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
1、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
2、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3、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4、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
5、支援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
6、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
8、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
9、將原定於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
10、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
11、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信用評級開放將給中國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積極作用。“信用評級是金融市場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允許在兩個市場進行所有債券評級,一方面可以滿足境外的投資者多樣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對於國內的信用評級行業的質量改善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對於我們整個金融市場的建設會起到一個積極的促進作用。”
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
1、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
2、鼓勵境外金融機構參與設立、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
3、允許境外資產管理機構與中資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子公司合資設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財公司。
4、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
5、支援外資全資設立或參股貨幣經紀公司。
6、人身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
8、放寬外資保險公司准入條件,取消30年經營年限要求。
9、將原定於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
10、允許外資機構獲得銀行間債券市場A類主承銷牌照。
11、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信用評級開放將給中國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帶來積極作用。“信用評級是金融市場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允許在兩個市場進行所有債券評級,一方面可以滿足境外的投資者多樣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對於國內的信用評級行業的質量改善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對於我們整個金融市場的建設會起到一個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