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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754237304733

    按照2011注會書,只有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涉及重分類的問題。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況

    1.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將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到期前處置或重分類,通常表明其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圖。如果處置或重分類為其他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則企業在處置或 重分類後應立即將其剩餘的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有3個例外情況,可不重分類: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複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件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二、按會計網校老師的說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企業的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滿足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要求;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

    3、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限超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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