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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假裝是楠

    首先二者都特別重視正義論,正義是柏拉圖國家和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同樣亞里士多德法律觀也是正義的法律觀,他們都把正義論作為國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則,認為法律應該是同正義相一致的東西,維護法律就是維護正義,遵守法律就是服從了正義.

    在給正義定義的問題上二者也有相識的觀點,柏拉圖傾向於把正義看作是個人和國家的“善德”.亞里士多德也認為政治上的“善”就是正義.

    二人都有自然法思想的,在柏拉圖那裡初步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亞里士多德進一步發展了這種思想,並且把自然法與人定法作為區分法律的一種方法.

    在法律調整範圍問題上,二人都一致的人為城邦的一切都應該納入法律的範疇之內.都特別強調守法的重要性,並且把民眾的普遍服從和遵守作為法律充分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二人都重視憲法,柏拉圖認為立法首先應該制定憲法,憲法是基礎性的,亞里士多德在劃分法律是也把憲法同其它法律分開稱之為基本法,其他的稱為非基本法.

    亞里士多德不僅繼承了柏拉圖的思想同時有發展了柏拉圖的思想,這使得他們在很多問題上的觀點大相迥異.大體上來講,由於出身和所受教育以及人生經歷的不同,柏拉圖更多的站在貴族的立場上,思想中包含很多理想化的色彩諸如天性,神諭之類的.而亞里士多德則更傾向於民主、平等,更加務實,多是從人類生存的自然需要方面去考慮問題.

    二人分歧首先在政體研究上,相對於柏拉圖的理想化色彩,亞里士多德更具現實一些.他完全拋棄了“哲學王”,而推崇中產階級的立憲共和國.在法律在政體的作用上相對於亞里士多德非常崇尚法治的重要性,把他放在首要的位置上.柏拉圖的法治是處於次要位置,在論及法治的必要性時,柏拉圖認為法律就是一種外在的行為規則,當人們的行為無法靠自己的“道德正義”進行調整時,就需要靠外在的法律正義即:“訴訟正義”進行調整.

  • 2 # 音樂流行花園

    一、兩者對國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較

    (一)柏拉圖的國家起源思想——社會的分工導致國家產生

    柏拉圖認為,國家產生於人類生活的需要,把社會分工作為國家起源的基礎。他認為,個人需要的多樣性和個人才能的侷限性必然導致社會的分工,而這種分工最終導致了國家的產生。柏拉圖指出: “我們每個人為了各種需要,招來各種各樣的人。由於需要許多東西,我們邀集許多人住在一起,作為夥伴和助手,這個公共住區,我們叫它作城邦。”這種分工合作、各求所需、各盡其能的原則就是柏拉圖立國的基礎。

    這種思想無具有巨大進步意義。正如恩格斯指出:“柏拉圖把分工描述為城市(在希臘人看來,城市等於國家)的自然基礎,這在當時說來是天才的描述。”當然,作為兩千多年前的思想家,柏拉圖的國家起源說並非完全科學,在他那裡,把社會的起源混同為國家的起源。事實上,在原始社會時期,人類就已經出現了相互合作,出現了一定的分工,但當時並沒有導致國家的產生。

    (二)亞里士多德的國家起源思想——人類本性所導致的自然生成

    在亞里士多德那裡,國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決定的,在歷史的長河中自然而然產生的。他指出,自然賦予人類的目的是過優良的生活,人類不同於其他動物的特徵就在於他的合群性(社會性),是人類生存和過優良生活的前提。有了這一前提,人類就可以結成社會,組成城邦,過有組織的生活。亞里士多德指出,人類最初為了繁衍後代、生育子女,就發生了兩性結合,這自然的結合使人們發生聯絡,以求得人類的生存和衍續。隨著人類的發展,社會組織也隨之發生。社會團體有三種形式:家庭、村坊和城邦(國家)。這三者的產生都是自然的。“家庭……人類滿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會的基本形式”;村坊是“為了適應更廣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聯合起來組成的初級形式”;而城邦是由若干村坊組合而成。隨著城邦的產生“社會就進化到高階而完備的境界,在這種社會團體以內,人類的生活可以獲得完全的自給自足”

    亞里士多德的國家起源說,是從社會及其成員的內在活動和發展中尋求國家的起源,認為城邦是由於人們的需要並且沿著由家庭而村坊而城邦的程序“自然地生長起來的”。

    (三)兩種國家起源觀的分歧與實質

    關於國家起源的兩種不同的理論體現了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各不相同的政治風格。一個把國家的起源規定為嚴格的社會分工,一個把國家的起源規定為社團的自然發展。由嚴格的社會分工所產生的國家,必然使國家帶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點,因此,社會的等級井然、整個國家的整齊劃一就成為國家的突出特色。相反,由社團的自然發展所產生的國家必然體現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順應自然。因此,這樣的國家更加適應人的本質的發展,多元化文化並存就成為這種國家的特色。

    同柏拉圖相比較,亞里士多德明確地把國家和社會區別開來,認為國家是“至善”的社會團體,從而突出了國家的作用和地位,認為國家不像柏拉圖所言是人類社會從來就有的,而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二、關於國家階級構成的理論

    關於國家的階級構成,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相差甚遠。柏拉圖崇尚的是一種由哲學王直接統治的、社會中各階級等級森嚴的理想社會;而在亞里士多德那裡,存在的是以法治國。社會各等級比較鬆散的理想社會。在這方面,兩者政治哲學的特點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一)層次分明的等級制

    柏拉圖認為,一個理想國家應該是“公正”的國家。一個公正的國家應該具有智慧、勇敢和節制三個條件,而這些條件的具體體現者就是具體的、不同的人。他進而提出了把人劃分開來、使人與人不同的方法,使人在國家中處於各種嚴格的等級之中。

    柏拉圖指出,人有三種本性:理性、意志和情慾。理性具有智慧;意志發展為勇敢;情慾則應以節制。三者中理性最高,意志其次,而情慾最低。柏拉圖把國家中的個人依其天性分為三個不同的階級:統治者、軍人、勞動者。相應於理性的是國家的統治階級,其天賦職能是以才智管理國家;相應於意志的是武士階級,其天賦職能是勇敢、善戰、保衛國家;相應於情慾的是勞動階級,其天賦職能是安分守己地為自己為國家進行生產勞動。

    一個國家有了這三種人,就有了智慧、意志和節制三種美德或條件,餘下還有一項美德或條件,這就是“正義”。“正義”沒有具體的體現者,而是把這三種人安排在他們應得且勝任的崗位上,使他們各就其位、各得其所,從而使社會井然有序,就具備了“正義”,否則便失去了“正義”。顯然,柏拉圖構建了一個等級森嚴的理想國。正如馬克思所言:“在柏拉圖的理想國中,分工被說成是國家的構成原則,就這一點說,他的理想國只是埃及種性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

    (二)等級鬆散的理想國

    在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學中,城邦是人類自然發展的產物,而城邦的目的是使全體人民得享幸福美好的生活。從此出發,他認為劃分階級的前提是“城邦只是同等的人們間的社會組織;又,城邦的目的是人類所可能達到的最優良生活(而奴隸們就完全不參與這個目的)。”否定了柏拉圖的社會等級論,強調了一旦城邦建立,人們將是‘同等的”。當然,亞里士多德再三強調奴隸只是奴隸主階級“一家有生命的財產”,是“優先於其它(無生命)工具的(有生命的工具)。”並且認為城邦的建立必須以達到全城邦人民的幸福、和諧為目的,城邦各階級的劃分恰恰是為了滿足這一宗旨。

    亞里士多德依據至善至美的國家原則和人類生存的自然需要來劃分階級,。以“城邦賴以存在的諸職能(條件)”為出發點,指出要使城邦得以生存、繁榮和發展,為了滿足城邦的“不可缺的事物和業務……一個城邦就應該具有完備的組織……那麼,邦內應當有若干農民,從事糧食生產;工匠,武裝部隊,有產階級,祭司,一個裁決有利於公眾的要求並聽斷私事的團體。”

    亞里士多德進一步規定,對於國家中的軍人、官吏和祭司的區分主要根據年齡的長幼。青少年為軍人,高年者為官吏,老年者為祭司,這種權力的分配方法是“遵照自然的順序”。使得每一個城邦公民都有機會和可能參加國家的治理。

    綜上所述,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階級構成方面的差異和對立是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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