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王紅英金融投資教育

    近期越來越多的網路理財出現提現困難,和跑路現象,大量的投資者的錢財取不出來,已經演變為一個社會問題了,很多投資者都是年齡比較大的大叔阿姨,平時省吃儉用想多賺點錢,但是沒料想當頭一棒,目前爆雷的平臺超過上百家,據不完全統計,涉及金額超過2000億元,如圖所示

    其實,高息集資一直都有,從九十年代以來,每年都出現很多案例,政府也在不斷宣傳,投資要到正規金融機構,但是普通老百姓賺錢心切,自以是的以為只要某個領導站臺,某個經濟學家演講,就以為政府給企業背書了、經濟學家講的非常有道理,然後就是一廂情願的轉進平臺資金,不僅如此,還拉周圍的朋友進入,導致虧損。

    可以理解的是這些客戶一方面年齡大,擔心退休生活壓力,想多賺點,加上無良銷售人員的忽悠,導致不顧危險盲目自信。

    其實經濟學有一個很簡單的說法,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你想要別人的利息,別人某算的是你的本金,而且很多人也不想想,理財公司都沒有任何生產型企業和投資,哪來的利潤給你回報?

    所以老百姓要多學習金融的基本知識,要了解收益和風險控制的關係,不能一廂情願的說人家有領導來視察了,人家公司員工好幾千,人家還在電視做廣告,咋可能倒閉呢?

    其實前兩年的泛亞就是一個這樣的典型案例。最後定性為詐騙犯罪,所以一旦出現問題,第一考慮的就要去公安局報案。

  • 2 # 林夕30684

    進入七月互金平臺爆雷不少,據瞭解聚財貓平臺是出借人最多(401萬)交易額最大(497億)的!大部分出借人都是工薪族,他們之所以將節衣縮食存下的血汗錢放心出借,一是相信支援政府為發展經濟所倡導的網際網路金融政策,相信我們政府的監管部門會吸取E租寶事件的教訓,監管到位;二是相信平臺所獲得的監管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稱號,以及銀行存管、AAA級安全認證,嚴密的風控體系和擔保制度等;三是其收益高於銀行存款,但屬於法律規定的範疇以內(聚財貓收益8-9左右),目的是為了為今後的養老、看病、子女求學等有個好的經濟保障!但萬萬沒想到聚財貓平臺在17日發售其四週年年慶產品並加息的情況下,於18日零時42分發公告要良性退出。但至今良性退出的方案沒有公佈,其CEO薛亮無音訊,其公告和本人影片時承諾的做法一件也未落實!這400多萬出借人牽扯上千萬個家庭,他們的血汗錢啊!

  • 3 # 未雨綢繆一一

    馬上報警啊

    讓經偵辦的去查

    不可能就這麼算了吧,

    留下你被騙的證據,轉賬記錄,以及合同

    法律會還你一個公道

  • 4 # 興風飛揚1

    1.搞清楚受騙的產品是什麼型別的產品。是銀行自身發行的產品,只是銷售過程中存在告知義務的欺騙?還是在銀行的工作人員欺騙購買了其他理財產品?又或是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產品,或者壓根就是非法的騙局產品,如傳銷。

    3.如果是正規公司產品,如銀行、證券公司、信託公司產品,可第一時間到機構經營網點交涉,如交涉不順利。撥打其官方客服電話,使其上級機構介入。如果再不行,可以投訴到銀保監派出機構(銀行保險信託相關)、證監派出機構(券商私募相關)。

    4.如果是非法產品,第一時間報警。

  • 5 # 理財師資訊

    相信對於銀行理財產品的坑,一定有很多人要來吐槽。但是,這裡面還是有本質上區別的。而對於“坑”的定性,將會對處理方法產生重要影響。其實原因很簡單,有的“坑”進會涉及到簡單的“霸王條款”、“經營不規範”等小問題,而有的“坑”則涉及到了欺詐、盜竊等刑事問題。小問題是可以被工商、行業監管部門等處理掉的,而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問題則需要報警處理。

    例1:宋先生於2008年在渣打銀行購買了兩款代客境外理財產品,總投資高達6000多萬元。然而,當宋先生想要提前贖回的時候,渣打銀行卻拒絕了這一請求。在之後的一年多時間裡,他投資的6000多萬元大幅虧損,最終整體虧損額超過了本金的80%以上。據不完全統計,宋先生總共虧損達到了5000多萬元。

    據報道稱,宋先生於2009年6月向渣打銀行提起訴訟。經過兩年多的一審和二審後,他終於從渣打銀行得到了5300餘萬元的賠償款。而宋先生能贏得這場官司的重要一點就是,他提供了與銀行簽約時的電話錄音。從該案可以看出,渣打銀行從事的是正規的金融投資交易,它們的問題出在過度宣傳、違規承諾和故意拖延提款上面。這也是為什麼法院的最終判決是“違約責任”(屬於民事),而不是刑事責任。

    例2:民生銀行80後女行長親自帶頭造假,令眾多客戶損失慘重。總涉案金額高達30億,在2017年案發後,該案被稱為有史以來最大的一起“飛單”案。該行長透過編造“銀行老客戶急用錢,願低價轉讓年化收益8.4%的保本理財產品”,致使將近150名私人銀行高淨值客戶被套。截至目前為止,除了民生銀行被罰2750萬,沒有跟多關於最終賠償和刑事處理的結果公佈。

    從相關人員被抓後的訊息來看,這次案件並不是“飛單”這麼簡單的事情。“飛單”更多的還是實際存在的其他機構理財產品,而據報道稱此次案件涉及的理財產品是透過“蘿蔔章”偽造出來的。因此,該案件的性質就變成了詐騙,屬於刑事罪範疇。與案例1相比,投資人很難將民生銀行作為主要被告來申請賠償。說的直白一點,罪是那位80後行長自己犯的,銀行就算賠償也是出於道義(不會賠很多,除非上級監管部門施加壓力)。

    對比兩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其中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責任主體”。案例1中的責任主體是銀行,而案例2中的責任主體則是那位支行行長。儘管現在國家在制定法律法規來增加銀行像案例2中所佔責任的比重,但法律僅僅是我們的最後一道防線。

    因此,當我們遇到類似的事件後:

    1. 分清責任主體是誰:如果是機構的話需要向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和申報,同時也要向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如果是個人的話需要向公安部門報案,隨後再向監管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2. 儘可能多的收集證據:從案例1和2中可以看出,無論是哪種情況,投資者都會收到很多關於產品的宣傳資料、簽約合同、簽約是的視/音訊資料等。這些都為以後的維權和破案提供了重要依據,所有投資人都需要謹記這一點。

    對於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這種正規機構來說,整體的問題都可以透過上面的“性質認定法”來解決。而對於喜歡刺激和掌控感的投資者來說,他們要面臨的情況可能更加的惡劣和複雜。

    例3:“文交所”10億虛假期貨案中,名為廣東創意文化產權交易中心的公司(以下簡稱創文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裡,誘騙了8000多名投資人。創文公司打著文化交易所的幌子,不僅上架虛構的交易品,還透過偽造K線圖走勢等手段來矇騙投資者。

    案件中的“文交所”是實際存在的交易所,其本身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創文公司假借該交易所的名義進行詐騙,若“文交所”不知情的話,那其就不會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從上面的兩個案例來看,兩者間最大區別在於“交易所資質”的問題。案例3中的文交所是有經營資質(除地方批准外,還有中央層面的檔案支援),而案例4中的北商所的經營資質則有些問題。

    對比北商所和文交所的資質來看,北商所僅有北京市的批准,而文交所則有中央相關部門的批准資質。事實上,受到利益的驅使,很多地方政府都批准過像北商所這樣的地方性交易所。而這些交易所的共同點就是“風控完全憑自覺,實在不行就跑路”。

    面對“傻傻分不清楚”的資質問題時,投資者需要這樣做:

    1. 去政府官網查詢資質:中國證監會是目前中央層面的監管機構,無論是所謂的“現貨”、“二元期權”、“期貨延遲交易”、“文化產權”等交易所都是隸屬於證監會管轄。於去年籌建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也是由證監會牽頭的,因此證監會擁有對於資質最權威的判斷。

    2. 發現問題及時撤離:對於很多深陷“交易所”陷阱的投資人來說,狠心撤離是最難被執行的。然而,這也往往會讓投資人陷得更深。正確的做法是發現問題,及時撤離,並向公安部門報警,同時向證監會的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當然,在此過程前的所有書面和非書面的證據都要留存好。尤其要注意對於盤面資料和賬戶資料的截圖證據等,因為交易所和非法企業都有可能篡改後臺資料。

    其實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這些騙局和套路都是萬變不離其宗的。投資者的“不專業”是在為違法者縫製外衣,而“變專業”則是對違法者的暴擊。投資者的“貪心”是餵養違法者的食物,而“不貪心”則是防騙的必殺技!

  • 6 # 河北小新

    首先,應該弄清楚自己購買理財產品的機構是否具備銷售資質,如果不具備資質,那麼遭遇詐騙的可能性極大,需要儘快報案。如果該機構具備理財銷售資質,那麼需要與該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詳細情況瞭解,究竟是理財徹底無法兌付,還是暫時延期兌付。如果對方確認該理財徹底無法兌付,那麼回頭看看當初購買理財時簽署的風險揭示協議和產品說明書中是否提前揭示了無法兌付的風險,如果協議中未提前揭示該產品可能發生無法兌付的風險,那麼該機構則涉嫌誤導性違規銷售,可以向金融監管部門進行舉報維權。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蔡依林所有的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