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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農一姐

    現在土地已經確權,而且在去年十月份已經明確指出,在二輪延保地到期後,再延保30年不變,這即穩定了農業生產,有鼓勵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所以村裡收回農民的地可能性不大,除非自願交回村裡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或者是五保戶的土地無人繼承!

    就題主的問題來論事。村裡的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既然村裡能收回農民的土地,在法律層面上講,村集體有權處理收回的農民土地,把土地承包出去,承包費作為集體收入,用作為村民集體利益或者開支!

    有人質疑問難,既然村裡收了農民的地,就應該分給村民,從理論上講是可以的,但從實際出發,即使有村集體可能收回農民土地,其數量或者面積有限,甚至幾畝地,很少一部分。由於二輪延保三十年不動,近二十年土地不變,各個村裡的新增人口很多,也沒有辦法平均分配,分給誰都是不公平的,會影響社會穩定,激發村民矛盾!

    總之,就事論事,村裡有機會收回農民土地,村集體有權處理,但需要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研究透過,程式必須合法!

  • 2 # 董鎖學長

    農村農民手中的承包地已經確權,土地流不流不轉,或者是自己耕種,不流轉出去這是你的權利。

    至於說到村裡收農的地,再承包出去合不合法的問題。

    如果村裡收取農民手中的土地時,已經按市場流轉價格,付給了農民流轉費,再承包給他人耕種,那不屬違法。

    如果村裡收取本村村民土地時,帶有強迫性質,或者低於了市場上的流轉價格,巧取豪奪村民手中的耕地,去轉包他人耕種,得取豐厚報酬回扣,插入自己的腰包,那視他為違法。

    如果村裡為了搞活村民經濟,防止村民拋荒現象的發生,為村民爭取正當利益,以再好的市場流轉價格承包給他人耕種,那他們的行為不屬違法。

    所以村裡收取農民手中的土地,一切為了村民爭取最大利益,不帶有強迫性質手段的行為都不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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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金翅貓

    關於是否合法,主要是要考慮程式和手續問題,自己收購價格是否合理。

    土地確權之後,明確了農民的所有權,使用權,當然總體還是集體所有。村裡收購土地,如果走合法流程,手續齊全,價格合理,並且雙方在沒有其他異議下達成一致,那麼所有權和使用權歸村集體,在經過村委會決定後是可以的。如果沒有達到這幾個條件,那麼就不是合法的

  • 4 # 劉士志

    在黨的領導下,做為國家權力終端的民主自助組織<村民委員會>,即是,管理者,也是服務者。村裡收回農民的土地再承包是否合理的問題,有其<政策>的侷限性。土地承包權是國家給予農民的法定福利,土地確權是國家實施法律的體現。村裡《收回》村民土地再承包的情況出現時,需徵得絕大多數土地承包持有者的同意,而村集體只能以組織,領導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孤老五保戶終老除外》使土地隨國家政策進行有序流轉農民獲益。

    村裡<<收回>>農民土地再承包時,不能有任何超越法律違背民意的行為,更不能以任何無端形式以官施壓從中獲利。也就是說村集體不能以買賣進行獲利,否則即違背了國家以法定形式為農民土地確權的初衷,也破壞了安定祥合的社會環境。

    縱觀農村土地買賣亂象、以低買高賣所謂<<流轉>>期待升值的大有人為,

    在國家新的農業政策指導下,做為持有法定承包土地所有權者,農民應放眼未來,權衡利敝,順應新形勢下的需要、與國同心萬民協利,共赴三農美好未來。

    宜入新春,同歡同樂。

  • 5 # 原生態鄉村

    從提問者的語氣來看,應該是村級按照集體招商引資需要,強行將土地流轉了!

    這種行為應該怎樣來界定呢?

    首先,我們來討論一下土地的權屬。農村的土地屬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雖然在今年底前要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的確權頒證,但這次頒發給村民的權屬證書明確規定農戶享有的是相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權以及對應的收益權,但並沒有將土地的所有權確認給農戶,所有權仍然屬集體,由村集體成員共有。由此來說,村裡作出收回土地的使用權的行為,不論是否強制,只要是通過了集體討論作出的決定,不存在違法。

    其次,站在土地承包者的角度來看,是否可以抵制村集體的決定而拒不交地呢?從上面的討論來看,由於承包者並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土地不算私人財產,站在法理的角度來看,村民還是不適宜違背村集體的決定,在獲取相應收益後,無條件地交出土地的使用權,配合村集體的土地流轉。

    總的來說,目前農村存在因土地問題引發的諸多矛盾。對於村集體,如果沒有特殊需要,特別是不經過集體討論透過的土地流轉,雖然不算違法,卻與中央賦予農民長期穩定的承包權以發展可持續農業產業的初衷相悖,可以算是違規了!如果這樣的土地流轉明顯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並且是草率魯莽之舉,那麼農民完全可以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訴來糾正這樣的違規行為。

    如果承包農戶認為確權後的土地屬私人財產,因個人恩怨或其他想法,藉此抵制村集體的任何決定,導致村集體的決策透過協商寸步難行,造成村級的發展環境複雜,目前農村這種情況較普遍,那麼,作為集體成員之一的村民來說也是不當的。容易將自己陷入與集體為敵的境地,按照集體決策的方式,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承包農戶的強力對抗必將遭致集體的強制措施,增加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這就需要相關人員有集體觀、大局觀!

  • 6 # 豫鄉文旅

    村裡收農民的地再包出去合法嗎?

    首先應該申明,村集體收回農民的承包地不合法,村集體沒那個權利收回農民已經承包的土地,村集體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和違法政策的行為。

    村集體收回農民承包地違法。

    在國家頒佈的土地管理法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人村集體也是單位範疇,他也不能侵犯依法形成承包合同關係的農民個人的承包地。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在土管法第三十七條,就有閒置荒蕪和棄耕承包地的規定,連續棄耕兩年的承包地原發包方的村集體才有權收回農民個人承包的土地。

    村集體收回農民承包地並不屬於國家徵收。

    就算是國家徵收,還要補償承包地農民三項基本的補償費用。

    農村土地承包法嚴格規定保護承包地農民合法權益。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規定,只有承包地農民在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傷害的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村集體才有權利收回農民的承包地。

    不是農民自願有償退出承包地村集體違法。

    在承包期內,村集體不得收回農民承包地。更不能隨意調整農民承包地,承包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必須遵循的誠實守信契約精神,合同法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農村集體和農民之間的承包關係。

    綜上。只要不是農民自願有償的退出承包地,村集體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行為就是違法。既然前提違法,收回去再包出去更是錯上加錯,違規違法行為離譜。

    農民自己的承包地可以依法流轉,在承包期內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違法干涉。

  • 7 # 開出富貴榮花

    村裡把農民的土地租後又轉租給他方,實際上就是以租代徵,我村就是這樣的,村兩委遵照上級精神把農民的土地租到手後,又轉租給鎮裡,鎮裡又轉租給市裡,這樣到最後沒人給農民租金,互相推違,不合法又沒人管,太氣人了。

  • 8 # 周留太

    我作為農民,也是一名村幹部。我來說說,做為農民,就是以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是賴以生存的條件之一。

    國家從78年調整土地三十年不動,現在又頒佈了新的規定,又一輪三十年不動。這也穩定了農民承包集體土地的信心。

    但是題主提出的村裡從農民手中把土地收回去,再轉包出去合理嗎?就這一問題,咱共同探討一下。

    第一:土地確權從去年就已經實行了,個人的每一塊土地,長、寬以及多少面積,都已經存入檔案,土地使用證也下發到個人了。如果村裡無任何理由把你的土地收回,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第二:如果說收回,還要經過村兩委協商,村民代表開會簽字同意,村民監督委員會簽字,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後,還要象村民說明情況後才能實施。

    第四:按現在的小麥價格,和國家的糧食指導價,村裡應該折價給村民一定的補嘗,不能低於每畝地一千斤的小麥價格。這是最基本的,也是必須給村民的錢。

    第五:如果以上沒有異議後,村委會還要向農戶簽訂收地合同,承租村民的土地多少年,每年多少錢,一次性付款或是分年付款,這都是必須給村民辦理的,更是應該的!

    國家為了減少矛盾,化解矛盾,是制定了很多對村民有利條約、條款,只要多看多讀,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農民自身利益,是無可非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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