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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37949215524

    答:一、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達到和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二、辦理地點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檢驗機動車的檢測場核發檢驗合格標誌。三、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四、收費不收費。五、提交的資料:(一)《機動車牌證申請表》;(二)機動車行駛證;(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五)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六)屬於延緩檢驗的機動車(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除外)在本年度第一次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還需提交《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表》。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一)機動車號牌號碼與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記載的號牌號碼不一致的。(二)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七、申請核發檢驗合格標誌時,行駛證副證簽註已滿的,可以在車管分所指定的新車檢測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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