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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合法有效是過程,不是結論。其實這句話應該這麼說就對了:

    房屋產權人生前完全可以透過合法、有效的手段,將個人房屋分配給子女

    題主可能主要考慮的是“合法有效”的問題。這裡分兩個方面說明一下:

    如何做到合法有效?

    要保證合法有效,首先要有一個前提:房屋屬於產權人個人合法財產。

    在這個前提之下,房屋產權人有多種手段和方式來解決分配問題。保證合法有效,有以下三個要點:

    分配的方式要完全合法有效。生前進行分配,有三種方式:買賣、贈與(生前即完成)、繼承(身後)。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形式。分配的過程、手續要完全合法有效。舉個例子,如果是買賣,就要嚴格按照買賣流程、依據限購政策要求、相關稅費管理規定執行;如果是繼承,要麼訂立合法有效遺囑,要麼什麼都不做、等到過世後按照法定繼承來。子女必須“合法有效”。大家可能會問:子女還有無效、非法的麼?有。例如,老人把財產全分配給某個子女了,但是,還有“雙無”(無收入來源和無勞動能力)的孩子沒有留份額,這種情況下就涉及到“無效”的問題。有強制規定:必須要為這類群體的子女留有必要份額。合法有效的分配方式有哪些?

    前面提到過,主要三種方式。這裡圍繞著“合法有效”,簡單展開說一下:

    1.買賣

    屬於生前即分配完成的方式。要點是:

    父母的房產必須是可買賣房產。最簡單是是商品房。常見的,例如農村房、承租房、軍產房(未移私且為經單位同意)、央產房(沒有上市許可)、單位集資房(未經單位許可)均不能進行提前買賣。子女必須有接受資格。要滿足當地限購政策的要求。

    2.贈與

    屬於生前即分配的方式。要點同上。

    3.繼承

    屬於身後分配的方式。這種方式與上述兩種方式區別很大:

    (1)如果是法定繼承

    不存在生前分配的問題。到時候按照繼承法規定的順序繼承人進行繼承,至於子女之間如何分配,靠的是子女之間的協商,與父母無關。

    (2)如果是遺囑繼承

    這裡的核心就是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問題。要想透過遺囑提前安排,至少要保證做到以下四點:

    父母符合訂立的前提條件。父母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出於個人意願、財產必須是個人合法財產。子女必須符合能夠繼承的條件。要特別注意:是否有必須要有份額的“雙無”子女,子女無任何虐待傷害老人行為。遺囑形式必須合法有效。只能在五類中選擇: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或者口頭遺囑(臨終前)。其他形式,包括列印遺囑、夫妻共立遺囑等,都不受到法律的明文保護。遺囑本身必須合法有效。包括遺囑內容的闡述(文字或者語音,因形式而定)、遺囑過程證據收集與儲存。
  • 2 # 房壇法菜

    房屋產權人生前將房屋分配給子女,是否合法有效?還是得看具體的分配方式。為什麼呢?因為“分配”是一個生活概念,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讓人在法律上對“分配”的理解有歧義。說白了,你說得不準確,在法律上理解是有多種可能的。具體意見分享如下,供參考。

    第一、房屋產權人生前將房子產權實際分配到子女

    生活實踐中,有兩種方式:

    01、無償分配給子女

    如果產權人是這個意思,那在法律上的概念叫“贈與”。

    也就是說,房屋產權人在生前無償將房屋產權給到子女名下,不需要子女支付相應的對價,即可無償獲得房屋的產權。

    02、有償分配給子女

    如果房屋產權人是這個意思,那在法律上的概念叫“買賣”。

    也就是說,房屋產權人在生前將產權分配給子女,但子女需要支付相應的對價,給一定的金錢,這個產權才能分配到子女名下,否則,老人不願意分配這個產權。

    透過上面說的兩種方式,房屋產權人都可以在生前實現將產權實際分配到子女名下的目的,而不需要等到生後再分配。

    第二、房屋產權人生前將產權分配給子女,只是做了分配的原則性安排,並不想在生前就把產權給到子女名下

    法律實踐中,也是兩種途徑來實現:

    01、設立遺囑

    房屋產權人在生前設立遺囑,等自己百年後,將房子分配給子女,老大多少,老二多少?或者是不確定繼承人的份額和順序,只確定哪些人可以繼承。

    02、不設立遺囑,只是生前對子女進行分配和交代

    房屋產權人生前,以類似於聊天、談話之類的對子女們說,房子的產權以後如何分配,這種情形下,一般不認定為遺囑,不具有遺囑的法律效力。

    如房屋產權人不在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可,即所有子女都有權繼承。

    因此,法律實踐中,生前做分配和交代,但處置的行為會發生在產權人不在後才進行。

    第三、上述兩種生前產權分配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這實際上要解決的是“分配”行為的法律效力和生效問題,一起來分析下:

    01、“第一、01”所指的生前贈與行為

    這種情況下,產權人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也不一定。

    如果產權人神志清楚,表達清楚,具有贈與房產的行為能力,一般就是合法有效的,只需要子女表示接受贈與即可實現。

    如果產權人神志不清,無法表達,不具備贈與房產的行為能力,或者受到威脅、欺詐,基於錯誤的認識或意思表示不自由,那這樣的分配行為就是無效的。

    02、“第一、02”所指的生前買賣行為

    這種情況跟上面說的情況是一樣的,也是不一定。

    產權人生前意思表示真實,具有行為能力,無人欺詐或威脅,這樣的分配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則是無效的或可以撤銷的。

    03、“第二、01”所指的遺囑行為

    要分兩個層次進行說明:

    ①具備遺囑能力

    房屋產權人在設立遺囑時,意思表示真實、自由,無人欺詐、威脅,神志清楚,表達清晰,清楚自己的行為後果,這樣的情況下,設立的遺囑是合法的,也是有權利的。

    ②遺囑效力待定

    房屋產權人設立遺囑後,該遺囑還不生效,死亡時才生效。

    也就是說,在產權人不在前,遺囑是合法,但不生效的;人不在後,遺囑才會生效。

    另外,遺囑生效前,房屋產權人可以隨意處分房子,不受已經立下遺囑的制約。也就是說,產權人在遺囑生效前,想怎麼處理房子都行,房子如果被處理了,視為遺囑利益沒有了。

    04、“第二、02”所指的聊天行為

    在法律上不影響以後法定繼承人範圍、順序和份額,也是合法有效的言論自由行為。

    第四、如何看待這種生前“分配”行為的權利?

    分兩個層次分析:

    01、房屋產權人有效的處分權利

    不管產權人生前“分配”是採用贈與、買賣,還是設立遺囑,都只能“分配”屬於自己的產權份額,不得處分其他產權共有人的產權份額。

    如果產權人生前“分配”了屬於其他共有人的產權份額部分,超出份額部分處分行為無效,不合法!

    距離說明:

    張老漢、李老太和A孫子共有房產,產權人是3人,產權登記為按份共有,各佔1/3產權,則不管張老漢和李老太生前如何“分配”,都只能處理2/3的產權,A孫子的1/3產權不得“分配”。

    02、房屋產權人無效的處分權利

    從上面的舉例看,張老漢只能合法和有效地“分配”房子中的1/3產權,不得超出這個產權份額範圍,一旦超出這個產權份額範圍,假如張老漢“分配”了整個房子的產權,超出的2/3產權份額部分就是無效的。

    綜合全文:

    房屋產權人生前分配房產給子女,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刀切。這樣下結論的原因,在於“分配”不夠準確,而且背景資訊交代不全,因此,無法統一下結論。

  • 3 # 北京吳剛律師

    可以這麼操作,但分配行為是否合法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繼承法、婚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總之,其中涉及的法律規定較多,希望你們能讀懂並融會貫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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