聘物業公司,而達到小區業主的“治權”,這個時候,簽訂合同的是業委會和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要對業委會負責。由業委會主導來制定小區裡的各種規矩,包括對物業公司的,對小區所有業主的,以及對外來人員的等等;責令和要求物業公司移交小區裡的公共收益,用於為小區全體業主服務;由業委會組織和引導廣大業主,逐步解決和推進解決小區裡的各項事務以及存在的各種問題,建設人居和諧美麗的小區。

    打個最簡單的比仿,雖然1997年之前,絕大部分香港人都承認自己是華人,但是,只有成立了香港特區政府之後,英國將香港主權移交到中國政府了,中國政府透過香港特區政府,才能實現對香港的治權。

    但是這裡要強調一點,小區事務非常非常複雜,需要廣大業主的積極參與,主動介入,大力支援,才能不斷地將小區裡存在的問題一個一個解決掉。如果大家都漠不關心,那小區的“治權”由物業公司來掌握,或者由開發商透過自己選聘的物業公司來掌控,那小區業主變成“泥土”,被人踩在腳下了,本人認為也是不值得同情的。

  • 8 # 微個博語個聊

    業委會是居民的自治組織,成立業委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行使業主的管理權和監督權。同時也能更好的維護業主的利益。

    管理權:代表廣大業主選聘或者辭退物業。 監督權:監督物業的各項服務是否達到物業聘用合同裡的各項要求或標準。稽核物業的各項收費條款是否合理,監督物業對公共維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業委會作為小區業主的代表可以作為一個主體將業主的不滿,訴求,反映給物業或者政府相關部門。

    業委會的成立不代表業主失去了管理權監督權,業委會的一些重要決定不僅要公示還需經大部分業主同意才能實行。

  • 9 # 業委會的正確開啟方式

    成立業委會就是要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這應當是業委會成立的唯一目的,也是業委會存在的價值所在。一旦業委會的成員們忘了初心,不把業主最高利益放在首位,那這個業委會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就應當被罷免,就應當及時下臺!

    成立業委會的好處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受業主大會的委託,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嚴格履行物業服務會同,確保物業服務合同上的物業服務企業承諾的各項條款都能執行到位。在日常工作中,業委會的成員應當分工明確,分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保潔、保綠、保修、保序等服務進行嚴格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要求物業公司進行整改。

    2、召開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委會應當積極聽取業主的意見,及時對物業服務不到位,整改不力的物業公司發出責令整改通知。如物業服務企業屢教不改,業委會可以在聽取業主意見的基礎上,擬訂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表決,更換物業服務企業。

    3、追回屬於全體業主的各項資產和收益。業委會成立後,應當積極梳理小區內的各項公共裝置設施資訊,特別是規劃上屬於全體業主的物業用房、業委會用房、會所、裝置用房等進行清點和接收,如發現被開發商或其他人侵佔,要及時追回。

    另外,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代為收取的小區公共收益(地面停車費、電梯廣告等),業委會一定要進行收回。

    4、維修資金定存的收益。小區成立業委會之前,全體業主的維修資金都由政府部門(通常是維修資金辦公室代管),所存銀行的利息都是活期。成立業委會之後,業委會要及時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將維修資金存入指定銀行,改成定期儲蓄。這樣一來一去,相差的利息往往巨大。

    業委會還有其他好處,比如業委會也可以參與調解小區的矛盾糾紛,制定一些文明規約,組織文化文體活動,勸導不文明現象,讓小區變得更加美好。

  • 10 # 成熟書籤S

    業主委員會沒有法人資格,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監督管理機構。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人員很難到場,且大家互不認識,更不瞭解,這樣的業主委員會質量很難保證,代表範圍很有侷限性。即使成立有利有弊:1.如果業主委員會人員熱愛公益,道德高尚,願意為人民服務,他可以統領小區物業,成立公司運營,完成小區物業工作。這裡政府部門不應手位。2.如果業主委員會人員私慾太重,自私自利,收受賄賂,成為利益鏈一環,為虎作倀,損害業主利益,是業主的不幸,災難!3.成立業主委員會,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很重要。

  • 11 # 欣樂4749

    業主只是戶內主人,不是小區主人,無資格來越權代表小區全體業主對物業公司依法維權。法院不支援不採信,物業公司依法不理採。

    小區沒有業委會,全體業主自動放棄維權,全歸物業公司管理服務。只有成立業委會,才可以依法“選聘、簽約、監管、更換、協助、處罰、分成(公共收益如停車費廣告費租賃費按比例分成)等”物業公司。

    物業公司法律地位高於任何業主個體;

    物業公司同業委會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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