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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史論縱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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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夢福駒
就是被證明有罪時就可以廢除總統,南韓總統就是這樣,朴槿惠等就是樣子,被廢除的約翰遜尼克松克林頓,都是有瑕疵的人!
總而言之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不是人治國家,只要犯罪就會被送上法庭被審判。當然總統也不例外,沒有什麼特權,總統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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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菏澤正能量張氏塑業
當出現另一個美國的時候,就有另一個美國憲法了。
比如政變,現行體系完全停止執行甚至存在,單純的國家軍事化最多隻能實現前者,後者才可能誕生一部完全不同的憲法。
美國的特殊之處就在於它本質上直接是以憲法為國家法理主體的,沒有憲法就沒有這個國家,它的一切文化、社會屬性都以此為基礎,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這種徹底全新的國家權力形態在於它在國家層面摒除了任何個人性的權力,王權也好,教權也好,歷史權力也好,意識形態權力也好,都失去了法理價值。
其實美國憲法不是沒有坑的,比如如何處理州權和聯邦權力的關係,今天的制度就和國父時代的想法差之甚遠,而且美國很多憲法學者和政治學者還是不滿意現在這種狀態,一直想進一步推行普選制度(人頭票,按投票比例來而不是選舉人制度,當然,憲法其實並不包含選舉人制度,這也是後來形成的),其他還有一些其實靠修法和釋法暫時沒法填上的坑。不過只要國父時代的基本憲政精神不變,這套憲法在可預計的將來都不太可能被“美華人”所拋棄,它將依然扮演著等於“美國”,甚至高於“美國”這一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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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ording
首先,先糾正一下這個問題在用詞上的錯誤,即不是“廢除”總統,而是“罷免”或者將總統“免職”。“廢除”帶有歧義,可能是指將總統這個職位廢除。要將這個總統職位廢除的話,那就涉及到了美國1787年憲法本身的條文了。但按照美國1787年憲法的規定,憲法正文是不能改的,所以,總統這個職位不能廢除,也就是說美國總統共和制的政體是不會變的。如果真要廢除總統,改變美國總統共和制政體,那麼首先要做的,就是廢除美國1787年憲法,但這麼做的結果就是美國將“國將不國”,不是美國,而是另外一個國家了。而“廢除”總統的前提,“廢除”美國1787年憲法,至少在近期是沒戲,我們這裡就不對“廢除”總統職位,改變美國政體進行探討,而只是討論美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罷免總統或者將總統免職。
美國1787年憲法的制定這一問題的答案就是,美國實行的是嚴格的三權分立制度,總統無非經過彈劾,否則無權被罷免或免職。因為依據美國1787年憲法,總統及政府所施行的政策不需要向國會負責,而是對1787年憲法,對美國選民負責,除非被彈劾,國會沒有權力罷免總統或將總統免職;基於同樣的理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不能因總統的政策宣判總統有罪,將總統免職。換句話說,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機構和以國會為代表的立法機構以及以最高法院為首的司法系統,三者獨立行使職權,在政治上是相互獨立的,相互並沒有政治上的責任,不對對方負責。這種嚴格的三權分立使得美國總統在施政的過程中不必擔心來自於立法或者司法機構政治上的干擾,也不必擔心因為政治上的原因而被罷免或免職。
美國1787年憲法首頁但這並不是說,立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對美國總統就沒有任何制約的能力。美國國會掌握的彈劾權,就是立法部門對於美國總統權力的制約。美國國會的這種彈劾權的根據是美國1787年憲法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其中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眾議院擁有提出彈劾的權力;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參議院擁有審判彈劾案的權力。在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們應宣誓或者代宣誓。如果受審者為總統,則應該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但沒有取得出席的參議員2/3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彈劾案的裁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擔任合眾國政府的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祿的職位的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根據法律所作的控訴、審訊、判決及懲罰。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總統有權給予除彈劾案以外的違反美國法律的人緩刑或特赦。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包括美國總統,副總統在內的所有文官,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被彈劾而定罪者,均應給予免職。
美國曆史上首位被彈劾的總統:安德魯·約翰遜根據美國憲法的這些規定,國會有權對於犯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的總統進行彈劾。彈劾追究的是法律責任,而不是政治責任。彈劾的程式也不是立法程式,而是司法程式。也就是說由眾議院擔任類似於原告或者公訴人的角色提起彈劾,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的參議院進行審理。而如果在彈劾案的審理中,同意被彈劾的總統有罪的參議員不超過出席的2/3多數,那麼彈劾案不成立。彈劾的物件只是總統個人,而不是總統所代表整個政府。如果總統彈劾成功,被判有罪,那麼懲罰只是免除職務和不得再擔任聯邦職務。至於其他懲罰,並不是彈劾案所要處理的,而是要在一般的司法程式中處理,但這已經不是彈劾案的內容了。
1974年8月8日尼克松在白宮宣佈辭職後發表講話因此,根據美國憲法以上的規定,只有當一個總統被認為犯有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行為不檢罪,並有實錘證明的時候,美國國會啟動正式的彈劾程式,即首先由眾議院提出對該總統的彈劾,接下來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的參議院進行審判,如果出席的參議員以2/3多數,通過了眾議院提出彈劾,那麼該總統被判有罪,將會被免除職務,或者說被罷免。美國總統被免職或者說被罷免,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可能。
美國參議院審判對克林頓的彈劾另外,對於彈劾權,這裡需要有一個補充說明。那就是雖然美國國會享有彈劾權,但從美國曆史上來看,美國國會很少動用這一嚴厲的手段來懲處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和法官。彈劾權對於維護美國的憲政制度,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發揮的重要作用。但是彈劾本身的意義是“置而不用”,其威力就相當於核武器,是用來“威懾”的,而並非真正是為了用來給總統定罪,將總統免職或者罷免的——畢竟這樣做,對美國憲政制度實際上也是一種破壞。美國社會普遍認為,對於彈劾權,寧可置而不用,不可棄而置。200多年來美國國會運用彈劾權的實踐表明,彈劾權並不是用來將政治上與國會意見不同的官員,尤其是總統免職,也不是僅僅彈劾觸犯法律的包括總統在內的官員,而是對明顯違背憲法職責或翫忽職守的包括總統在內的政府官員進行彈劾。
克林頓彈劾案因此對於提到美國國會的彈劾權,就將特朗普與這一彈劾權聯絡起來,認為美國國會一定會彈劾特朗普的人來說,想多了……美國國會不會因為政治上的分歧而去彈劾某個總統,那樣的結果只是美國憲法的權威性和彈劾的威懾性的喪失,也只能是透過這次彈劾的那屆國會,集體遺臭萬年,所以美國國會在彈劾案,尤其是涉及到某個總統的彈劾案上,必然是非常謹慎。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從美國建國到今天,正式被眾議院提起彈劾的總統只有兩位,即南北戰爭後的安德魯·約翰遜和克林頓總統,但都經參議院審判後未能定罪。而進入眾議院彈劾程式,可能被眾議院提起彈劾的總統,也只有尼克松一位(因尼克松對彈劾的畏懼為被迫辭職,彈劾程式中止)。
特朗普:不要總想著因為政治問題而彈劾我,那是不可能滴!另外,提醒一下@史論縱橫,您的配圖錯了,你提到的被彈劾的是安德魯·約翰遜總統,而您的配圖是林登·約翰遜總統,張冠李戴了。還有就是,嚴格說來,尼克松總統並沒有被正式提起彈劾。
回覆列表
現在美國的現任特朗普總統真是一個no zuo no die的總統,作為美國第45任,第58屆總統的特朗普這麼“折騰”,會不會被免除職務呢?
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就可以免除總統的職務,在美國《1787年憲法》中第二條第四款就規定:總統、副總統和合眾國的所有文職官員,因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而受彈劾並被定罪時,應予免職。
所以,只要證明總統有罪就有可能被彈劾,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上,一共有三位總統遭到彈劾。
這三位被彈劾的總統分別是第十七位總統約翰遜,第三十七位總統尼克松,以及42任總統克林頓。
差一票之差就被彈劾的總統:約翰遜
相比於後兩位在中國比較出名的總統,約翰遜總統在中國並不是特別有名,但是如果提起林肯的話,那麼大家肯定都知道了,約翰遜就是林肯被刺死身亡後繼任為美國總統的人。但是由於在南方重建問題上與共和黨意見不合,使他成為美國曆史上首位被提出彈劾議案的總統,但是在參議院上以一票之差避免了被罷免的命運。
水門事件下臺的美國唯一一位被迫辭職的總統:尼克松
要說尼克松,絕對是中國最熟知的美國總統,在歷史課本上被記錄第一個訪華的美國總統,但是歷史書上沒寫的是尼克松1972年2月訪華,回國後就因為“水門事件”被彈劾,尼克松為了連任,僱傭人員在水門大廈竊聽民主黨總部辦公室。最後被《華盛頓郵報》曝光,最後尼克松被迫宣佈辭去了總統職務。
身陷性醜聞的總統:克林頓
1998年克林頓同白宮女實習生萊溫斯基的性醜聞被曝光,克林頓一開始否認和萊溫斯基有染,處於不承認的狀態,後來萊溫斯基的藍色洋裝上留下了克林頓的DNA證據,在鐵證如山的結果下,克林頓不得不承認,共和黨在國會提出彈劾議案,但是沒有透過,克林頓性醜聞事件最終以克林頓總統控罪不成立而告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