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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為企業會計制度對減值的規定:

      第五節 資產減值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企業應當合理地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不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計提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各項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於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企業在運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佔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並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企業應當對委託貸款本金進行定期檢查,並按委託貸款本金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於委託貸款本金的差額,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上,委託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減去計提的減值準備後的淨額,併入短期投資或長期債權投資專案。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淨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後的餘額。對於長期投資而言,可收回金額是指投資的出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有和投資到期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較高者。其中,出售淨價是指出售投資所得價款減去所發生的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企業所在地。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資訊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二)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望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並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證明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餘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於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於可變現淨值的,應按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可變現淨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後的價值。

      存貨跌價準備應按單個存貨專案的成本與可變現淨值計量,如果某些存貨具有類似用途並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且實際上難以將其與該產品系列的其他專案區別開來進行估價的存貨,可以合併計量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存貨類別計量成本與可變現淨值。當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存貨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已黴爛變質的存貨;

      (二)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三)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四)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第五十五條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一)市價持續下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二)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於產品的銷售價格;

      (五)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或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閒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專案計提。

      第五十七條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面價值;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八條 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佈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鉅額虧損;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三)被格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 如果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一)長期閒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二)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後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

      (四)已遭毀損,以致於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五)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六十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一)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並且該項無形資產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二)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並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三)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已經喪失了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一)某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某項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餘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三)某項無形資產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價值;

      (四)其他足以證明某項無形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的情形。

      第六十二條 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高於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於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衝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衝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於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衝減已提的減值準備。

      已確認並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如果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衝回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的利潤處理。

      第六十三條 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以及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以應收款項進行交換等,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六十四條 企業對於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計提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六十五條 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並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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