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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求實精品天珠收藏

    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這是小偷 咎由自取的行為結果。對敢於追捕小偷的民眾應加以表彰一見義勇為的精神,這是對社會正氣的肯定。

  • 2 # 追好夢

    如果小偷已離開現場最好拍照留證,主家人多可追抓,在追抓中,小偷自行跌倒與主家無關,是自已造成,不是主家打傷,推傷。本案與主人無關,最佳方法拍照留證,報警,由警察抓捕。因為小偷已中止犯罪行為,主家無損失,不必追擊防止小偷有兇器能引發事件什級造成傷害。

  • 3 # 四哥有法說

    小偷在逃跑過程中慌不擇路摔傷,追趕小偷的失主或者見義勇為者一般情況下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為什麼說是“一般情況下”?因為超越法律賦予公眾的權利,造成小偷不必要的損害,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對此希望大家能夠正確理解,不要把問題向兩個極端考慮。今天,作者借用兩起案例,給大家聊抓捕小偷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案例一:小偷溺亡案

    2018年8月9日中午,某工地材料保管員倪某走出工棚時發現張某正在偷電纜線。張某見勢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聲呼喊抓小偷。倪某和兩名工友朝著張某逃跑的方向追趕,當三人再次看到張某時,張某已跳入工地附近的河中,河水已沒過膝蓋。倪某三人擔心張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張某不從,倪某當即報警。在警察到來之前,張某不顧倪某三人勸阻,向河水深處游去,最終溺亡。

    事後,張某家屬起訴倪某三人,要求對張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吳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倪某在事發現場看到張某正在偷盜工地上的電纜線,在張某逃逸時倪某三人追趕的行為並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昆明男子抓小偷,被控非法拘禁罪

    2020年3月29日中午,昆明市盤龍區的樂爾樂超市員工蘇磊等人,抓住一名來超市多次盜竊的小偷張某。張某承認盜竊事實後,並同意賠償超市損失,他透過手機向超市支付了780元,但蘇磊認為這780元遠不及超市的損失金額,便將其留在了超市辦公室中。據蘇磊講,約一個小時後,警方接到其他人報警後趕到超市,將雙方帶入派出所進行調查詢問。涉嫌盜竊的張某被鑑定出輕微傷。

    4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對蘇某等4人刑事拘留,4月17日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蘇某批准逮捕,對其餘3人不批准逮捕。家屬為了讓患有慢性病的蘇磊儘快重獲自由,透過律師和張某簽訂了刑事諒解書,賠償張某6萬6千元。7月2日,被羈押90天的蘇磊取保候審。暫時恢復自由的蘇磊感覺十分冤枉,經媒體採訪後引起公眾熱議。

    盤龍檢察院釋出通報稱:公安機關發現“樂爾樂”超市監控影片已被格式化刪除,經公安機關恢復資料後監控影片顯示,蘇某、吳某天、葉某斌等人對張某尊進行毆打,致其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鑑定為輕微傷。此外,蘇某等人讓張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樣紙張進行拍照,並以賠償被盜損失為由,強迫張某尊透過微信支付將其賬戶內全部780元轉入超市收銀賬戶……。

    抓捕小偷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遇到小偷正在作案,立即阻止並追趕小偷是懲惡揚善、見義勇為的正義行為,追趕者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合理限度內的措施,但是這個措施是有限度的。

    1、追捕小偷時引起的注意義務。

    法律雖賦予公眾抓捕小偷的權利,但抓捕過程中還是有一點的注意義務,例如不能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在小偷溺亡案中,小偷慌不擇路逃入河中面臨生命危險。如果追趕者無視小偷面臨的生命危險,仍然圍追堵截,或者小偷已發生危險而不進行救助,致使小偷溺亡的,追趕者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責任。因為追趕者已經意識到或者應該意識到小偷面臨生命危險,仍然實施抓捕行為,就是將抓捕小偷的權利建立在他人生命權之上,為了實現自己的法益,而去損害他人更大的法益,對社會整體利益無益,再者,在所有權利中生命權是至高無上的。如果在逃跑過程中摔傷,小偷受到的傷害在合理範圍內,追捕者是無需承擔法律責任的。這個注意義務,並不要求十分完善、完美。

    2、公眾不可利用公權力對小偷進行私自懲罰。

    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法律賦予了公眾私力救濟權利,但這個救濟權利並不包括懲罰小偷的權利。抓住小偷,讓他交出錢財進行賠償,這是合法的正當的,但不可進行毆打、懲罰、羞辱,因為懲罰小偷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力,其它單位和個人沒有這個權力。如昆明抓小偷案,多次對小偷進行毆打、威逼其進行賠償、拍照進行羞辱,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因為在法院判決之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能認定某人有罪。即便小偷有罪,接受懲罰的是坐牢限制人身自由、繳納罰金,也沒有毆打、羞辱的懲罰條款。

    3、抓住小偷應當第一時間報警。

    雖說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抓到小偷必須報警,不報警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但從目前發生的一些案例來看,報警是最佳選擇。抓住小偷不報警,無非是想找回損失或者毆打羞辱洩私憤。想找回損失,可以!毆打幾下沒有造成太多傷害,警察也不追究,關鍵是在操作這些是否能夠把握住必要的限度?有的以報警相威脅,對小偷加倍“罰款”,謀求比損失更大的利益,涉嫌敲詐勒索。有的在周圍群眾的叫好聲中,懲罰小偷的行為變得不可控制,將小偷打殘打死,近幾年來發生將小偷打死的事件不是發生過多起嗎!本來是受害者,因處理不當,最後演變成加害他人的人,還要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償失。所以,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人士去做,報警吧!

    結束語:

    小偷可以抓、必須抓,這是無需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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