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簡稱人防工程,國外稱民防工程。包括:各種人防指揮、通訊設施,儲存生產、生活資料的地下倉庫,工業企業的地下生產車間,地下交通設施,地下醫院等。
以人民防空工程為必要附屬工程的建築工程統稱。多以地下車庫為主要體現形式,內部設定人防門、封堵門、照明、通風、給排水、通訊網路等戰時掩體所需硬體。
建設要求
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8%;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6%;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縣城為3%。
(三)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4%;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3%;縣城為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和減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簡稱人防工程,國外稱民防工程。包括:各種人防指揮、通訊設施,儲存生產、生活資料的地下倉庫,工業企業的地下生產車間,地下交通設施,地下醫院等。
以人民防空工程為必要附屬工程的建築工程統稱。多以地下車庫為主要體現形式,內部設定人防門、封堵門、照明、通風、給排水、通訊網路等戰時掩體所需硬體。
建設要求
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8%;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6%;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縣城為3%。
(三)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4%;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3%;縣城為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和減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