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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坑監測參照《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_JGJ120-2012》.pdf

    8.2.1 基坑支護設計應根據支護結構型別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表 8.2.1 選擇基坑監測專案,

    並應根據支護結構構件、基坑周邊環境的重要性及地質條件的複雜性確定監測點部位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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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用的監測專案及其監測部位應能夠反映支護結構的安全狀態和基坑周邊環境受影響的程度。

    表 8.2.1 基坑監測專案選擇

    監測專案

    支護結構的安全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支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 應測 應測 應測

    基坑周邊建(構)築物、

    地下管線、道路沉降

    應測 應測 應測

    坑邊地面沉降 應測 應測 宜測

    支護結構深部水平位移 應測 應測 選測

    錨杆拉力 應測 應測 選測

    支撐軸力 應測 宜測 選測

    擋土構件內力 應測 宜測 選測

    支撐立柱沉降 應測 宜測 選測

    支護結構沉降 應測 宜測 選測

    地下水位 應測 應測 選測

    土壓力 宜測 選測 選測

    孔隙水壓力 宜測 選測 選測

    注:表內各監測專案中,僅選擇實際基坑支護形式所含有的內容。

    8.2.2 安全等級為一級、二級的支護結構,在基坑開挖過程與支護結構使用期內,必須進行

    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監測和基坑開挖影響範圍內建(構)築物、地面的沉降監測。

    8.2.3 支擋式結構頂部水平位移監測點的間距不宜大於 20m,土釘牆、重力式擋牆頂部水平位

    移監測點的間距不宜大於 15m,且基坑各邊的監測點不應少於 3 個。基坑周邊有建築物的部位、

    基坑各邊中部及地質條件較差的部位應設定監測點。

    8.2.4 基坑周邊建築物沉降監測點應設定在建築物的結構牆、柱上,並應分別沿平行、垂直於

    坑邊的方向上佈設。在建築物鄰基坑一側,平行於坑邊方向上的測點間距不宜大於 15m。垂直

    於坑邊方向上的測點,宜設定在柱、隔牆與結構縫部位。垂直於坑邊方向上的布點範圍應能反

    映建築物基礎的沉降差。必要時,可在建築物內部佈設測點。

    8.2.5 地下管線沉降監測,當採用測量地面沉降的間接方法時,其測點應佈設在管線正上方。

    當管線上方為剛性路面時,宜將測點設置於剛性路面下。對直埋的剛性管線,應在管線節點、

    豎井及其兩側等易破裂處設定測點。測點水平間距不宜大於 20m。

    8.2.6 道路沉降監測點的間距不宜大於 30m, 且每條道路的監測點不應少於 3 個。 必要時,沿

    道路方向可佈設多排測點。

    8.2.7 對坑邊地面沉降、支護結構深部水平位移、錨杆拉力、支撐軸力、立柱沉降、支護結構

    沉降、擋土構件內力、地下水位、土壓力、孔隙水壓力進行監測時,監測點應佈設在鄰近建築

    物、基坑各邊中部及地質條件較差的部位,監測點或監測面不宜少於 3 個。

    8.2.8 坑邊地面沉降監測點應設定在支護結構外側的土層表面或柔性地面上。與支護結構的水

    平距離宜在基坑深度的 0.2 倍範圍以內。有條件時,宜沿坑邊垂直方向在基坑深度的 1~2 倍

    範圍內設定多測點的監測面,每個監測面的測點不宜少於 5 個。

    8.2.9 採用測斜管監測支護結構深部水平位移時,對現澆混凝土擋土構件,測斜管應設定在擋

    土構件內,測斜管深度不應小於擋土構件的深度;對土釘牆、重力式擋牆,測斜管應設定在緊

    鄰支護結構的土體內,測斜管深度不宜小於基坑深度的 1.5 倍。測斜管頂部尚應設定用作基準

    值的水平位移監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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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0 錨杆拉力監測宜採用測量錨頭處的錨杆杆體總拉力的方式。對多層錨杆支護結構,宜

    在同一豎向平面內的每層錨杆上設定測點。

    8.2.11 支撐軸力監測點宜設定在主要支撐構件、受力複雜和影響支撐結構整體穩定性的支撐

    構件上。對多層支撐支護結構,宜在同一豎向平面的每層支撐上設定測點。

    8.2.12 擋土構件內力監測點應設定在最大彎距截面處的縱向受拉鋼筋上。當擋土構件採用沿

    豎向分段配置鋼筋時,應在鋼筋截面面積減小且彎距較大部位的縱向受拉鋼筋上設定測點。

    8.2.13 支撐立柱沉降監測點宜設定在基坑中部、支撐交匯處及地質條件較差的立柱上。

    8.2.14 當擋土構件下部為軟弱持力土層,或採用大傾角錨杆時,宜在擋土構件頂部設定沉降

    監測點。

    8.2.15 基坑內地下水位的監測點可設定在基坑內或相鄰降水井之間。當監測地下水位下降對

    基坑周邊建築物、道路、地面等沉降的影響時,地下水位監測點應設定在降水井或截水帷幕外

    側且宜儘量靠近被保護物件。當有回灌井時,地下水位監測點應設定在回灌井外側。水位觀測

    管的濾管應設定在所測含水層內。

    8.2.16 各類水平位移觀測、沉降觀測的基準點應設定在變形影響範圍外,且基準點數量不應

    少於兩個。

    8.2.17 基坑各監測專案採用的監測儀器的精度、解析度及測量精度應能反映監測物件的實際

    狀況,並應滿足基坑監控的要求。

    8.2.18 各監測專案應在基坑開挖前或測點安裝後測得穩定的初始值,且次數不應少於兩次。

    8.2.19 支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的監測頻次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坑向下開挖期間,監測不應少於每天一次,直至開挖停止後連續三天的監測數值穩

    定;

    2 當地面、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築物出現裂縫、沉降,遇到降雨、降雪、氣溫驟變,基坑

    出現異常的滲水或漏水,坑外地面荷載增加等各種環境條件變化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進行連

    續監測,直至連續三天的監測數值穩定;

    3 當位移速率大於或等於前次監測的位移速率時,則應進行連續監測;

    4 在監測數值穩定期間,尚應根據水平位移穩定值的大小及工程實際情況定期進行監測。

    8.2.20 支護結構頂部水平位移之外的其他監測專案,除應根據支護結構施工和基坑開挖情況

    進行定期監測外,尚應在出現下列情況時進行監測:

    1 支護結構水平位移增長時;

    2 出現本規程第 8.2.19 條第 1~2 款的情況時;

    3 錨杆、土釘或擋土構件施工時,或降水井抽水等引起地下水位下降時,應進行相鄰建

    築物、地下管線、道路的沉降觀測。

    當監測數值比前次數值增長時,應進行連續監測,直至數值穩定。

    8.2.21 對基坑監測有特殊要求時,各監測專案的測點佈置、量測精度、監測頻度等應根據實

    際情況確定。

    8.2.22 在支護結構施工、基坑開挖期間以及支護結構使用期內,應對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的

    狀況隨時進行巡查,現場巡查時應檢查有無下列現象及其發展情況:

    1 基坑外地面和道路開裂、沉陷;

    2 基坑周邊建築物開裂、傾斜;

    3 基坑周邊水管漏水、破裂,燃氣管漏氣;

    4 擋土構件表面開裂;

    5 錨杆錨頭鬆動,錨杆杆體滑動,腰梁和錨杆支座變形,連線破損等;

    6 支撐構件變形、開裂;

    7 土釘牆土釘滑脫,土釘牆面層開裂和錯動;

    8 基坑側壁和截水帷幕滲水、漏水、流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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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降水井抽水不正常,基坑排水不通暢。

    8.2.23 基坑監測資料、現場巡查結果應及時整理和反饋。當出現下列危險徵兆時應立即報警:

    1 支護結構位移達到設計規定的位移限值,且有繼續增長的趨勢;

    2 支護結構位移速率增長且不收斂;

    3 支護結構構件的內力超過其設計值;

    4 基坑周邊建築物、道路、地面的沉降達到設計規定的沉降限值,且有繼續增長的趨勢;

    基坑周邊建築物、道路、地面出現裂縫,或其沉降、傾斜達到相關規範的變形允許值;

    5 支護結構構件出現影響整體結構安全性的損壞;

    6 基坑出現區域性坍塌;

    7 開挖面出現隆起現象;

    8 基坑出現流土、管湧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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