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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覓雨2017

    工傷3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中。是不是工傷你仔細往上靠,能靠上就是。上下班途中只有非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才能認定工傷。午休時間(勞動合同裡有約定的)要看你是因為什麼受傷,如果與工作無關,一般情況下很難認定工傷。有違法行為的,不能認定工傷。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

  • 2 # 霧鎖雲端

    午休外出主要看是不是上班時間。上下班遇車禍看是誰的責任,如果你沒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駕駛員無責,恐怕就難以認定工傷了。

  • 3 # 一蓑煙雨103284895

    午休時間是休息時間,不是工作時間,發生任何事故,都不能認定工傷,工傷保險條例明碑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發生傷害事故,才能認定工傷,午休外出顯然不符合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是本人主要責任的,可以認定工傷,如果不符合這個規定,也不能認定工傷。

  • 4 # 四哥有法說

    1、午休出意外算不算工傷?這是今年發生在上海的案例。中午12點多,當事人在公司休息區內發病身亡。家屬申請工傷受到當地勞動部門的拒絕,為此起訴到法院,目前還查不到判決結果。本人認為,午休時間是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之內,且在公司休息區休息,這屬於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行為,在此期間發病,應當認定為工傷。

    2、《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相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5 # 人力學苑

    首先,依據樓主的提問,我們可以假設兩種情況。

    第一,假設該員工所在公司規定午休時間為工作時間。根據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假設該員工所在公司規定午休時間為非工作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規定強調適用於特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而樓主提到的員工突發疾病死亡,其突發疾病的時間是午休時間而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的地點是在休息區內,而非工作崗位上。

    因此,樓主提到的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不應視同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是對工傷範圍的延伸和擴充套件,在適用上述三性規定時,不應再作擴大解釋。應當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來執行。因此,對“工作時間”應嚴謹定性。

    同時,第15條第1項規定的是“工作崗位”而非“工作場所”。“工作場所”包含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而進行的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含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任務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工作崗位”是指職工為完成工作任務,由用人單位指定的或是與從事本職工作有承接關係所處的工作位置和地點。顯然,“工作場所”比“工作崗位”的範圍要大得多,上述認定體現了視同工傷的情形認定應當從嚴從緊的立法精神。

    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對依法取得鑑定證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個人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在原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 6 # 優訟網法律服務

    【案例一】午休出意外算不算工傷

    上訴人潘某稱,因蛛網膜下腔出血意外身亡的丈夫姚某死亡時間是在12時20分,按照公司7時45分至下午4時的上班時間,姚某肯定是在上班時間死亡的。而這一點也得到了醫院的證明,因為在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上記載的是“死者系在勞動中發病死亡”,對丈夫的死亡,被上訴人閔行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卻作出了非工傷的認定。

    對潘某的說法,閔行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表示,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認定為工傷。

    被上訴人稱死者發病時間是中午12時20分左右,而此時正是公司的午餐休息時間,與此同時,發病地點也是公司的休息區域,因此,對姚某的意外身亡,不應認定為工傷。

    而在庭審中,姚某所在公司表示,“上班時間”屬公司自行制定的作息時間,與《辦法》中的“工作時間”並非同一概念。

    對該案,上海市一中院沒有當庭宣判。

    【以案說法】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今年起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與《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均已在條文中明確了工傷保險的無過錯賠償原則,該原則將工傷認定範圍延伸至“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並明確不論傷害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只要在相應時間和相應地點受傷均可認定為工傷,“由此可見,立法精神是為保障職工在遭受事故傷害時,能夠得到及時醫治和經濟補償。”

    【案例二】職工下班路上遭車禍是否屬於工傷

    2013年12月 11日下午6時許,xx公司職工王某騎摩托車下班回家途中(回家路途並非下班必經路線)被一汽車撞傷,汽車司機肇事逃逸。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對該交通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認定王某對該事故不負責任。

    2014年1月14日王某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14年1月27 日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王某所受之傷為工傷。xx公司不服,於2014年3月4日向日照市東港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以案說法】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系該公司正式職工,2013年12月11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傷。根據交警部門認定,導致車禍原因是汽車司機違規駕駛,王某對該事故不負責任。由於王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構成工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

    據此,法院判決維持被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該規定與舊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九項”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的規定相比,減去了”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途徑“及”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兩個條件,擴大了工傷的適用範圍,減輕了受傷職工的舉證責任。

    因此,被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第三人王某隻要能就”下班途中“和”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舉出證據,就能夠證明作出工傷認定的證據充分。由於王某受傷發生在非下班必經路線,按照舊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不構成工傷;而按照新《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構成工傷。

    新《工傷保險條例》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而本案工傷事故發生在2013年12月11日,這樣是否適用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成為本案的關鍵。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規定:”本條例自2014年1 月1日起實行。本條例實施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案王某工傷發生在2013年12月11日,但於2014年1月27日完成工傷認定,即王某在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並未完成工傷認定,故本案按規定應適用新的《工傷保險條例》。按照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之規定,王某構成工傷。故法院判決維持被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是正確的。

    據此,該單位需按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為王某支付相應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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