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會議紀要)中已明確華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已經取消,故此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結合近期已公佈判決中所採用的表述,本律師建議在訴訟請求中,關於利息的請求應改為以下表述:
1、如所主張的計息期間全部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則應表述為:
“……支付以XXXX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X月X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現暫計至20XX年X月X日,為XXXX元。”
2、如所主張的計息期間前後跨越2019年8月20日,則應表述為:
“……支付以XXXX元為基數,按華人民銀行釋出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X年X月X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現合併暫計至20XX年X月X日,為XXXX元。”
如已提交訴狀並立案,由於並未涉及法律關係性質的變更,所以在開庭時,注意將訴訟請求中關於利息的表述,按照上述內容加以明確或變更即可。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即九民會議紀要)中已明確華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已經取消,故此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結合近期已公佈判決中所採用的表述,本律師建議在訴訟請求中,關於利息的請求應改為以下表述:
1、如所主張的計息期間全部在2019年8月20日之後,則應表述為:
“……支付以XXXX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X月X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現暫計至20XX年X月X日,為XXXX元。”
2、如所主張的計息期間前後跨越2019年8月20日,則應表述為:
“……支付以XXXX元為基數,按華人民銀行釋出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自201X年X月X日起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計算至[全部清償/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的利息,以上利息現合併暫計至20XX年X月X日,為XXXX元。”
如已提交訴狀並立案,由於並未涉及法律關係性質的變更,所以在開庭時,注意將訴訟請求中關於利息的表述,按照上述內容加以明確或變更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