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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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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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黨永鵬律師
1.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簽訂了《財產協議》就婚後財產明確約定各自財產獨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則你們婚後的財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沒有財產協議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一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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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老蔣閒言
謝謝邀請;有很多人會誤認為,只要是在婚姻期間內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就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實際上這是一個誤區。就如樓主所說,婚後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就要看婚後的財產是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還是用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購買的,才能給你明確答覆的。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
同時法律還認可,家庭財產是由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婚後的共同財產組成,並不因為婚姻而改變個人婚前財產的確權歸屬,把妻在經濟上看成是一個共同體,能得到法律的認可,雙方的經濟利益就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在婚姻期間內用雙方的收入,或者是單方的收入添置的財產,依據法律,無庸置疑它就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各有一半的擁有權。
如果在婚姻期間內,用的是單方婚前個人財產購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它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產購買的。雖然是在婚姻期間內添置,但不改變它是婚前財產的性質,就屬於婚前的個人財產,依法婚前的個人財產,永遠屬於個人擁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婚姻法》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