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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安4365194

    應該是責任自負。說明你當小偷的技術不成熟,逃跑的能力不夠。如果你不是跑,而是拿刀自殺,難道還讓別人頂命不成?

  • 2 # 翼贊有法

    第一,受害者與小偷之間的關係,受害者被偷追小偷應該屬於正當防衛行為。小偷的死亡與受害者追逐之間不具有因果管轄。

    第二,車輛司機與小偷之間的關係即為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就是說小偷對損害發生具有過失的,可以適當減輕車輛司機的責任;車輛司機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 3 # 誰是誰非30463864

    其實處理起來很簡單,如果是司機違章行駛,按違章的比例賠償,如果是小偷慌不擇路自己跑到正常行駛的輪下,無責任死了白死!後者可能性大,無過錯方無責任,交法明文規定的,就怕認定時……你懂的~~

  • 4 # 小視野251269182

    小偷: 為什麼會去偷?跟父母的教養脫離不了關係!!也可以說小偷的命運不佳,遇上這樣的父母,當然:長大步入社會而改變的也有,但相對較少!作為失主看見小偷,追肯定會去追,但 得饒人處且饒人!窮寇莫追嘛! 至於司機不小心把小偷撞死了,正常行駛責任是談不上,但,心中一定要做到以人為本,為了自已和它人的安全!開車速度慢點!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何況是傷人一命……!!!!

  • 5 # 什麼才能退休

    以前蘭州有個案例,偷腳踏車被發現,跑得時候被撞死交警判司機次要責任,小偷主要責任。後來法院判腳踏車車主次要責任賠小偷錢

  • 6 # 法潤金沙

    根據題主題目內容可以看出,這其中涉及兩方面的法律關係。一方面是盜竊被害人與小偷之間的關係,另一方面是小偷與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的關係。盜竊被害人、小偷、機動車駕駛人各自責任的承擔便需從這兩對法律關係中來尋求答案,分別簡要說明如下:

    首先說盜竊被害人與小偷之間的關係。被害人追趕抓捕小偷,是行使正當權利,不要說是被害人,即便是其他任何人,都有權利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小偷進行抓捕扭送至公安機關。在此過程中,被害沒有任何過錯,正當合理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不應受到任何責難,因此被害人對小偷的死亡沒有也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再說被車撞死的小偷與機動車駕駛人的關係。這兩者之間純粹就是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關係,其二者之間的責任劃分,應當嚴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具體的說,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若小偷的死亡是由其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那麼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第二,若小偷的死亡不是由於自己的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那麼,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若有不足的,對不足的部分,則按照:1.如小偷對交通事故沒有過錯的,例如:小偷沿公路旁的人行道逃跑,被不知情的機動車駕駛員酒後駕車衝上人行道將其撞死,那麼,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2.如果小偷和駕駛員均不遵守交通規則,小偷也有一定過錯的,則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3.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則只需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 7 # 生機盎然14

    偷東西你追,就錯了,你該報警,讓警察去追。汽車撞死小偷,也錯了,因為小偷罪不至死,快賠錢。誰還有不同意見?

  • 8 # 來風102781141

    責任該如何區分?我認為本問的要點兩個:

    一是誰有責誰無責;二是如果有多個主體均有責的話,各個主體的責任如何區分?

    下面就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淺述。

    首先,誰有責誰無責的問題。應當肯定,小偷針對的財產主人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這裡強調的任何責任,是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在刑事責任方面。其構成要件之一就是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而本案就不存在這個條件,因此,財產的主人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這裡特別強調“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而不是“因果關係”!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區別?因為,在刑法學裡的因果關係,是在客觀事實層面講的,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作為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罪上講的。並非所有的具有因果關係的情形都是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而是僅僅具有違法性的因果關係,才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本問中,被偷財產的主人追拿小偷,小偷逃跑被車撞死,主人追小偷與小偷被撞死,顯然存在因果關係!只是主人追小偷這種行為不違法,也就是說這種因果關係不屬於刑法上的,因此主人無刑事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承擔行政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如違法了交通治安方面法律有關規定,但本問是,保護財產方的行為人沒有違法行為,因此,不需承擔行政責任的。

    ——在民事責任方面。其歸責原則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財產主人無過錯,因此不適用過錯原則對其追責;而無過錯原則,在本問中,其主體只有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而本問中的失主不具備這個主體條件,因此,追小偷的主人也不需承擔民事責任的。

    至此,排除了追小偷的財產所有人不應承擔責任。

    那麼,應由誰承擔責任?

    當然,責任人肯定是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承擔,致於是一人承擔還是多人承擔,責任如何區分,這是下面要解答的問題了。

    其次,本問中何人應承擔責任及責任如何區分

    ——責任主體。本案是機動車致行人死亡的事故責任,涉及到多個法律關係,其制度的核心有兩個:一是歸責原則與免責事由;二是涉及到其他主體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具體而言,《侵權責任法》第48條是一個引致條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此處指向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修訂)第76條。按該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就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只有不足的部分,才需要侵權人賠償,或者由侵權入與被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

    由此可見,本問的責任主體有一個戓多個。首先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全保的,主體僅保險公司一個;如保險公司不全保,則主體多個,除保險公司外,被害人、加害人均有可能成為責任主體。

    ——歸責原則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由過錯方承擔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具體又分為:

    (1)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賠償責任。

    (2)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一方的賠償責任;,為體現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精神,此時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免責事由

    (1)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2)意外事件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責任認定

    本問中責任主體(在保險公司不賠償或賠償不足的前提下),有一人和兩人兩種形式。前者為加害人或者是受害人,後者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責。

    最後要特別強調的是兩個免事由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機動車方無過錯也應承擔不少了10%賠償額的適用問題:當出現了受害人故意和意外事件時,76條的這個規定就不再適用,也就是機動車方無需賠償。

    簡而言之,本問的責任主體有多個,首先是保險公司,然後是加害人或者受害人,還有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均有責任。

  • 9 # 法重情深

    我認為主要責任應該在小偷。小偷不偷人家,就不會被別人追趕的,更不會被汽車軋死的。這件事情對於小偷來說,也可能是天意。但對於小偷家屬來說,可能就無法接受了,他們一定會要求受害者或者車輛一方賠償的。

    那麼對於這樣的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呢?

    第一,小偷偷受害者的東西,受害者追趕小偷是一種正當的行為。無論小偷是因為什麼死亡的?只要不是受害者故意打死或者撞死造成的,那麼受害者都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小偷死亡是因為被行駛的汽車碾壓致死的,那麼這就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既然是交通事故,那麼就應當按交通事故的程式來處理,分清事故責任,然後才只能確定賠償義務人。

    第三,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小偷忙不擇路才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小偷肯定是有一定過錯的。所以小偷至少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是全部責任。

    如果駕駛車輛的一方也違反交通規則,加上小偷急著找死這一過錯,那麼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車方就有可能要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

    如果車方無過錯,那就無責任,最多按交強險規定承擔10%以內的補償。

    當然,具體責任比例劃分,以交警部門的認定為準。

  • 10 # 青春豈可苟活

    這要是在,追小頭的無責,因為他是在維護自身權利。撞死小偷的無責,因為小偷是違反交通法規撞車上的。個人建議還會為他倆頒發見義勇為獎。

    但是在中國嘛,說不準,中國法官腦回路先進一萬多年,可以做出出人意料的判決。

  • 11 # David69697711

    最近這樣的問題太多了,誰給了小偷蔑視一切的底氣,無論做賊成功與否都有得賠,至於為什麼相信太多人明白是那個掙訴訟費的衙門打開了竊賊們所謂維權的大門。

  • 12 # 炎帝傳承

    許多問題本來很簡單,被世人搞得好複雜,拋掉一切變色眼鏡看問題,就很明白,第一跟受害人追沒有關係,不要用因果關係糊弄人。第二車禍現場根據交警正常程式執行,跟小偷身份無關,也不要用因果關係混淆視聽,最多可以因為小偷因犯罪逃避行為違反交通規則給司機造成損失追責,不能因為小偷行為罪不致死等屁話索賠和胡攪蠻纏,畢竟做錯了就該受到懲罰,遭受意外那是天在罰你,你接受倒黴並承受為此連帶的世俗負效應,這就是規則

  • 13 # 清爽海洋83

    這裡要從兩方面來考慮:一是,受害人與小偷之間的關係;二是,機動車與小偷之間的關係。

    先說受害人與小偷之間的關係。受害人的財物被盜,發現後追小偷有兩個目的,一是要回自己的財物,二是將小偷抓住扭送公安機關。

    受害人的財物被小偷拿走,而受害人發覺後追趕小偷要回本屬於自己的東西這無可厚非,既使他人看見後見義勇為這些都是應受到表揚的。雖然發生了小偷被車輾壓身亡,這與機動車有關,與受害人無直接的因果關係,因而,受害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二是小偷與機動車之間的關係。小偷與機動車之間純屬交通事故。要按事故雙方的責任劃分清楚,該誰承擔誰就要承擔。這要看具體事故現場,由交警部門依法依規合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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