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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時期,凡選舉(即考試)之級,概無“賓著”一說。

    據《清史稿•選舉志一》載,“有清學校,向沿明制。京師曰國學,並設八旗、宗室等官學。直省曰府、州、縣學。”

    一、關於生員

    生員是指經過童試取入地方官學(府、州、縣學)的學生,俗稱秀才,也叫茂才、博士弟子員、弟子員、庠生等等。稱庠生是因為上古曾稱學校為庠。在州、縣學的叫邑庠生、縣學生,在府學的稱郡庠生、府學生。

    生員有廩膳生員(廩生)、增廣生員(增生)、附學生員(附生)等類別,統稱諸生。

    清代生員也主要是廩生、增生、附生三大類。清康熙時,因籌餉而特許由捐納取得府、州、縣學的生員資格,此種生員稱為例生或餉生。不久停止此例。

    清代“順治四年(1647)規定,各省儒學分大、中、小學,取進童生。大學四十名,中學三十名,小學二十名。康熙九年(1670)改為:各直省取進童生,大府二十名,大州、縣學十五名,中學十二名,小學七、八名。”

    成為生員,便具有比一般平民優越的身份。《清史稿•選舉志一》:“凡優恤諸生,例免差徭。廩生貧生給學租養贍。違犯禁令,小者府、州、縣行教官責懲,大者申學政黜革後治罪,地方官不得擅責。”

    童生成為生員後,還要接受諸多考校。對生員的考校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由教官考校,有月課、季考兩種。月課每月進行一次。季考是春、夏、秋、冬每季考試一次,內容同月課。並且每月召集生員聚於明倫堂內,背誦順治帝《訓飭士子文》及康熙帝《臥碑》文。除丁憂、患病、外出從師以及不可脫身的事故外,一律不許告假。一年內有三次不參加月課者予以警告,一年內始終不參加月課、季考者革除名籍黜為民。月課、季考的試卷要送交學政查核備案。

    一類是由皇帝特派的學政主持的考試。有歲試(歲考)和科試(科考)兩種。一般在學政三年任期內,第一年進行歲試,第二年進行科試。

    歲試對生員分別優劣,酌定賞罰。歲試實行“六等黜陟法”,即按成績劃分六等進行賞罰。

    “六等黜陟法”:

    名列一等者,無論是增生、附生還是青衣、發社者都可補為廩生。如果廩生無缺額,則附生、青衣、發社皆補入增生。增生無缺位,青衣、發社補為附生;都可以等待廩生有缺額時實補。因過錯停發廩餼或降等的廩生、增生,恢復其原有待遇、資格。

    名列二等者,增生補為廩生;附生、青衣、發社補為增生,增生無缺額時,青衣、發社補為附生;停發廩餼,降為增生者,恢復廩生資格。增生降為附生者,恢復為增生,但不能補為廩生。

    名列三等的,原來停發廩餼者,待廩生有缺額時恢復其原來待遇。喪假結束復學者、病癒經考試復學的,因事降等而查清事實予以恢復的,增生降為附生者,都恢復原來身份;青衣、發社可以恢復附生資格,廩生降為增生者則不許恢復。

    名列四等者,廩生免於責打,但要停發廩餼;保留空缺(他人不可遞補),六個月內進行補考,原來受到停發廩餼和降等處分的廩生不許補考;增生、附生、青衣、發社者,一律責打。

    名列五等者,廩生停發廩餼,準其他人遞補。原來已受停發廩餼處分的,廩生降為增生,增生降為附生,附生降為青衣,青衣降為發社。原受發社處分者革黜為民。

    名列六等者,有十年以上廩生資格者發社,廩生六年以上和增生十年以上者,罰充本處書吏,其餘革黜為民。入學不滿六年的生員發社。

    對於生員來說,歲試是至關重要的考核。生員必須全部參加,無故不參加者革黜為民。因故告假缺考者限期補考,不參加補考者亦革黜為民。乾隆十年(1745)改定:連續三次未考者革黜為民(後放寬為五次缺考始革黜為民)。

    科試主要是生員取得報考鄉試資格的考試。歲試中前四等才有參加科試的資格。經科試,列入一二等及三等前五名(大省則前十名)者才有資格報考舉人。科試所考內容與歲試基本相同。科試結果要報禮部備案。此外,科試也有“充補廩、增給賞”的功能,在這方面它與歲試相同。順治十五年起停直省科試,至康熙十二年恢復。

    “府、州、縣學無固定學習年限,多有白頭至老,始終為一秀才者。生員的出路有二,一是透過薦舉做國子監貢監生,一是透過鄉試成舉人,兩者合稱舉貢。”

    二、關於貢生

    所謂貢生,本指地方進獻給朝廷任使的生員。據《明史•選舉志》和《清史稿•選舉志》的記載,貢生在明代分為歲貢、恩貢、選貢和納貢四類。清代還有副貢和優貢兩類。另外,選貢和納貢在清代分別稱為拔貢和例貢。在清代,貢生也稱作“明經”。

    1、歲貢。歲貢是各類貢生中出現得最早的,初見於洪武十七年。《清史稿•選舉志一》:“順治二年,命直省歲貢士京師。府學歲一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二歲一人。一正二陪,學政嚴加遴選。濫充發回原學;五名以上,學政罰俸。十五年,令到部時詳查,年力強壯者,乃許送監。康熙元年,減貢額,府三歲二人,州二歲一人,縣三歲一人。八年,復照順治二年例。”

    因歲貢者往往是“較其食廩淺深,挨次出貢”(雍正帝語),故有“挨貢”之稱。“挨貢”聽起來多少有些貶義,而“歲進士”則是歲貢生的雅稱。

    歲貢到京後一般都要經過廷試。經廷試錄取的歲貢最初都先送國子監肄業。對考試不中式的貢生則給予一定的處罰。明代皇帝實錄中對考試不及格的貢生作何處罰有明確的記錄。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三月,取消了對歲貢生的廷試,“但由學政挨序考,準諮部選授本省訓導”,未提入國子監肄業。

    2、恩貢。它是歲貢在特殊情況下的改稱。清代“因明制,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順治元年,詔直省府、州、縣學,以本年正貢作恩貢,次貢作歲貢。歷代恩詔皆如之。”恩貢也稱“恩進士”。

    3、選(拔)貢。清“因明選貢遺制,順治元年舉行。順天六人,直省府學二人,州、縣學各一人。”自順治十五年(1658)起至雍正五年,選貢也曾多次罷停。雍正五年十二月,定六年選拔一次。至乾隆七年(1742)二月改定為十二年選拔一次,並永著為例。

    4、副貢,各省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為副榜。“副榜入監。順治二年,令順天鄉試中式副榜,增、附準作貢監。廩生及恩、拔、歲貢,免坐監,與廷試。十五年,他貢停,惟副榜照舊解送。康熙元年,停副貢額。十一年,以查祿奏復。”

    5、優貢,每三年考選一次,舉送的次數比拔貢多。對優貢的要求比拔貢的寬:“優生到部向不朝考”。乾隆二十三年(1758)三月後改為“俟到有四五名時,由部奏派大臣,試以書藝一、詩一,分等第進呈。明通者札監肄業,荒疏者發回原學。”故優貢的地位比拔貢的低下。例如,同治年間(1862—1874)對於考取的拔貢生,有的“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學習”,有的“以知縣試用”,有的“交吏部詢問,以教職、佐貳等官分用”;而對於考取的優貢生,只是“以知縣試用”或“以教職用”,並無做小京官的。

    歲貢、恩貢、拔貢、副貢和優貢,合稱“五貢”。讀書士子除了參加科舉考試者外,由此而入仕途的,亦謂之正途。清初還有因立軍功而準作貢生的所謂“功貢”。“未幾例停,則開國時權宜之制也。”

    恩貢、拔貢、副貢的地位均高於歲貢。乾隆帝曾批准吏部議準的御史夏之芳所提出的建議:“恩貢、拔貢、副榜貢生准以州同、州判、縣丞分別考取,歲貢准以主簿、吏目分別考取。”乾隆五十七年(1792)九月,乾隆帝對於順天鄉試中年在七十以上的落第者,原屬副榜、拔貢、恩貢的,“俱著加恩賞給舉人,準其一體會試”,而原屬歲貢的則“加恩賞給副榜”。

    優貢的地位大致與歲貢的相當。乾隆二年(1737)二月,對國子監所提“優貢一項,既以優行保題肄業,其期滿銓選,尚無定例,可否亦照恩、拔、副貢一體選用”的問題,吏部認為:“應照歲貢之例。肄業期滿,準其歸於各本年歲貢分內,以復設訓導選用。如遇考職之時,亦準其一體諮送,以主簿、吏目分別考取銓選。”吏部這一議復也得到乾隆帝的批准。道光五年(1825)五月在“定滿洲、蒙古考職例”時,也是將優貢與歲貢列為同類:由恩、拔、副貢生考取一等者,以州同用;二等、三等以州判、縣丞用。由歲、優貢生及考中監生、捐納貢、監生考取一等者,以主簿用;二等以吏目用。

    上述五貢之外有所謂例貢者(明代多稱為納貢)。“凡儒學中的廩、增、附生,按政府規定報捐為貢生的,稱例貢。這是當時由捐納入官的必由之路。……例貢或在監肄業,或在籍,均可稱為國子監監生。”例貢按其報捐前的生員身份,可分為廩貢、增貢和附貢。

    例貢不屬正途出身,其地位自然低於上述五貢。康熙二十年六月有旨:“漢軍、漢人捐納歲貢,俱不準作正途考選。”雍正元年(1723)二月規定:“各省教職,俱以舉人、恩、拔、副榜、廩生挨貢補用。其捐納人員,教諭改以縣丞用,訓導改以主簿用。”例貢“由於是出資捐買而得,很為一般人所蔑視。……乾隆年間議準,例貢如果志在由正途入仕,準其辭掉例貢頭銜,以原來的身份參加科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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