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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過去啦比如了

      當然解釋是指刑法條文表面雖未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已包含於法條的意義之中,依照當然解釋的道理解釋法條意義的方法。  例如,刑法第329條規定了搶奪國有檔案罪,但未規定搶劫國有檔案罪。那麼,在行為人使用暴力搶劫國有檔案的情況下,能否以搶奪國有檔案罪論處呢?我認為是可以的,這裡適用的就是"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因為搶劫行為本身包含搶奪的內容,是使用暴力搶奪。在搶奪與搶劫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遞進關係。如果不存在這種邏輯上的遞進關係,而是具有邏輯上的類似關係,就不能根據"舉輕以明重"而予以當然解釋。  刑法解釋的方法也是多種多樣的,一般可以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而論理解釋又可分為擴張解釋、限制解釋、當然解釋、沿革解釋等。  

    1.文理解釋(字面解釋)。根據刑法用語的文義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闡述刑法意義的解釋方法。--嚴格遵循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是刑法解釋的常態  

    2.論理解釋。參酌刑法產生的原由、理由、沿革及其它相關事項,按照立法精神,闡明刑法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1)擴大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因為社會生活的變遷,現實生活中的一些情況嚴重按照字面含義難以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將法律條文的含義適度擴大化,即其外延會變化。  (2)縮小解釋(限制解釋)。將刑法中的含義解釋為小於字面含義。  (3)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內。  (4)反對解釋。根據刑法規定的正面表述推導其反面的含義。  (5)補正解釋。在刑法文字發生錯誤時,透過解釋補充刑法的錯誤。  (6)體系解釋。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絡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含義。  (7)歷史解釋。根據歷史背景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8)比較解釋。將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來闡明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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