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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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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真正鱷魚不哭
理論上說,監獄對服刑人員人身安全負有責任。如果有證據表明服刑人員是因為監獄管理人員原因(主觀上虐待或客觀上疏於管理),致使服刑人員受傷或死亡,監獄方面需要負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話,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你說的情況顯然與虐待無關,屬於生理疾病,監獄方肯定需要給他治療——治不治得好是另一個問題,重要的是採取了措施,出事了就不關監獄方什麼事了,家屬主張賠償只能是無理取鬧。
如果張三死不了又確實無法勞動,那監獄就比較倒黴,只好供著這大爺。想保外就醫,那得有人肯出面保啊!像這種爛賭鬼,家屬肯定也不堪其擾,哪會願意接回來找罪受。
至於債主們,誰叫你們不先審查張三的還貸能力,自認倒黴吧!
記得古代有債務奴隸制,也許比較適合此人。
1.警方有給張三吃喝的責任,但那是牢飯,不餓死不代表你能吃多好。而且不幹活,香港監獄片看過沒,不需要警察動手,把你調到幾個刺頭的牢房,你都不用餓,就足夠出血了。
2.張三如果真的在監獄餓死了,那麼張三的親屬是肯定拿不到賠償的。其實很簡單,他是餓死的。我敢保證,一旦張三真的這麼做,那麼監獄一方肯定會給張三調一個有監控的房間,然後天天送飯,甚至進行輸生理鹽水搶救。最終你餓死了,但抱歉,你是自殺,自殺需要監獄負責嗎?
3.至於張三的親屬以此讓監獄還債,那更是無稽之談了。一碼事歸一碼事,哪怕真的是監獄因為各種原因,監管不當造成了他的死亡,那麼家屬能要求的也不過是監獄的賠償,至於賠償夠不夠還債那是兩說。而債務的關係是不能這麼轉移的。就好比張三欠債3000萬,出門被車撞死了,你非要司機幫張三還3000萬,你覺得邏輯正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