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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032867439260

    作為一個從事智慧財產權行業的從業者,一個曾經從事過車輛研發設計的工程師,從個人角度簡要談一下對“完全自主智慧財產權”這個提法的觀點。

    1.智慧財產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人的權利,有權利就可以自主行使該權利,如果說我們擁有某項智慧財產權,其中就暗含了“自主”的意思,嚴格來說,沒有必要在前面加上“自主”二字,當然,這也有可能是強調的意思吧,誰讓我們以前不知道什麼是智慧財產權,總是被動挨打呢!

    2.在不必要的“自主”前面又加上“完全”就有點強調過頭了,“完全”是修飾“自主”的嗎?是說我們自己獨立研發設計的,沒有與別人合作,這個權利的所有者只有我們,沒有別人?或者是說整個“復興號”動車組上所有的工業技術都是我們自己研發的智慧財產權?眾所周知,一個動車組包括很多方面的技術,當然也涉及到很多領域的智慧財產權,不用調查核實也可以知道,我們不可能獨立重新研發所有的新技術,而其中一些新技術應有智慧財產權保護,即使我們獲得授權許可(只要不是買斷方式的獨佔許可),則就不符合上面所說“完全”的含義。

    3.就算是我們自己研發的技術,也只有透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或者採取商業秘密保護措施才可形成受法律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也就是說,即使是我們獨立研發出來的技術成果,如果不透過某些法定程式或措施,也不會擁有智慧財產權,更談不上“自主”了。

    綜上幾點,從本人視角看,我們宣傳自己研發的新產品時無需在前面加上“完全“和”自主“,這樣顯得不太專業,因為從本文資訊看,我們已經制定了自己的動車組標準,要知道,能制定標準或者在制定標準過程中有話語權並且有能力將該標準推而廣之(中國市場這麼大,體量這麼大,這太可能了)這就已經說明了你的技術水平和實力。也就是說,以後如果聽到某某國家制造的高鐵採用的是中國標準,那是比擁有"完全自主智慧財產權"還自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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