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原則
一、大力推進城市社群建設,改善社群居民的衛生條件,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構築以社群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新格局,必須把城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社群,積極發展社群衛生服務,不斷豐富城市社群建設內涵。
二、社群衛生服務是社群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須納入社群發展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要與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緊密結合,並充分利用中醫和西醫衛生資源。
三、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為社群居民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醫療、康復等服務的綜合性基層衛生服務機構。
四、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由地市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五、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以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社群衛生服務中心一般以街道辦事處所轄範圍設定,服務人口約3-5萬人。對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難以方便覆蓋的區域,以社群衛生服務站作為補充。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應充分利用社群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擇優鼓勵現有基層醫療機構經過結構和功能雙重改造成為社群衛生服務機構。
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業務用房、床位、基本裝置、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應根據社群衛生服務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衛生人力應按適宜比例配置。
七、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要堅持社群參與的原則。
八、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立、執行應引入競爭機制。
九、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命名原則是:區名+所在街道名+識別名(可選)+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社群衛生服務站的命名原則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區名+社群衛生服務站。
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設定指導標準
一、基本功能
(一)開展社群衛生狀況調查,進行社群診斷,向社群管理部門提出改進社群公共衛生的建議及規劃,對社群愛國衛生工作予以技術指導。
(二)有針對性地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與寄生蟲病的健康指導、行為干預和篩查,以及高危人群監測和規範管理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免疫接種和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四)運用適宜的中西醫藥及技術,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
(五)提供急救服務。
(六)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七)提供會診、轉診服務。
(八)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九)提供精神衛生服務和心理衛生諮詢服務。
(十)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十一)提供康復服務。
(十二)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十三)開展計劃生育諮詢、宣傳並提供適宜技術服務。
(十四)提供個人與家庭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
(十五)負責轄區內社群衛生服務資訊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與上報。
(十六)在社群建設中,協助社群管理部門不斷拓展社群服務,繁榮社群文化,美化社群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群氛圍。
(十七)根據社群衛生服務功能和社群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二、基本設施
(一)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於400平方米,佈局合理,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二) 根據社群衛生服務功能、居民需求、社群資源等可設定適宜種類與數量的床位。
(三) 具備開展社群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醫療、康復等工作的基本裝置以及必要的通訊、資訊、交通裝置,具體內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四) 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配備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科室設定
設有開展全科診療、護理、康復、健康教育、免疫接種、婦幼保健和資訊資料管理等工作的專門場所。
四、人員配備
(一)從事社群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醫師。在全科醫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醫師承擔。醫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醫學及社群護理等知識培訓。
(三)待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標準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 各類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
(二) 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 各類人員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四) 社群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醫療、康復等各項技術服務工作規範。
(五) 家庭衛生保健服務技術操作常規。
(六)服務差錯及事故防範制度。
(七)會診及雙向轉診制度。
(八)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
(九)財務、藥品、裝置管理制度。
(十)檔案、資訊資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群衛生服務質量管理與考核評價制度。
(十二)社會民主監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關制度。
城市社群衛生服務站設定指導標準
(一)開展社群衛生狀況調查,協助社群管理部門實施健康促進。
(二)開展免疫接種、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三)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務。
(五)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六)提供雙向轉診服務。
(七)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八)提供康復服務。
(九)開展健康教育與心理衛生諮詢工作。
(十)提供計劃生育諮詢、宣傳服務。
(十一)提供個人與家庭的連續性健康管理服務。
(十二)在社群建設中,協助社群管理部門不斷拓展社群服務,繁榮社群文化,美化社群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群氛圍。
(十三)根據社群衛生服務功能和社群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於60平方米,至少設診斷室、治療室與預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傳欄等設施,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三、人員配備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醫師。在全科醫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醫學培訓、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醫師承擔。醫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醫學及社群護理等知識培訓。
四、管理制度
參照《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設定指導標準》。
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原則
一、大力推進城市社群建設,改善社群居民的衛生條件,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構築以社群衛生服務為基礎的城市衛生服務體系新格局,必須把城市衛生工作的重點放到社群,積極發展社群衛生服務,不斷豐富城市社群建設內涵。
二、社群衛生服務是社群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須納入社群發展規劃和區域衛生規劃,要與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緊密結合,並充分利用中醫和西醫衛生資源。
三、社群衛生服務機構屬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為社群居民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醫療、康復等服務的綜合性基層衛生服務機構。
四、設定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由地市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五、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以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為主體。社群衛生服務中心一般以街道辦事處所轄範圍設定,服務人口約3-5萬人。對社群衛生服務中心難以方便覆蓋的區域,以社群衛生服務站作為補充。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應充分利用社群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擇優鼓勵現有基層醫療機構經過結構和功能雙重改造成為社群衛生服務機構。
六、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業務用房、床位、基本裝置、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應根據社群衛生服務的功能、居民需求配置;衛生人力應按適宜比例配置。
七、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建設要堅持社群參與的原則。
八、社群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立、執行應引入競爭機制。
九、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的命名原則是:區名+所在街道名+識別名(可選)+社群衛生服務中心;社群衛生服務站的命名原則是:所在街道名+所在居民小區名+社群衛生服務站。
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設定指導標準
一、基本功能
(一)開展社群衛生狀況調查,進行社群診斷,向社群管理部門提出改進社群公共衛生的建議及規劃,對社群愛國衛生工作予以技術指導。
(二)有針對性地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地方病與寄生蟲病的健康指導、行為干預和篩查,以及高危人群監測和規範管理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免疫接種和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四)運用適宜的中西醫藥及技術,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
(五)提供急救服務。
(六)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七)提供會診、轉診服務。
(八)提供臨終關懷服務。
(九)提供精神衛生服務和心理衛生諮詢服務。
(十)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十一)提供康復服務。
(十二)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
(十三)開展計劃生育諮詢、宣傳並提供適宜技術服務。
(十四)提供個人與家庭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
(十五)負責轄區內社群衛生服務資訊資料的收集、整理、統計、分析與上報。
(十六)在社群建設中,協助社群管理部門不斷拓展社群服務,繁榮社群文化,美化社群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群氛圍。
(十七)根據社群衛生服務功能和社群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二、基本設施
(一)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於400平方米,佈局合理,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二) 根據社群衛生服務功能、居民需求、社群資源等可設定適宜種類與數量的床位。
(三) 具備開展社群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醫療、康復等工作的基本裝置以及必要的通訊、資訊、交通裝置,具體內容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四) 常用藥品和急救藥品的配備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科室設定
設有開展全科診療、護理、康復、健康教育、免疫接種、婦幼保健和資訊資料管理等工作的專門場所。
四、人員配備
(一)從事社群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醫師。在全科醫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醫師承擔。醫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醫學及社群護理等知識培訓。
(三)待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標準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其中包括:
(一) 各類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與行為準則。
(二) 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 各類人員培訓、管理、考核與獎懲制度。
(四) 社群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和醫療、康復等各項技術服務工作規範。
(五) 家庭衛生保健服務技術操作常規。
(六)服務差錯及事故防範制度。
(七)會診及雙向轉診制度。
(八)醫療廢棄物管理制度。
(九)財務、藥品、裝置管理制度。
(十)檔案、資訊資料管理制度。
(十一)社群衛生服務質量管理與考核評價制度。
(十二)社會民主監督制度。
(十三)其它有關制度。
城市社群衛生服務站設定指導標準
一、基本功能
(一)開展社群衛生狀況調查,協助社群管理部門實施健康促進。
(二)開展免疫接種、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三)開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診斷明確的慢性病的規範化管理工作。
(四)提供院外急救服務。
(五)提供家庭出診、家庭護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衛生保健服務。
(六)提供雙向轉診服務。
(七)提供婦女、兒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殘疾人等重點人群的保健服務。
(八)提供康復服務。
(九)開展健康教育與心理衛生諮詢工作。
(十)提供計劃生育諮詢、宣傳服務。
(十一)提供個人與家庭的連續性健康管理服務。
(十二)在社群建設中,協助社群管理部門不斷拓展社群服務,繁榮社群文化,美化社群環境,共同營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諧的社群氛圍。
(十三)根據社群衛生服務功能和社群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適宜的基層衛生服務。
二、基本設施
業務用房使用面積不應少於60平方米,至少設診斷室、治療室與預防保健室,有健康教育宣傳欄等設施,符合國家衛生學標準及體現無障礙設計要求。
三、人員配備
(一)從事社群衛生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須具備法定執業資格。
(二)根據功能、任務及服務人口需求,配備適宜類別、層次和數量的衛生技術人員。轄區人口每萬人至少配備2名全科醫師。在全科醫師資格認可制度尚未普遍實施的情況下,暫由經過全科醫學培訓、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臨床執業醫師承擔。醫護人員在上崗前須接受全科醫學及社群護理等知識培訓。
(三)待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社群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編制標準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管理制度
參照《城市社群衛生服務中心設定指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