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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25372067741

    從《慈善法》出發, 結合相關檔案,慈善組織開具捐贈票據的要求如下:

    首先,慈善組織需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 定,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凡是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 並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可依法申領. 首次申領時,應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申請函、民 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單位章 程,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慈善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 進行嚴格稽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准,辦理 《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併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再次申領時,應當 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 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 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稽核合格後,核銷其票據存根,並繼續發放公 益事業捐贈票據.

    其次,接受捐贈以開具捐贈票據為原則.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的,應當 開具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 金額填開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 捐贈票據.

    捐贈票據需要載明的內容要素包括: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 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對於已開具的捐贈票 據存根,慈善組織應當妥善保管,儲存期限一般為5年.

    此外還有免於開具慈善捐贈票據的情形,是開具票據原則的例外. 一是捐贈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對與上述無 需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慈善組織應做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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