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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陳搞機

    清朝在蒙古地區所設之盟和旗,與蒙古傳統的社會政治軍事體制大不相同。蒙古部歷來沿用的舊體制有土綿、愛瑪克(部)、鄂托克(明安)之分。大部以汗領之,小部以洪臺吉統之。部長對鄂托克及其宰桑享有絕對統治權。清朝兼併蒙古多半地區之後,完全取消了蒙古各部傳統體制及領屬關係,建立了統治蒙古的基本機構--旗。旗與鄂托克有相似之處,但是盟和旗並不完全是在原有的部和鄂托克的基礎上改編的。有的部劃分為幾個至十幾旗,有的部卻獨成一旗。其盟也並非完全是以部為基礎設定的,有些盟以數部組成,有的則一旗為盟。

    旗有札薩克旗、總管旗、喇嘛旗之分。札薩克旗的數量最多。它既是清廷設於蒙古地區的行政、軍事單位,又是清朝皇帝賜給旗內各級封建主的世襲領地。清朝統治者對蒙古封建主授札薩克時,不但考慮其在部內的影響及地位,而且更需考慮對清廷是否忠順有功。因此,原則上對歸服清朝的大小蒙古封建主,無論是汗、濟農、宰桑,一律論功授札薩克。未授札薩克的封建主,只能成為閒散郡王、貝勒、貝子、公、臺吉。

    內外札薩克各盟(青海外),均設盟長、副盟長各一人,人選由理藩院在會盟的各札薩克及其閒散王公內,物色和提名,並呈報請旨簡放。內札薩克有的盟(哲里木、昭烏達、卓索圖、伊克昭),也有幫辦一職。其職由理藩院請旨簡放,職權與正副盟長同。盟長各給印信,任期以終身職為原則,不得世襲。在清代,盟並不是置於札薩克之上的一級行政機構,因此不設盟務衙門和相應的官吏,也不得隨便干預各札薩克旗的內部事務。盟長只是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對各札薩克實行監督,會同札薩克處理各旗難以獨理的有關重要事宜。盟內各旗,每年十月一班,十二月一班,各旗差人到盟長處值班。

    按規定,內外札薩克各盟,在指定地點(會盟地點不得改動),每三年會盟一次。清理刑名,編審丁籍,並造冊上報理藩院。會盟時,按慣例,清廷所遣欽差大臣與理藩院司員組成的官員,分別前往各盟的會盟地點,會同盟長驗審盟事。盟內各札薩克王公、臺吉及屬下官員,率領有關人員,務必及時集於會盟地點,違者受罰。1751年(乾隆十六年),停止派遣欽差大臣赴盟驗審,各札薩克按期會盟,將所辦事宜上報理藩院。

    1674年(康熙十三年)又規定,每年春季,內外札薩克各盟在指定地點會盟,檢閱各札薩克兵丁的軍事、器械及操演情況。內札薩克各旗在原定會盟地點會集,由盟長檢閱;外札薩克喀爾喀四部兵丁受驗,也有固定地點,由烏里雅蘇臺駐班副將軍、參贊分別前往固定地點查驗軍容器械。外札薩克杜爾伯特兩翼、新土爾扈特、和碩特兵丁,由科布多參贊大臣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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