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必須遵循的法定因素:
(一)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五)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設定行政許可的要求
《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式、期限。”這是關於設定行政許可必須具備的條件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關係到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程式和期限。
1、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為本身就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執法行為,凡是有行政權的設定,就必須明確行政權的行使主體,否則權力很容易被濫用。考慮到行政執法主體的多樣性和行政權力的擴張性,有必要在設定行政許可時明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2、行政許可的條件。
行政許可的條件是對相對人獲得許可,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所應達到的標準和要求的規定。它既是對申請人的限制,也是對行政機關的限制,是對申請人行為和行政機關行為的標準和指導。若對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加以規定,那麼,申請人將無所適從,行政機關的行為也將有更大的隨意性。條件必須是明確、法定、公開、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視性的因素。申請行政許可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被申請的機關是有權頒發許可證的機關;申請的事項在法定許可範圍內;申請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許可程式。
行政程式違法也是違法,隨著程序正義理念的成熟和發展,我們注意到行政程式是行政行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導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手中的權力,更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期限。
“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執法的過程,必然涉及到期限問題。目前中國尚沒有制定頒佈《行政程式法》,《行政許可法》只是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作出原則性規定,至於行政機關作出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時限,只能分別在各個單行法律中加以規定。
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必須遵循的法定因素:
(一)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三)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四)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五)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設定行政許可的要求
《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式、期限。”這是關於設定行政許可必須具備的條件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關係到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必須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程式和期限。
1、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為本身就是行政主體作出的執法行為,凡是有行政權的設定,就必須明確行政權的行使主體,否則權力很容易被濫用。考慮到行政執法主體的多樣性和行政權力的擴張性,有必要在設定行政許可時明確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2、行政許可的條件。
行政許可的條件是對相對人獲得許可,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所應達到的標準和要求的規定。它既是對申請人的限制,也是對行政機關的限制,是對申請人行為和行政機關行為的標準和指導。若對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加以規定,那麼,申請人將無所適從,行政機關的行為也將有更大的隨意性。條件必須是明確、法定、公開、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視性的因素。申請行政許可一般要具備以下條件:被申請的機關是有權頒發許可證的機關;申請的事項在法定許可範圍內;申請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許可程式。
行政程式違法也是違法,隨著程序正義理念的成熟和發展,我們注意到行政程式是行政行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導行政機關依法行使手中的權力,更好的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4、期限。
“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行政行為本身是一個執法的過程,必然涉及到期限問題。目前中國尚沒有制定頒佈《行政程式法》,《行政許可法》只是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作出原則性規定,至於行政機關作出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時限,只能分別在各個單行法律中加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