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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昏迷指數指就是「格拉斯哥昏迷指數」(簡寫成GCS),是由Dr.Jennett於1974年于格拉斯哥提出。    

      這項指數在西元1977年做過小幅度修正。因為使用簡單、客觀之評估量表,格拉斯哥昏迷指數在這二十幾年來已經成為全世界評估昏迷程度的主要標準,而其使用範圍也不侷限於頭部外傷,如中風等可造成意識障礙的中樞神經系統疾病也大多使用此項指數。    

      昏迷指數的評估包含睜眼反應、語言反應與運動反應三個部份。其中睜眼反應若病患自己能張開眼睛得到4分,聽到別人說話而張開眼睛得到3分,若因為檢查者施以疼痛刺激而張開眼睛得2分,完全沒有睜眼反應得1分。

      語言反應若對時、地、人等定向問題可以正確回答得5分,若雖可回答問題,但答案錯誤則得4分,若回答文不對題,但仍有語言結構則得3分,若能發出聲音,但無法瞭解其意思則得2分,若無法發出聲音則得1分。 

      運動反應若可以遵從口頭指示作動作則得6分,若疼痛刺激時,手腳可向刺激處移動得5分,若疼痛刺激時肢體可回縮得4分,疼痛刺激時肢體呈屈曲反射得3分,疼痛刺激時肢體呈伸張反射得2分,若身體全無運動反應則得1分。

      將三個部分分數相加後昏迷指數總分滿分為15分,最低為3分。頭部外傷病患的昏迷指數,如果是13─15分,病情為輕度;9─12分,為中度;8分或更低的話,即是嚴重頭部外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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