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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恆談管理

    一.員工入職時沒有向用人單位提供離職證明,不能成為用人辭退員工的理由。

    離職證明不是唯一用來證明入職員工與上級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憑證,若是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寫一份與上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相關的承諾書,也是可以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打電話向員工之前任職的上家公司瞭解核實情況,也是可以的,員工沒有提供離職證明,並沒有違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仍然要辭退員工,就要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沒有提供離職證明,同時與另外一家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並且既不改正者,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不管員工有沒有提供離職證明,只要員工出現了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同時也和另外一家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只要抓住了事實,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影響,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不用賠償員工。

    總結

    小編把離職證明和辭退員工是否賠償有可能發生的聯絡,都一一作出分析和解釋,若是員工說已經和上級企業已經解除勞動合同,離職了,結果在該員工上班期間,發現該員工仍然和上家企業保持勞動關係,那麼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只要抓住事實,以此為由,辭退該員工,不用賠償。

  • 2 # 騰龍人才

    問題一:入職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嗎?

    入職是否需要提供離職證明通常是由用人單位來決定的,有的單位在入職時需要提供離職證明,但有的單位則不需要。為什麼新公司要離職證明,很大程度就是為了避免這種簡歷作假併入職的情況發生。

    一般來說,HR會要求員工在正式報到時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報到過程中,員工需要提供身份證、學歷證、個人簡歷、員工資訊表、離職證明相片等相關證件,並做驗證。主要是關注員工相關證件(學歷、專業資質、履歷等)的真偽,是否與上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此可知,離職證明是確認員工已與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應,規避企業因使用與其他單位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問題二:入職後沒有遞交上家公司的離職證明,新公司能否無理由辭退員工?

    當然不能,一碼歸一碼。如果公司需要復你提供離職證明,應該提前和你說好。至於工資,你制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報酬,之前公司的離職證明不能成為新公司辭退你而又不發工資的理由。你應該和公司人事認真交涉這件事兒,如果問他們還是拒絕發工資,你可以去工會要求仲裁。

  • 3 # HR雨哥

    員工入職時沒有提供離職證明,跟辭退員工時需要補償是兩碼事,

    什麼情況下辭退員工可以不給補充呢?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不能因為入職沒有提供離職證明,就在辭退員工時不給補償,除非辭退員工的原因是由於“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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