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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郭廣吉律師

    題主是指保險法合同解除權的規定吧。

    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義務。可是在實踐中,保險產品的銷售有時根本搞不清楚究竟是投保人的原因還是保險代理人的原因導致沒有如實告知。在事實真相無法還原的情況下,法律規定一個期限以期共同遵守。

    這個期限是2009年保險法修改的時候加入的。

    保險法第十六條的前三個條款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2 # 玉選優保

    不可輕信業務員告訴你的:

    帶病投保沒關係

    兩年抗辯期後保險公司一定會賠

    公然挑戰保險法

    違背合同訂立的最大誠信原則

    法院也不一定能救得了你

  • 3 # 慧擇保險網

    抗辯期是2009年加入到保險法中的,期間是兩年。其實質是為了保護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在交了多年保費之後,保險公司仍以投保前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拒絕賠償。

    但是也有部分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過度或者錯誤使用,比如投保前已經罹患重大疾病,過了兩年後申請理賠。其實這個是不能賠付的,因為不是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是合同會繼續有效,可以申請除投保前已患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也有部分投保人投保前已有相應的疾病症狀,且兩年內確診重大疾病,但是在兩年後申請理賠。其實此種情況也是有極大可能不賠付的,甚至還有可能解除保險合同。因為兩年的抗辯期是以出險時間為準的,不是以理賠申請時間為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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