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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氧氣乙炔丙烷鋼瓶的管理制度:

    一、到貨檢驗

    1、氧氣、丙烷、二氧化碳到貨由管庫員組織驗收,驗收時必須依據訂購標準進行驗收。

    2、檢驗人員依檢驗標準規定對每瓶氣體進行檢驗,並做好驗收記錄.。

    3、氧氣瓶壓力不得低於12MPa,丙烷淨重不得低於10kg/瓶。二氧化碳不低於12kg/瓶,液氧每瓶不低於195L/瓶。

    4、檢驗人員依檢驗規定進行檢驗後,並將供應商、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驗收日期、檢驗人員等填入物資到貨質量驗收記錄本內。

    5、物資檢驗確認質量、數量無誤後,質檢員填寫檢驗記錄,管庫員辦理入庫手續,到貨單必須雙方簽字,雙方任何一方不見實物不得簽字。

    6、質量檢驗的不合格品,要及時通知採購計劃員按規定退貨索賠,並將交貨質量情況及質量檢驗處理情況登記於供應商交貨質量登記卡內,作為對供應商考核的依據。

    7、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的色環,必須符合GB7144《氣瓶顏色標誌》的規定,並在瓶體上以明顯字樣註明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氧氣瓶瓶體塗淺藍色,黑色字樣標記;丙烷氣瓶瓶體塗白色,紅色字樣標記,二氧化碳瓶體灰色標記。

    8、氧氣、丙烷、二氧化碳到貨後必須在當日驗收完畢,凡發現質量、進貨渠道、價格有問題及時通知供應商辦理退貨手續,不得滯留在庫。

    9、管庫員做好入庫物資質量證明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10、物資到貨驗收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因翫忽職守、弄虛作假使經濟受到損失的承擔相應責任。

    二、 運輸和裝卸

    1、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碰;

    2、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廂)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的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3、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

    4、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5、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例的規定。

    三、 儲存保管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乾燥、避免Sunny直射;

    3、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定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4、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四、使用

    1、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確認,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使用時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氣瓶;

    2、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乾燥。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體的氣瓶,應避開放射性線源,使用中的氣瓶同一位置存放不能超過四個。

    3、氣瓶立放時,應採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4、夏季應防止曝曬;

    5、嚴禁敲擊、碰撞;

    6、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弧;

    7、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8、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剩餘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餘壓力應不小於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於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餘氣體;

    9、嚴禁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10、嚴禁瓶對瓶直接倒氣。

    五、事故處理:氣瓶發生事故時,發生事故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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