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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過客的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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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紙家書
這種情況下,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兩個步驟:
第一個步驟,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登記為兒子名字,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後,都算作父母對兒子的單方贈與,屬於兒子個人財產。第二個步驟,兒子一旦在房產證上加上妻子名字,就視同為兒子對妻子的贈與,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這裡,簡單借用法條解釋一下:
父母全資買房,登記為兒子名字大家都知道,中國房產採取的是登記制度。登記在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就有房產的產權份額。
而從家庭關係角度,如果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按照原婚姻法解釋二(《婚姻法》廢止,但是解釋並未廢止):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對於上述加粗字型的解釋就是:如果父母在兒子婚前給兒子買房,只登記了兒子名字(因為沒有登記準兒媳名字,所以不能認為是明確表示贈與雙方),那麼,這套房子將視為兒子的個人財產。
婚後兒子在房產證上增加了妻子名字婚後全款房產加上配偶名字,這種加名的結果,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用《民法典》來反面解釋一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按照定義,這套房子屬於兒子婚前個人財產,成婚之後,也將作為其個人財產。
但是,是否永久為個人財產,還有個前提:個人財產沒有做任何產權上的變更。一旦發生變更,將改變個人財產的產權性質。
而兒子的個人房產上增加了妻子名字,就意味著他主動做了房產的產權轉讓——將房子的一部分份額,無償贈與給了妻子。再結合上述談到的登記制度,房子就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兒子、兒媳在房產中的份額,原則上是以房產證上登記的“共有情況”為基礎:共同共有的,各自一半;按份共有的,按照登記的份額比例。
雖然,假設兒子兒媳離婚,從說法上是偏向於實際出資人、或者受婚姻傷害一方,但不管偏向誰、偏向多少,對方依然能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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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Y說法
婚前財產婚後在房產證上新增配偶的名字,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案是肯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作為被新增一方是否就能夠在離婚後分得該房產份額的價值?
一、房屋所有權人
1、新增配偶名字前。如提者所述,房產是男方婚前購買,而且是全額購買,那麼我們暫且不論是誰出的錢,反正跟女方是沒有關係,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那麼此時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人只有一個,那就是男方自己,不論結婚與否,該房產的所有權狀態一直持續到房產證上新增女方的名字。
2、新增配偶名字後。新增配偶名字後,根據《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中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既然該房產的所有權證上有女方的名字,那麼女方依法對該房產享有份額,如提者所述該房產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
雖然該房產從外觀上講,既根據登記情況顯示確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它非原始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既並非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屬於原始的夫妻共同財產,而是男方的個人財產基於某種法律行為之後產生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效果,所以嚴格來講說這套房產為男、女雙方以共有的方式享有所有權,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是基於什麼樣的法律行為導致這樣的效果呢?
三、贈與的可撤銷性
男方的婚前財產,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個人財產的處分理應合法有效,那麼男方在婚後將配偶名字新增到不動產權證書上,其實是一個贈與的法律行為,既符合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構成要件。但是合同法同樣對贈與合同的可撤銷情形做出了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基於以上三種情形,贈與人是可以依法撤銷贈與合同的。
個人意見:男方在婚前購置的房屋所有權證上新增配偶的名字,那麼此贈與行為我們可以推斷是因為雙方為夫妻關係,所以男方做出贈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第三點,“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雖然男方在房產證上新增女方的名字沒有明確簽訂贈與合同,而且把基於婚姻關係而相互履行夫妻義務的行為,轉化為贈與合同的義務有點違背公序良俗,但這就是贈與合同的基礎事實。如果,女方與男方離婚,那麼贈與合同的基礎事實滅失,男、女雙方不再相互履行夫妻義務,那麼個人人為贈與合同的可撤銷情形已經成就,男方可以撤銷對女方的贈與,而房產仍為男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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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牽住夕陽的手
如果給兒子買房,錢是父母全款,房本上只寫兒子的名字,婚後一旦兒子在房本上加了媳婦的名字,那麼這個房子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小夫妻倆感情不和鬧離婚,房產就有媳婦的一半,父母出錢買房,反而啥都撈不到。
曾經在法律節目中就聽到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對老夫妻,只有一個獨生子,所以夫妻倆認為,自己百年後,一切都是兒子的,與其買房子寫自己的名字,以後給兒子過戶上稅,不如直接寫兒子的名字,房產就是兒子的,以後免去了過戶的手續,也節省了錢。所以,夫妻兩全款給兒子買一套房子,房產證上直接寫兒子一個人的名字。
這個不孝子,婚後在媳婦的威脅下,揹著父母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媳婦的名字。一年後小夫妻倆鬧矛盾,媳婦起訴離婚,而且要分一半房產。
兒子被起訴之後,老夫妻倆才知道兒子偷偷在房產證上加上了媳婦的名字。
老人諮詢律師的目的,就是不想給媳婦分房產。但是律師告訴老人,房子雖然是你們全款買的,但是房產證上是你兒子的名字,你們沒有讓兒子打借條,說明房子是你們贈送給兒子的,你們已經無法要回。現在兒子又把媳婦的名字加上了房產證,那麼房子就自然從你兒子的婚前財產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媳婦要分割房產合理合法。
根據題主所言,如果你們不想讓自己全款買的房子以後被兒媳婦分去一半的話,房產證上寫上你們夫妻和兒子三個人的名字。首先說明這個房產是你們一家三口共有。如果婚後你兒子揹著你們在房產證上加上了你兒媳的名字,那麼即使他們離婚,房產也是你們四個人分,兒媳婦只能分到四分之一。
另外,房產證上有你們夫妻的名字,你兒子即使想揹著你們在房產證上加媳婦的名字,也是很苦難的。
人們常說那些忘恩負義的兒子“娶了媳婦忘了娘”。害人之心不可有,但是防人之心不可無。畢竟一套房子不是一個窩棚,丟了就丟了。
回覆列表
不算婚前財產,理由如下:
1、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我們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是財產的取得系在婚前,即便是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該財產也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3、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4、最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並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是婚前財產重要標誌,對於婚前財產的保護,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父母對於子女的贈予,而且是在婚前,屬於婚前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