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之中經常有人向筆者詢問,服刑人員是否可以結婚這一問題。筆者認為,一般而言,只要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登記的要件,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雙方就可以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服刑人員作為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雖然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其相應的民事權利仍然受到中國法律的保障,因此也享有結婚的自由。但是服刑人員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仍會遭遇一定程度的實質障礙,其原因是根據中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符合條件的發給結婚證,沒有辦理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服刑人員希望結婚,則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但由於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可能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使其申請在監獄看管人員的押送下,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監獄方面也一般考慮到安全因素不予批准。
筆者認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法律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體地位的標誌,而民事行為能力是能夠透過自身的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者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則必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這兩種法律上的能力,既相互聯絡又相互區別。結婚對自然人而言是一種民事權利,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具有結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是不一定具有結婚的民事行為能力。結婚登記恰恰是需要當事人具有辦理登記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在服刑的罪犯的民事行為能力,毫無疑問是受到了限制的,其人身自由被剝奪從而不能透過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這一行為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目前,民政部對於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作出了規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但是並未規定監獄一定要准許服刑人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況且,民政部並非監獄的主管機關,監獄部門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部,民政部的上述規定,主要用來約束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而無法約束監獄對於服刑人員的監管行為,因此監獄仍然有權拒絕服刑人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申請。
筆者認為,從人性化管理和鼓勵服刑人員更好的接受改造,早日重新做人,成為合格的勞動者和建設者這一角度,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措施,切實保障服刑人員結婚權利的實現。比如允許在監管人員的押送下,服刑人員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派員在監獄駐點,專為服刑人員辦理相應的登記。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之中經常有人向筆者詢問,服刑人員是否可以結婚這一問題。筆者認為,一般而言,只要男女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登記的要件,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雙方就可以締結合法的婚姻關係。服刑人員作為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雖然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其相應的民事權利仍然受到中國法律的保障,因此也享有結婚的自由。但是服刑人員在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仍會遭遇一定程度的實質障礙,其原因是根據中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符合條件的發給結婚證,沒有辦理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服刑人員希望結婚,則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但由於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可能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即使其申請在監獄看管人員的押送下,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監獄方面也一般考慮到安全因素不予批准。
筆者認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截然不同的兩種法律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體地位的標誌,而民事行為能力是能夠透過自身的行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者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則必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這兩種法律上的能力,既相互聯絡又相互區別。結婚對自然人而言是一種民事權利,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具有結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是不一定具有結婚的民事行為能力。結婚登記恰恰是需要當事人具有辦理登記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在服刑的罪犯的民事行為能力,毫無疑問是受到了限制的,其人身自由被剝奪從而不能透過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這一行為締結合法有效的婚姻。目前,民政部對於服刑人員的婚姻登記問題作出了規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但是並未規定監獄一定要准許服刑人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況且,民政部並非監獄的主管機關,監獄部門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部,民政部的上述規定,主要用來約束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而無法約束監獄對於服刑人員的監管行為,因此監獄仍然有權拒絕服刑人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申請。
筆者認為,從人性化管理和鼓勵服刑人員更好的接受改造,早日重新做人,成為合格的勞動者和建設者這一角度,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措施,切實保障服刑人員結婚權利的實現。比如允許在監管人員的押送下,服刑人員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者婚姻登記機關派員在監獄駐點,專為服刑人員辦理相應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