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案件的案情分析通常是這樣的: 分析案情,確定偵查範圍,應對現場勘驗、屍體或傷痕檢驗、調查訪問所獲得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判明死者死亡原因和殺人事實是否存在 犯罪分子行兇殺人後,為了掩蓋罪行,逃避懲罰,往往偽造現場,製造假象。 他們常用的手段就是把他殺偽裝成自殺、病故或災害事件。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有的人基於某種個人目的,故意自傷身體,而後謊報被他人殺傷;有的死者家屬和親友故意將自殺或暴病死亡說成是他殺,藉以誣陷他人。所以,偵破兇殺案件,首先必須查明死者死亡原因,判明案件性質。 判明案件性質,應認真檢查屍體各方面的情況,同時應詳細詢問目擊者,以判明死者死亡是否由人為造成。傷害致死是殺人案件中常見的死者死因,對屍體各部表裡出現的各種損傷,應注意觀察其部位、形態等情況,判明損傷與死者死亡有無因果聯絡、因何形成、如何形成,同時應注意檢查有無其他致死因素作用的可能。對傷害致死的屍體,要結合現場情況,仔細檢驗傷痕,特別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鑑別死者是自殺還是他殺或意外事故: 1.從現場情況來看,自殺者現場一般比較整齊,無抵抗搏鬥痕跡,若在室內自殺,往往將門窗反插。屍體附近常遺留有兇器、剩餘毒物及遺書等。他殺者現場一般比較紊亂,多有抵抗搏鬥的痕跡;死者衣著不整齊;室內或死者身上攜帶的財物往往下落不明,有時在屍體附近可發現來歷不明的遺留物。 2.從損傷的部位來看,自殺者損傷的位置分佈比較集中,而且是死者自己雙手所能達到的部位;損傷排列整齊,方向一致;四肢無抵抗搏鬥傷。他殺者損傷的位置分佈不規整,方向不一,在屍體的前後左右均可發生,而且有些損傷可發生在死者本人無法形成的部位上;四肢常有抵抗傷;有時會發現死者受傷後不可能完成的動作,如系褲帶、戴帽子、蓋被子等。 3。從損傷的程度看,自殺者輕傷較多,重傷較少,特別是立即致命傷通常只有一處。他殺者傷勢一般較重,如果在屍體上發現有兩處以上立即致命傷時,則可推斷為他殺或意外事故。 4。從兇器來看,自殺者多用較輕便的兇器,如小刀、剃刀、剪刀等;他殺者往往用一些較笨重的兇器,如棍棒、鐵鍬、斧頭、磚頭等。 5。從血跡及其他痕跡的遺留情況來看,自殺者現場上血跡的分佈與損傷的部位和自殺時的姿勢相一致,兇器上常留下死者自己的手印;他殺者血跡分佈較紊亂,現場上可發現其他人的手印、腳印或其他痕跡。 對於窒息死的屍體,如縊死、勒死、扼死、溺死等,要注意是否具有窒息的一般特徵;屍體上有無典型的暴力痕跡;索溝是呈馬蹄狀還是呈環狀,有無生活反應;屍體周圍有無掙扎搏鬥痕跡。對水中發現的屍體,除窒息的一般特徵以外,還要注意是生前落水還是死後落水,屍體上有無致命損傷及被扼勒或毒害的徵象。 為了判明致死原因,還應認真分析研究死者家屬、現場周圍群眾和知情人提供的情況,要特別注意瞭解死者在發案前有無反常表現和自殺因素,有無突然病死的可能或被害的可疑跡象等。 (二)推斷作案時間 殺人案件的作案時間,主要包括兇手行兇殺人的時間、被害人死亡的時間和殺人後兇犯在現場上逗留的時間等。有的犯罪分子在行兇殺人以前在現場上實施盜竊、搶劫或強姦等犯罪行為,實施這些犯罪行為的時間,也應包括在作案時間之內。死亡時間。 1.根據死者死亡時間來推斷,主要有三類。 (1).根據屍冷、屍斑、屍僵和腐敗等屍體現象的發生和變化規律來推斷。例如,人死後1—2小時,手、腳及顏面部發涼,環境溫度若為17℃—18℃時,屍溫平均每小時下降1℃左右,再冷則下降的快,再熱則下降的慢,如果環境溫度超過體溫時,則屍溫可能停止下降。人死後1—2小時,屍僵開始出現,6—7小時後,全身僵直,48小時以後開始緩解。 人死後一小時左右出現屍斑,在死後10小時內,用手指壓迫屍斑處的面板,則屍斑褪色,手指離開後屍斑又重新出現。人死後通常在第二晝夜之末屍體的面板開始變成汙綠色,然後繼續發展則逐漸出現腐敗水泡和腐敗靜脈網,最後,全身皮肉潰爛,露出骨骼,呈白骨化。上述屍體變化現象都可以作為判斷死亡時間的依據。但是,屍體的變化是受很多因素影響的,比如死者的年齡、身體發育和健康狀況,衣著薄厚和環境溫度等條件,都與屍體現象發展的快慢有著很大的關係。所以,依據屍體現象來推斷死亡時間時,必須將各種材料綜合起來進行分析研究,並充分考慮到影響屍體現象發展變化的各種因素。切忌僅僅根據某一現象就草率地做出分析結論。 (2).根據胃內容的消化程度來推斷。各類飲食物在胃腸內停留的時間是不相同的。在一般情況下,茶水之類液體在胃內停留的時間大約20分鐘;湯類約1小時左右;普通飯菜約3—4小時;肉類約4—5小時。解剖屍體時如果發現胃內充盈,說明是在飯後不久死亡的;如果胃內空虛,食物已進入十二指腸,說明是在飯後5小時以後死亡的。另外,膀胱內貯尿量的多少也可以作為推斷死亡時間的參考。如果膀胱內充盈,說明死者很可能是在後半夜死亡的。但是,食物在胃腸內消化的快慢與每個人的體質、睡眠、勞動強度等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根據胃內容消化程度推斷死亡時間的時候,應考慮到各種有關因素。 (3).根據蠅蛆的產生和變化情況來判斷。在通常情況下,蠅蛆出現最早的時間是在死後10小時左右;蠅蛆蛹化約8—14天;蠅蛹脫殼約3周左右。 2.根據現場和屍體上遺留血跡、精斑、糞便、尿液等物質的乾溼程度,結合發案前後的氣候變化情況來判斷死亡時間。 3.根據室內生活用品的使用和陳設狀況來推斷。例如,電燈是否亮著,床上的被子是否鋪開,廚房裡所剩飯菜的情況,尿盆裡盛尿量的多少,等等。 4.根據現場上能夠表明時間的物品來推斷。如鐘錶、日曆、報紙、發貨票、車票、影戲票等所指向的時間,對推斷死亡時間有著重要價值。 5.根據死者家屬、鄰居和現場周圍群眾提供的情況,如目睹行兇的時間、看到可疑人員進出屍體現場的時間、最後一次見到死者或聽到從現場處發出呼救聲的時間等來推斷。 (三)確定殺人地點 1.屍體躺臥的位置、姿勢及其與周圍物體的關係。 2.屍體上損傷的形態、嚴重程度與現場上血跡的形狀、數量和分佈情況是否相吻合。 3.現場上遺留腳印的數量和種類,尤其要注意有無搏鬥和拖拉的痕跡。 4.屍體上是否有從其他地點帶來的附著物,如泥土、草葉、草籽、油漆、煤灰等。經過勘驗如果斷定屬於移屍現場,則應根據現場上的拖拉痕跡、腳印、交通工具痕跡,以及血滴線和屍體附著物的來源等,推斷移屍的方法、工具和路線,查詢殺人地點。 5. 對於江河湖海中發現的屍體,還應結合水的深度、流速及當時風向、風速和潮汐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四)判斷殺人的方法和兇器 殺人的方法和兇器,主要是指行兇殺人時所採用的手段、工具和作案過程,同時還包括兇犯對殺人地點和時機的選擇,進出殺人地點的方法,以及兇犯與被害人當時所處的位置、距離和相互關係等。實踐表明,搞清兇犯用什麼方法和兇器殺人,對於殺人案件的偵破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能據以推斷兇犯的性別、年齡、職業、愛好、生活習慣、生理特點,而且還能從中分析兇犯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殺人動機和在現場上的活動情況。同時,也有助於查詢和認定殺人兇器。 判斷殺人的手段和兇器,主要研究屍體的姿態,對屍體表裡各處的致死損傷,應檢查其部位、形態、大小、深淺及嚴重程度據以分析其符合何種致傷物和致傷方式造成;另外還應觀察現場血跡、腳印、交通工具痕跡以及其他痕跡物品的分佈情況。屍體上如果有多處損傷時,要注意研究是幾種兇器形成的,各處損傷形成的先後順序,有無生活反應,有幾處是致命傷。在現場上如果發現兇器,要弄清該兇器(如刀、斧、棍棒、繩子等)是死者家中的,還是兇犯帶來的,並注意觀察屍體上損傷的形態是否符合受該兇器作用形成。判斷殺人手段和兇器,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判斷整個作案過程,還應注意研究現場物體變動情況等等。 (五)判斷殺人的動機殺人的動機。 分析殺人動機,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1.瞭解現場是否有被盜竊、搶劫的現象,進而分析判斷是否圖財害命。 2. 被害人如果是女性,應注意其是否有被奸跡象,是否懷孕,以判明是否姦情殺人。 3. 對屍體所在的地點,躺臥的姿勢,致死的方法,損傷的部位及現場痕跡物品的變動、分佈狀況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4.瞭解死者生前的生活作風,思想品質,經濟情況,是否與別人有矛盾衝突,以分析判斷有無仇殺和情殺的可能。 (六)判斷兇犯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 (七)推斷兇犯人身特徵 兇犯人身特徵包括兇犯的身高、性別、大致年齡、健康狀況、是否殘疾等。判斷兇犯人身特徵,應根據受害人的人身特徵和防衛能力、兇犯遺落的穿戴物和其他物品、兇犯遺留的手腳牙印和步伐、作案手段、兇器形態和重量等證據進行分析研究。 (八)推斷兇犯的人數 大多數的殺人案件是單人作案,但也有數人或多人合夥作案的情形。所以,在勘查殺人案件現場時,還要注意推斷兇犯的人數,以便確定偵查範圍。作案人數通常是根據殺人的手段和屍體上有幾種兇器所造成的傷痕,以及移屍的路線和距離,現場上遺留的痕跡物證的數量和種類,被搶或被盜走財物的數量、體積、重量等情況來判斷。
殺人案件的案情分析通常是這樣的: 分析案情,確定偵查範圍,應對現場勘驗、屍體或傷痕檢驗、調查訪問所獲得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判明死者死亡原因和殺人事實是否存在 犯罪分子行兇殺人後,為了掩蓋罪行,逃避懲罰,往往偽造現場,製造假象。 他們常用的手段就是把他殺偽裝成自殺、病故或災害事件。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有的人基於某種個人目的,故意自傷身體,而後謊報被他人殺傷;有的死者家屬和親友故意將自殺或暴病死亡說成是他殺,藉以誣陷他人。所以,偵破兇殺案件,首先必須查明死者死亡原因,判明案件性質。 判明案件性質,應認真檢查屍體各方面的情況,同時應詳細詢問目擊者,以判明死者死亡是否由人為造成。傷害致死是殺人案件中常見的死者死因,對屍體各部表裡出現的各種損傷,應注意觀察其部位、形態等情況,判明損傷與死者死亡有無因果聯絡、因何形成、如何形成,同時應注意檢查有無其他致死因素作用的可能。對傷害致死的屍體,要結合現場情況,仔細檢驗傷痕,特別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鑑別死者是自殺還是他殺或意外事故: 1.從現場情況來看,自殺者現場一般比較整齊,無抵抗搏鬥痕跡,若在室內自殺,往往將門窗反插。屍體附近常遺留有兇器、剩餘毒物及遺書等。他殺者現場一般比較紊亂,多有抵抗搏鬥的痕跡;死者衣著不整齊;室內或死者身上攜帶的財物往往下落不明,有時在屍體附近可發現來歷不明的遺留物。 2.從損傷的部位來看,自殺者損傷的位置分佈比較集中,而且是死者自己雙手所能達到的部位;損傷排列整齊,方向一致;四肢無抵抗搏鬥傷。他殺者損傷的位置分佈不規整,方向不一,在屍體的前後左右均可發生,而且有些損傷可發生在死者本人無法形成的部位上;四肢常有抵抗傷;有時會發現死者受傷後不可能完成的動作,如系褲帶、戴帽子、蓋被子等。 3。從損傷的程度看,自殺者輕傷較多,重傷較少,特別是立即致命傷通常只有一處。他殺者傷勢一般較重,如果在屍體上發現有兩處以上立即致命傷時,則可推斷為他殺或意外事故。 4。從兇器來看,自殺者多用較輕便的兇器,如小刀、剃刀、剪刀等;他殺者往往用一些較笨重的兇器,如棍棒、鐵鍬、斧頭、磚頭等。 5。從血跡及其他痕跡的遺留情況來看,自殺者現場上血跡的分佈與損傷的部位和自殺時的姿勢相一致,兇器上常留下死者自己的手印;他殺者血跡分佈較紊亂,現場上可發現其他人的手印、腳印或其他痕跡。 對於窒息死的屍體,如縊死、勒死、扼死、溺死等,要注意是否具有窒息的一般特徵;屍體上有無典型的暴力痕跡;索溝是呈馬蹄狀還是呈環狀,有無生活反應;屍體周圍有無掙扎搏鬥痕跡。對水中發現的屍體,除窒息的一般特徵以外,還要注意是生前落水還是死後落水,屍體上有無致命損傷及被扼勒或毒害的徵象。 為了判明致死原因,還應認真分析研究死者家屬、現場周圍群眾和知情人提供的情況,要特別注意瞭解死者在發案前有無反常表現和自殺因素,有無突然病死的可能或被害的可疑跡象等。 (二)推斷作案時間 殺人案件的作案時間,主要包括兇手行兇殺人的時間、被害人死亡的時間和殺人後兇犯在現場上逗留的時間等。有的犯罪分子在行兇殺人以前在現場上實施盜竊、搶劫或強姦等犯罪行為,實施這些犯罪行為的時間,也應包括在作案時間之內。死亡時間。 1.根據死者死亡時間來推斷,主要有三類。 (1).根據屍冷、屍斑、屍僵和腐敗等屍體現象的發生和變化規律來推斷。例如,人死後1—2小時,手、腳及顏面部發涼,環境溫度若為17℃—18℃時,屍溫平均每小時下降1℃左右,再冷則下降的快,再熱則下降的慢,如果環境溫度超過體溫時,則屍溫可能停止下降。人死後1—2小時,屍僵開始出現,6—7小時後,全身僵直,48小時以後開始緩解。 人死後一小時左右出現屍斑,在死後10小時內,用手指壓迫屍斑處的面板,則屍斑褪色,手指離開後屍斑又重新出現。人死後通常在第二晝夜之末屍體的面板開始變成汙綠色,然後繼續發展則逐漸出現腐敗水泡和腐敗靜脈網,最後,全身皮肉潰爛,露出骨骼,呈白骨化。上述屍體變化現象都可以作為判斷死亡時間的依據。但是,屍體的變化是受很多因素影響的,比如死者的年齡、身體發育和健康狀況,衣著薄厚和環境溫度等條件,都與屍體現象發展的快慢有著很大的關係。所以,依據屍體現象來推斷死亡時間時,必須將各種材料綜合起來進行分析研究,並充分考慮到影響屍體現象發展變化的各種因素。切忌僅僅根據某一現象就草率地做出分析結論。 (2).根據胃內容的消化程度來推斷。各類飲食物在胃腸內停留的時間是不相同的。在一般情況下,茶水之類液體在胃內停留的時間大約20分鐘;湯類約1小時左右;普通飯菜約3—4小時;肉類約4—5小時。解剖屍體時如果發現胃內充盈,說明是在飯後不久死亡的;如果胃內空虛,食物已進入十二指腸,說明是在飯後5小時以後死亡的。另外,膀胱內貯尿量的多少也可以作為推斷死亡時間的參考。如果膀胱內充盈,說明死者很可能是在後半夜死亡的。但是,食物在胃腸內消化的快慢與每個人的體質、睡眠、勞動強度等具體情況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在根據胃內容消化程度推斷死亡時間的時候,應考慮到各種有關因素。 (3).根據蠅蛆的產生和變化情況來判斷。在通常情況下,蠅蛆出現最早的時間是在死後10小時左右;蠅蛆蛹化約8—14天;蠅蛹脫殼約3周左右。 2.根據現場和屍體上遺留血跡、精斑、糞便、尿液等物質的乾溼程度,結合發案前後的氣候變化情況來判斷死亡時間。 3.根據室內生活用品的使用和陳設狀況來推斷。例如,電燈是否亮著,床上的被子是否鋪開,廚房裡所剩飯菜的情況,尿盆裡盛尿量的多少,等等。 4.根據現場上能夠表明時間的物品來推斷。如鐘錶、日曆、報紙、發貨票、車票、影戲票等所指向的時間,對推斷死亡時間有著重要價值。 5.根據死者家屬、鄰居和現場周圍群眾提供的情況,如目睹行兇的時間、看到可疑人員進出屍體現場的時間、最後一次見到死者或聽到從現場處發出呼救聲的時間等來推斷。 (三)確定殺人地點 1.屍體躺臥的位置、姿勢及其與周圍物體的關係。 2.屍體上損傷的形態、嚴重程度與現場上血跡的形狀、數量和分佈情況是否相吻合。 3.現場上遺留腳印的數量和種類,尤其要注意有無搏鬥和拖拉的痕跡。 4.屍體上是否有從其他地點帶來的附著物,如泥土、草葉、草籽、油漆、煤灰等。經過勘驗如果斷定屬於移屍現場,則應根據現場上的拖拉痕跡、腳印、交通工具痕跡,以及血滴線和屍體附著物的來源等,推斷移屍的方法、工具和路線,查詢殺人地點。 5. 對於江河湖海中發現的屍體,還應結合水的深度、流速及當時風向、風速和潮汐等因素進行分析判斷。 (四)判斷殺人的方法和兇器 殺人的方法和兇器,主要是指行兇殺人時所採用的手段、工具和作案過程,同時還包括兇犯對殺人地點和時機的選擇,進出殺人地點的方法,以及兇犯與被害人當時所處的位置、距離和相互關係等。實踐表明,搞清兇犯用什麼方法和兇器殺人,對於殺人案件的偵破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能據以推斷兇犯的性別、年齡、職業、愛好、生活習慣、生理特點,而且還能從中分析兇犯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殺人動機和在現場上的活動情況。同時,也有助於查詢和認定殺人兇器。 判斷殺人的手段和兇器,主要研究屍體的姿態,對屍體表裡各處的致死損傷,應檢查其部位、形態、大小、深淺及嚴重程度據以分析其符合何種致傷物和致傷方式造成;另外還應觀察現場血跡、腳印、交通工具痕跡以及其他痕跡物品的分佈情況。屍體上如果有多處損傷時,要注意研究是幾種兇器形成的,各處損傷形成的先後順序,有無生活反應,有幾處是致命傷。在現場上如果發現兇器,要弄清該兇器(如刀、斧、棍棒、繩子等)是死者家中的,還是兇犯帶來的,並注意觀察屍體上損傷的形態是否符合受該兇器作用形成。判斷殺人手段和兇器,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判斷整個作案過程,還應注意研究現場物體變動情況等等。 (五)判斷殺人的動機殺人的動機。 分析殺人動機,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1.瞭解現場是否有被盜竊、搶劫的現象,進而分析判斷是否圖財害命。 2. 被害人如果是女性,應注意其是否有被奸跡象,是否懷孕,以判明是否姦情殺人。 3. 對屍體所在的地點,躺臥的姿勢,致死的方法,損傷的部位及現場痕跡物品的變動、分佈狀況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4.瞭解死者生前的生活作風,思想品質,經濟情況,是否與別人有矛盾衝突,以分析判斷有無仇殺和情殺的可能。 (六)判斷兇犯與被害者之間的關係 (七)推斷兇犯人身特徵 兇犯人身特徵包括兇犯的身高、性別、大致年齡、健康狀況、是否殘疾等。判斷兇犯人身特徵,應根據受害人的人身特徵和防衛能力、兇犯遺落的穿戴物和其他物品、兇犯遺留的手腳牙印和步伐、作案手段、兇器形態和重量等證據進行分析研究。 (八)推斷兇犯的人數 大多數的殺人案件是單人作案,但也有數人或多人合夥作案的情形。所以,在勘查殺人案件現場時,還要注意推斷兇犯的人數,以便確定偵查範圍。作案人數通常是根據殺人的手段和屍體上有幾種兇器所造成的傷痕,以及移屍的路線和距離,現場上遺留的痕跡物證的數量和種類,被搶或被盜走財物的數量、體積、重量等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