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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飛飛的小朋友

    發生在河北省境內,尤其是石家莊地區的工傷事故,在申請 工傷認定 的時候,都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就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申請人出具“證人證言”,否則,就會很慷慨的給你發一張補正通知。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證人證言”是否是申請工傷認定是必須提交的材料呢?

    我們先來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可見並沒有要求“證人證言”。

    我們再來看《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 工傷認定申請表 》,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同樣,並沒有要求“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如何成為石家莊地區申請工傷認定必交材料的呢?

    一旦提出上述的法律依據,這些地區的勞動保障部門並非啞口無言,反而振振有詞。他們會理直氣壯的拿出一張他們自制的《石家莊市工傷保險宣傳材料之一》的宣傳小冊子。

    是不是地方法律規定必須提交“證人證言”呢?

    《宣傳材料》上明確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關於“證人證言”這一項是這樣表述的:“現場目擊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聯絡電話)及其他旁證材料(如:物證、書證、照片、錄音等)”,從上述文字表述來看,很明顯,是在有“現場目擊證人”的情況下,才可能出具“證人證言”。我們不難想象,發生工傷時,沒有現場目擊證人的,就可以不提交“證人證言”。做一假設,100名煤礦工人下井全部遇難,難道因為沒有現場目擊證人,就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嗎?發生工傷後,多數工友害怕作證後遭到老闆的報復,不便作證。難道老闆恐嚇一下其他職工,讓其他職工不去為工傷職工作證,就可以不用承擔工傷待遇了?荒唐!

    深層次分析,上述問題難道我們的這些主管部門沒有意識到嗎?我想不是的,更多的還是執法僵化;還是推脫責任,怕承擔責任。一旦有了證人證言,就可以走馬觀花似的進行電話詢問後做出工傷認定決定。這種思想要不得!執政為民的思想要體現在具體工作中,而不能僅停留在口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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