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賽結束訊號後擲自由球。在比賽結束訊號響起後之擲罰自由球,通常有些球隊會因比賽結果勝負明顯或球的位置距離對方的球門太遠而毫無擲球射門意圖;雖然規則規定必須擲罰自由球,但如已位於接近正確位置的發球員只讓球掉下或遞球給裁判員時,裁判員應表現出良好的判斷力,考慮是否使該球隊擲罰自由球結束比賽。另外情況,顯然球隊是想要擲罰自由球,裁判員必須找尋得分機會(雖然機會很小)和確信此情況不會變壞成浪費時間與破壞的場所的平衡點。裁判應使雙方球員迅速位於正確位置,以免拖延擲球時間;裁判必須勸告和監督擲球隊球員,只允許一位球員持球;如有球員想要替補,裁判員不必等到替補球員就正確位置後才鳴笛擲球。裁判員必須小心注意雙方球員的犯規動作行為,裁判員應對守隊球員一再侵犯的行為作判罰;此外,攻隊球員在擲自由球時,經常會違犯規則,如有些球員會在裁判鳴笛後擲球者球離手前越過自由擲球線,或擲球者會移動身體或跳起來擲球。非常重要的是規則裡不允許任何不當的射門得分。2.暫停。除了規則所述情形之外,裁判員應視某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停,下列情形為原則上需要暫停。(1)外在因素的影響。例如:場地必須要擦拭時。(2)球員受傷時。(3)球隊明顯拖延時間。例如:各種擲球顯然延遲時或球員將球拋離或故意不給球時。(4)球觸及球場上空的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屬裝置或因球偏離遠離球場,造成不尋常的延遲時。裁判員決定暫停的需要時,應考慮是否會因未鳴笛暫停而造成對某隊不利與不公。例如:球隊在球賽中很明顯大幅領先時,裁判員應不必為短暫擦拭場地而鳴笛暫停;同樣的,球隊本身經常為某種理由而延遲或拖延比賽時間,很顯然的裁判員沒有必要考慮給予得利與否的暫停。另一重要的事項是預估中斷的時間。因受傷而引起的時間中斷難以估計,裁判原則上應予以暫停。裁判不要因球離開場地就很快鳴笛暫停,通常球會很快回到場地恢復比賽的,或應使用比賽預備用球繼續比賽(3:4),顯然不須要暫停。3.球隊暫停。上下半時每隊各允許一次一分鐘的暫停(延長賽除外)。球隊職員必須將綠色暫停卡留置在計時員和紀錄員前之桌子上,始得請求暫停(暫停卡的規格為15×20釐米及每邊有個“T”字圖案)。球隊擁有球權時,即可請求暫停(比賽進行中或比賽中斷時均可)。若計時員有足夠時間於控球隊未喪失所有球權前鳴笛(綠色暫停卡尚在球隊手中),應允許立即請求暫停。計時員鳴笛,作出暫停的手勢並伸展手臂指向請求暫停的球隊(如因噪音和騷動時,計時員應站起來鳴笛)。使用綠色卡片時,必須豎立在暫停球隊一端的桌上。執行球隊暫停時,由裁判員鳴笛暫停,計時員停表並啟動另一個定時器控制時間,紀錄員在要求暫停球隊之紀錄表內登記。暫停期間,球員及隊職員須留在替補球員區附近場內外皆可。裁判員控制球於球場中央,其中一名裁判員應至紀錄臺作簡短的協商。暫停期間與比賽進行時的犯規同樣處理。不論球員在場內或場外,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均判罰退場二分鐘。暫停時間50秒後計時員發出訊號,表示還有10秒比賽就要再開始。暫停時間結束,球隊應該準備恢復比賽。依據球賽暫停時的情況恢復比賽,如是在比賽進中的球,則由請求暫停隊在比賽中斷時球的地點擲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當裁判員鳴笛時,計時員開始啟動定時器。4.消極性比賽。(1)一般原則。消極性比賽規則的使用有預防比賽不精彩及故意延誤比賽的目的,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應以一致的態度確認及判斷延誤比賽的形成。延誤比賽的形成會出現在球隊進攻的各種階段期裡,例如:球在場內移動時、球隊在集結增強階段期時及球隊在完成階段期時。下列情形裁判應判罰消極性比賽。①比賽接近結束而球隊分數領先時。②球隊有球員被判退場二分鐘時。③對隊的防守型態較為優勢時。(2)消極性比賽預先警告手勢的使用原則。下列情形裁判員應出示消極性比賽的預先警告手勢。①當替補情況遲緩或球在場內緩慢移動時。其典型之說明如下。a.球員站在球場中央等待球隊替補。b.球員站著不動拍彈著球。c.即使對隊未施加任何壓力,故意長傳球回後場。d.開球或其它各種擲球延遲時。②集結增強階段期已經開始後的替補延遲時。其典型之說明如下。a.所有球員均已就緒攻擊位置。b.球隊以準備性的傳球方式開始集結增強攻擊時。c.直到此階段,球隊才開始替補。注:球隊企圖從己隊半場做快速反快攻,但到達對隊半場卻無機會立即射門得分時,裁判員應準於球員迅速替補。(3)過長的集結增強階段期時。原則上,當攻隊有射門意圖時,應允許球隊以準備性的傳球方式做集結增強,下列情況為典型過長的集結增強階段的說明。①球隊沒有任何射門攻擊意圖時。②球員們在球門前移動或站立不動地反覆傳接球時。③靜止站立反覆拍球時。④當攻隊球員面對守隊球員對抗時,故意過早的轉變方向以等待裁判中斷比賽或失去空間優勢時。⑤積極防守性動作時:因防守球員阻擋球的移動與行進,故積極防守性的方式可防止球隊增加進攻的速度。⑥攻隊從集結增強階段期至完成工作階段期間,未明顯獲得速度增加時。⑦出示預先警告手勢後:出示預先警告手勢後,裁判員應允許球隊至少五秒鐘的集結增強階段期(裁判員應認定較年輕球員及較低水平的球隊需要更多的時間)。如在集結增強階段期後沒有明顯增加速度及認定仍無射門意圖時,裁判員應鳴笛表示消極性比賽。怎樣出示消極性比賽的預先警告手勢。a.當裁判員認定消極性比賽出現時(場內裁判或端線裁判),應舉起手臂持續到下一次比賽中斷,表示持球隊毫無射門意圖為止。另一裁判員舉同一手勢響應(裁判員舉起手臂出示預先警告手勢時應要靠近球員席)。b.場內或端線裁判認定持球隊無射門意圖時,即可判定消極性比賽,由對隊擲自由球。在進攻中,這個手勢只能給予一次。c.出示預先警告手勢後第一次比賽中斷時,裁判員在比賽重新開始之前,應簡短出示預先警告手勢以提醒球隊。d.若進攻隊在裁判員出示預先警告手勢後才請求暫停,暫停後比賽重新開始時,裁判員應再次出示預先警告手勢以強調先前的預先警告手勢仍然有效。5.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舉例如下。(1)對方罰七米球時大聲喊叫者。(2)比賽暫停時,獲自由球之球員欲取球而對方球員將球踼開者。(3)辱罵對方球員或相互謾罵者。(4)當球滾出邊線時,替補球員或隊職員故意不將球交給對方者。(5)使擲球延遲者。(6)抓住對方球衣者。(7)判罰七米球時,守門員不放開球者; 。(8)再三的使用膝蓋以下部位阻擋射門者。(9)防守球員再三的進入己方球門區域內者。(10)球員企圖製造對方犯規的假象行為者。6.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舉例如下。(1)直接侮辱(如用言語、臉部表情、比手畫腳或身體接觸等)他人的行為者(裁判、計時員、紀錄員、技術委員、球隊職員、球員、觀眾等)。(2)裁判員判決後,球員將球向遠方擲開或拋離者。(3)罰七米球時守門員態度消極者。例如:倚靠球門柱而無防守意念者。(4)被犯規後的報復動作者(還擊)。(5)比賽中斷或暫停時故意用球擲擊對方球員者(被視為粗暴行為的擲球除外)。7.開球。裁判員應牢記激勵球隊迅速開球的目的。這意指裁判員應避免迂腐的行為,並不得因球隊迅速開球時,尋找機會予以干擾或處罰。例如:裁判員必須避免因登記或其它工作而妨礙監視球員的位置。場內裁判認為沒有糾正其它球員位置的必要,就在擲球員到達正確位置時,即可鳴笛開球繼續比賽;裁判員亦必須牢記開球隊的同隊球員在裁判鳴笛之後,允許越過中線取球(不包含在各種擲球總則內)。雖然規則規定,開球時開球者擲球離手前,必須有一腳踩在距離中點左右各1.5米的中線上,但裁判員不應太過度精確與在意幾釐米之差距,而應注意球隊於什麼時候及何處開球時,避免對對方球隊造成不公平和不利。此外,大多數的球場沒有中線標識,甚至有些球場的中線都受到宣傳廣告的妨礙。在這種情況之下,擲球者與裁判員之間,顯然需要評估位置的正確性。因此,任何堅持位置的準確性將是不切實際與不適當的。8.顯然得分機會的定義。下列情形應判罰“顯然得分機會”。(1)攻隊球員於對隊球門區域線附近,在穩定控制球的狀態中,有機會射門得分,沒有任何對隊球員能夠以合法的防守方法阻礙時。(2)在穩定控制球狀態中的球員,單獨反快攻跑向(運球)對隊守門員,沒有其它的對隊球員能夠跑向前攔阻反快攻動作時。(3)球員處於上述(1)或(2)之情況中,雖未能完全控制球,但準備要立即取球時;裁判員必須相信沒有任何對隊球員能夠以合法的方法阻礙取球。(4)守門員離開球門區域,對隊球員完全控球,有顯然不受阻礙的機會射門得分時;(如有防守球員介於擲球者與球門之間,則裁判員必須考慮該防守球員的合法防守的可能性)。9.計時員的比賽中斷。計時員因替補犯規鳴笛中斷比賽時,應由對隊在犯規的地點擲自由球重新恢復比賽。惟當比賽中斷,在對隊較有利的位置發生犯規時,則由比賽中斷時球的位置擲自由球。球隊替補犯規時,計時員應立即鳴笛追究中斷比賽,不必顧及規則條款之規定;如因防守隊替補犯規,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而破壞顯然得分機會時,依據規則,應判罰由對隊擲七米球。其它犯規的事件,計時員應等到下次比賽中斷時,通知裁判員予以處理。如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並未造成喪失控球權時,則由比賽中斷時擁有控球權的球隊,擲自由球恢復比賽;如防守隊犯規,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而破壞顯然得分機會時,依據規則,應判罰由對隊擲七米球。原則上,由計時員或紀錄員報告及觀察到的犯規,通常是不會導致裁判員的處罰的。依據規則,判罰擲七米球的條款如第二段所述,如裁判員或技術委員(國際手球總會或洲際聯盟或全國協會)因防守隊的職員或球員犯規,需要口頭警告或個人之處罰而使中斷比賽時,破壞對隊顯然得分的機會,應判罰由對隊擲七米球。
1.比賽結束訊號後擲自由球。在比賽結束訊號響起後之擲罰自由球,通常有些球隊會因比賽結果勝負明顯或球的位置距離對方的球門太遠而毫無擲球射門意圖;雖然規則規定必須擲罰自由球,但如已位於接近正確位置的發球員只讓球掉下或遞球給裁判員時,裁判員應表現出良好的判斷力,考慮是否使該球隊擲罰自由球結束比賽。另外情況,顯然球隊是想要擲罰自由球,裁判員必須找尋得分機會(雖然機會很小)和確信此情況不會變壞成浪費時間與破壞的場所的平衡點。裁判應使雙方球員迅速位於正確位置,以免拖延擲球時間;裁判必須勸告和監督擲球隊球員,只允許一位球員持球;如有球員想要替補,裁判員不必等到替補球員就正確位置後才鳴笛擲球。裁判員必須小心注意雙方球員的犯規動作行為,裁判員應對守隊球員一再侵犯的行為作判罰;此外,攻隊球員在擲自由球時,經常會違犯規則,如有些球員會在裁判鳴笛後擲球者球離手前越過自由擲球線,或擲球者會移動身體或跳起來擲球。非常重要的是規則裡不允許任何不當的射門得分。2.暫停。除了規則所述情形之外,裁判員應視某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停,下列情形為原則上需要暫停。(1)外在因素的影響。例如:場地必須要擦拭時。(2)球員受傷時。(3)球隊明顯拖延時間。例如:各種擲球顯然延遲時或球員將球拋離或故意不給球時。(4)球觸及球場上空的天花板或任何固定的附屬裝置或因球偏離遠離球場,造成不尋常的延遲時。裁判員決定暫停的需要時,應考慮是否會因未鳴笛暫停而造成對某隊不利與不公。例如:球隊在球賽中很明顯大幅領先時,裁判員應不必為短暫擦拭場地而鳴笛暫停;同樣的,球隊本身經常為某種理由而延遲或拖延比賽時間,很顯然的裁判員沒有必要考慮給予得利與否的暫停。另一重要的事項是預估中斷的時間。因受傷而引起的時間中斷難以估計,裁判原則上應予以暫停。裁判不要因球離開場地就很快鳴笛暫停,通常球會很快回到場地恢復比賽的,或應使用比賽預備用球繼續比賽(3:4),顯然不須要暫停。3.球隊暫停。上下半時每隊各允許一次一分鐘的暫停(延長賽除外)。球隊職員必須將綠色暫停卡留置在計時員和紀錄員前之桌子上,始得請求暫停(暫停卡的規格為15×20釐米及每邊有個“T”字圖案)。球隊擁有球權時,即可請求暫停(比賽進行中或比賽中斷時均可)。若計時員有足夠時間於控球隊未喪失所有球權前鳴笛(綠色暫停卡尚在球隊手中),應允許立即請求暫停。計時員鳴笛,作出暫停的手勢並伸展手臂指向請求暫停的球隊(如因噪音和騷動時,計時員應站起來鳴笛)。使用綠色卡片時,必須豎立在暫停球隊一端的桌上。執行球隊暫停時,由裁判員鳴笛暫停,計時員停表並啟動另一個定時器控制時間,紀錄員在要求暫停球隊之紀錄表內登記。暫停期間,球員及隊職員須留在替補球員區附近場內外皆可。裁判員控制球於球場中央,其中一名裁判員應至紀錄臺作簡短的協商。暫停期間與比賽進行時的犯規同樣處理。不論球員在場內或場外,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均判罰退場二分鐘。暫停時間50秒後計時員發出訊號,表示還有10秒比賽就要再開始。暫停時間結束,球隊應該準備恢復比賽。依據球賽暫停時的情況恢復比賽,如是在比賽進中的球,則由請求暫停隊在比賽中斷時球的地點擲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當裁判員鳴笛時,計時員開始啟動定時器。4.消極性比賽。(1)一般原則。消極性比賽規則的使用有預防比賽不精彩及故意延誤比賽的目的,裁判員在比賽過程中應以一致的態度確認及判斷延誤比賽的形成。延誤比賽的形成會出現在球隊進攻的各種階段期裡,例如:球在場內移動時、球隊在集結增強階段期時及球隊在完成階段期時。下列情形裁判應判罰消極性比賽。①比賽接近結束而球隊分數領先時。②球隊有球員被判退場二分鐘時。③對隊的防守型態較為優勢時。(2)消極性比賽預先警告手勢的使用原則。下列情形裁判員應出示消極性比賽的預先警告手勢。①當替補情況遲緩或球在場內緩慢移動時。其典型之說明如下。a.球員站在球場中央等待球隊替補。b.球員站著不動拍彈著球。c.即使對隊未施加任何壓力,故意長傳球回後場。d.開球或其它各種擲球延遲時。②集結增強階段期已經開始後的替補延遲時。其典型之說明如下。a.所有球員均已就緒攻擊位置。b.球隊以準備性的傳球方式開始集結增強攻擊時。c.直到此階段,球隊才開始替補。注:球隊企圖從己隊半場做快速反快攻,但到達對隊半場卻無機會立即射門得分時,裁判員應準於球員迅速替補。(3)過長的集結增強階段期時。原則上,當攻隊有射門意圖時,應允許球隊以準備性的傳球方式做集結增強,下列情況為典型過長的集結增強階段的說明。①球隊沒有任何射門攻擊意圖時。②球員們在球門前移動或站立不動地反覆傳接球時。③靜止站立反覆拍球時。④當攻隊球員面對守隊球員對抗時,故意過早的轉變方向以等待裁判中斷比賽或失去空間優勢時。⑤積極防守性動作時:因防守球員阻擋球的移動與行進,故積極防守性的方式可防止球隊增加進攻的速度。⑥攻隊從集結增強階段期至完成工作階段期間,未明顯獲得速度增加時。⑦出示預先警告手勢後:出示預先警告手勢後,裁判員應允許球隊至少五秒鐘的集結增強階段期(裁判員應認定較年輕球員及較低水平的球隊需要更多的時間)。如在集結增強階段期後沒有明顯增加速度及認定仍無射門意圖時,裁判員應鳴笛表示消極性比賽。怎樣出示消極性比賽的預先警告手勢。a.當裁判員認定消極性比賽出現時(場內裁判或端線裁判),應舉起手臂持續到下一次比賽中斷,表示持球隊毫無射門意圖為止。另一裁判員舉同一手勢響應(裁判員舉起手臂出示預先警告手勢時應要靠近球員席)。b.場內或端線裁判認定持球隊無射門意圖時,即可判定消極性比賽,由對隊擲自由球。在進攻中,這個手勢只能給予一次。c.出示預先警告手勢後第一次比賽中斷時,裁判員在比賽重新開始之前,應簡短出示預先警告手勢以提醒球隊。d.若進攻隊在裁判員出示預先警告手勢後才請求暫停,暫停後比賽重新開始時,裁判員應再次出示預先警告手勢以強調先前的預先警告手勢仍然有效。5.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舉例如下。(1)對方罰七米球時大聲喊叫者。(2)比賽暫停時,獲自由球之球員欲取球而對方球員將球踼開者。(3)辱罵對方球員或相互謾罵者。(4)當球滾出邊線時,替補球員或隊職員故意不將球交給對方者。(5)使擲球延遲者。(6)抓住對方球衣者。(7)判罰七米球時,守門員不放開球者; 。(8)再三的使用膝蓋以下部位阻擋射門者。(9)防守球員再三的進入己方球門區域內者。(10)球員企圖製造對方犯規的假象行為者。6.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舉例如下。(1)直接侮辱(如用言語、臉部表情、比手畫腳或身體接觸等)他人的行為者(裁判、計時員、紀錄員、技術委員、球隊職員、球員、觀眾等)。(2)裁判員判決後,球員將球向遠方擲開或拋離者。(3)罰七米球時守門員態度消極者。例如:倚靠球門柱而無防守意念者。(4)被犯規後的報復動作者(還擊)。(5)比賽中斷或暫停時故意用球擲擊對方球員者(被視為粗暴行為的擲球除外)。7.開球。裁判員應牢記激勵球隊迅速開球的目的。這意指裁判員應避免迂腐的行為,並不得因球隊迅速開球時,尋找機會予以干擾或處罰。例如:裁判員必須避免因登記或其它工作而妨礙監視球員的位置。場內裁判認為沒有糾正其它球員位置的必要,就在擲球員到達正確位置時,即可鳴笛開球繼續比賽;裁判員亦必須牢記開球隊的同隊球員在裁判鳴笛之後,允許越過中線取球(不包含在各種擲球總則內)。雖然規則規定,開球時開球者擲球離手前,必須有一腳踩在距離中點左右各1.5米的中線上,但裁判員不應太過度精確與在意幾釐米之差距,而應注意球隊於什麼時候及何處開球時,避免對對方球隊造成不公平和不利。此外,大多數的球場沒有中線標識,甚至有些球場的中線都受到宣傳廣告的妨礙。在這種情況之下,擲球者與裁判員之間,顯然需要評估位置的正確性。因此,任何堅持位置的準確性將是不切實際與不適當的。8.顯然得分機會的定義。下列情形應判罰“顯然得分機會”。(1)攻隊球員於對隊球門區域線附近,在穩定控制球的狀態中,有機會射門得分,沒有任何對隊球員能夠以合法的防守方法阻礙時。(2)在穩定控制球狀態中的球員,單獨反快攻跑向(運球)對隊守門員,沒有其它的對隊球員能夠跑向前攔阻反快攻動作時。(3)球員處於上述(1)或(2)之情況中,雖未能完全控制球,但準備要立即取球時;裁判員必須相信沒有任何對隊球員能夠以合法的方法阻礙取球。(4)守門員離開球門區域,對隊球員完全控球,有顯然不受阻礙的機會射門得分時;(如有防守球員介於擲球者與球門之間,則裁判員必須考慮該防守球員的合法防守的可能性)。9.計時員的比賽中斷。計時員因替補犯規鳴笛中斷比賽時,應由對隊在犯規的地點擲自由球重新恢復比賽。惟當比賽中斷,在對隊較有利的位置發生犯規時,則由比賽中斷時球的位置擲自由球。球隊替補犯規時,計時員應立即鳴笛追究中斷比賽,不必顧及規則條款之規定;如因防守隊替補犯規,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而破壞顯然得分機會時,依據規則,應判罰由對隊擲七米球。其它犯規的事件,計時員應等到下次比賽中斷時,通知裁判員予以處理。如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並未造成喪失控球權時,則由比賽中斷時擁有控球權的球隊,擲自由球恢復比賽;如防守隊犯規,計時員鳴笛中斷比賽,而破壞顯然得分機會時,依據規則,應判罰由對隊擲七米球。原則上,由計時員或紀錄員報告及觀察到的犯規,通常是不會導致裁判員的處罰的。依據規則,判罰擲七米球的條款如第二段所述,如裁判員或技術委員(國際手球總會或洲際聯盟或全國協會)因防守隊的職員或球員犯規,需要口頭警告或個人之處罰而使中斷比賽時,破壞對隊顯然得分的機會,應判罰由對隊擲七米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