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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是不是費用非常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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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竹兵律師

    刑事案件請律師的作用。

    本人認為辯護律師作用主要有三,經簡要概括如下:

    第一,依法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提出罪輕或無罪的法律意見,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比較方便發現對當事人有利點,以及證據上的問題,能夠充分得進行辯護,最終使得案件證據清晰、事實明確,罰當其罪;無罪的就依法宣告並予以釋放。

    第二,為當事人提供心理支援,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後,可能會被羈押,在看守所裡,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迫切希望得到幫助。這時候家人為他(她)請來律師,會見他(她),律師跟他是“戰友”,為他提供法律幫助,給當事人心理上給予極大的支援!這一點也是很重要的。

    第三,程式上保證了訴訟的公正,有對當事人進行刑事追訴的,同時也有對當事人進行刑事辯護的,形式上保持了“勢均力敵”的局面,能夠有效地保障程式公正。有控方,也有辯方!有律師介入的案件,最後的裁判結果相比較會更加讓人信服一些!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起的作用,簡單說,就好像“體檢”,律師付出的主要是專業(經驗)眼光之下的工作量。(1)如果案件有問題,比如證據上有重大問題導致犯罪不能成立,最後經過律師的辯護,當事人被宣告無罪的,這個案件中律師的服務是成功的。(2)如果案件本身就沒有什麼問題,那麼律師經過認真調查研究後認為也是這樣的,最終當事人被依法判刑了,那麼這個案件中律師的服務也是成功的!辯護律師的工作不是為了“無罪”而努力的,客觀上也做不到,辯護律師的工作是為了在個案中防止對當事人進行不當的處罰(無罪的不能處罰、有罪的不能過重處罰),最終起到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

    律師費用是不是非常高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均有律師費用的指導價,至於高不高,就看當事人怎麼看待律師的工作、對律師服務的需求度以及對於費用的敏感度了。有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可以查詢當地的律師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存在一定的幅度範圍,具有一定的彈性,一般來說,(1)專業領域的律師、資深的律師,收費相對來說就要高一些;(2)工作量大、耗時較多、異地承辦的法律事務,收費較高;(3)相對經濟發達地區,收費相比較亦要高些。

    如果家庭經濟困難,符合條件的,可以在當地申請法律援助,因此得到免費的法律服務,由政府給予承辦律師一定的辦案補貼。

    拋磚引玉

  • 2 # 荊山一狼2

    謝謝邀請。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法律有界定,律師們的回答也是正確的,純理論的作用我就不用解釋了。按照多年來刑事偵查與律師打交道的經驗說幾句。總體上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面臨的是國家公訴,公訴人背後有強大的偵查機關提供證據支援,同時背後還具擁有對審判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律師的作用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對這些強大的公權力進行適度平衡制約,對被告人提供法律支援。律師可以做的事情比較多,比如提供法律諮詢,質證公訴人提出的證據,在被告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時,幫助被告準確判斷自己面臨的局勢及時認罪服判以獲得輕判,還可以透過自己的調查獲取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提交法庭。一般來說,因為當下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的工作都比較嚴謹,整個政法機關都奉行寧縱不冤的寬大刑事政策,律師的辯護意見只要合情合理合法,都會受到三家政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和慎重對待。哪怕僅僅只是一個可能存在的情形,都會進行深度調查進行認證或者排除。當然,律師一人的工作要想徹底推翻兩家專業機關無數次反覆論證的結論難度很大。近兩年來平反的一些案件,也並不都是客觀事實上的冤案,多數都是法律事實的冤案。這個區別多數人看不懂,舉個例子解釋吧。比如警察甚至法官親眼看見被告人殺人,這是客觀事實。但是,僅僅只是這個“親眼看見”還不是法律事實,憑這一個證據不能定罪。如果,僅僅只有這一個證據就對被告定罪處刑,這是法律意義上的冤案。法律事實是要有系列證據論證,且證據要環環相扣,中間不能出現脫節,要能夠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即常說的排他性和唯一性。即如剛才舉例,要使這個客觀事實成為法律事實,還需要有屍檢報告證明被害人確實死亡,還需要戶籍證明證明被害人確實存在過,還需要兇器證明被害人確實是那樣被殺而不是這樣被殺,兇器還需要鑑定,證明兇器確實為被告所持有,而不是其他人持有甚至還要排除證人持有的可能性,等等,這些證據都需要經過法庭質證才能定案證據,有能力與公訴人相互質證的,一般來講,也只有律師。所以,對於可能存在無罪的刑事案件,律師的質證能力是關鍵。

  • 3 # 聯者

    我不是律師,回答不一定準確,只是知道個大概。

    刑事辯護,多數律師是不願意代理的。原因如下:

    一、費用一般不是很高,但付出的勞動卻很多。

    二、有些刑案涉及到背景因素,律師要冒著風險。

    三、很多刑案,開庭前基本已經定案,要透過刑辯改變某種結果,簡直就是一個誤會。

    四、有些刑案,即使被告不請律師,法院也會免費指定刑辯人員,因為審判程式需要做個樣子。

    五、自己請律師,應該從羈押偵查階段開始就聘請,以便隨時掌握一點案件進度或相關情況,但試圖透過律師介入改變什麼,仍然是誤會。

    重點提示:別拿周立波的案件說事,那不是咱們中國的司法環境和司法制度。

  • 4 # 不抱怨靠自己

    我覺得律師有的就很好,但是也有不負責任的律師,只知道收費,開庭後什麼都不說,最後是法官幫被告說話,這是本人的親身經歷,窮人還是別打官司,說起來都是眼淚

  • 5 # 刑辯律師王如僧

    只辦刑事案件,就以刑事案件為例。

    一、偵查人員、檢察官過於當事人化,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在刑事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負有客觀公正的義務。

    具體言之,就是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官既要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也要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既要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罪重的證據,也要收集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輕的證據,並且對這兩類證據均應賦予同等的注意力及重視程度。

    但是,事實上,偵查人員、檢察官往往只會重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不知不覺的忽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前不久非常轟動的人在柳州讀書,被控三江尋釁滋事的17歲學生,被錯誤羈押14天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為什麼犯罪嫌疑人及其父親明明提出了其在學校軍訓,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並且提供了相應的線索,偵查人員卻當他們兩個是在放屁呢?

    為什麼非要等到學校的老師帶著學生親自己跑到公安機關那裡作證,才重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呢?

    說到底就是剛才所說的辦案理念問題。

    不過,並非只有中國的公安機關才有這樣的問題,全世界的偵查機關都有這樣的問題。

    二、很多時候,法官獨立性不夠,做不到客觀中立

    很多人都在強調司法公正、司法為民、司法效率……但是這些都不是司法改革的關鍵,司法改革的關鍵是司法獨立。

    我覺得司法獨立歸根到底就是法官獨立,相關部門或個人可以監督法官辦案,但是不能干涉法官辦案。

    司法獨立至少要做到以下幾點:

    1.法官依法辦案,不受法院系統領導的干涉,不受上級法院的干涉;

    2.法官依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黨政機關的干涉,包括不受公安機關、檢察院的干涉;

    3.法官依法辦案,不受媒體輿論的干涉。

    如果司法不夠獨立,有時候法官在辦案過程中就會受到各種各樣的壓力,如果壓力來自於權貴,法官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那能為弱者代言,捍衛法律尊嚴。

    如果司法不獨立,有時候法官就做不到客觀、中立,做不到是不畏強權,唯法是從。

    如果司法不獨立,有時候法官就不敢或不能對案件的事實部分進行審查,只能淪落為一個辦理法律手續的角色。

    當年重慶打黑,為什麼會產生這麼多錯案,說到底就是司法不夠獨立。

    不要低估法官的智商及辦案經驗。

    法官在辦理這些案件的時候,估計都是看得出這些是有問題的,只是迫於壓力,無法或者不敢判決無罪而已。

    三、在刑事訴訟程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的法律地位極為低劣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法律的規定是控辯平等,法官居中裁判,但實際上被告人更多的是一種訴訟客體,而不是一種訴訟主體。

    面對著掌握刑罰權的國家機關,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承擔著一系列的義務,但是被告人的很多權利卻像憲法那樣,僅限於宣示,有名無實。

    四、被告人無法為自己提供有效的辯護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通常無力為自己的案件提供有效的辯護。

    理由很簡單。

    1.絕大部分被告人對於刑事實體法及刑事訴訟程式一無所知。

    2.大部分被告人不知道司法機關手上掌握著什麼證據材料,就算知道有什麼證據材料,也不知道那些證據材料對其有利,那些證據材料對其不利,應該如何辯解。

    3.大部分被告人被羈押於看守所後,只恐懼、後悔、絕望、沮喪、激動,無法為自己的案件提供相應的有利於已的證據材料。

    ……

    經過上述可以知道,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主要有兩個:

    第一個作用是輔助與保護。

    當事人不知道刑法上關於涉嫌罪名的規定,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不知道下一步將要怎麼辦……這些知識,律師知道。

    律師可以調取能夠證明當事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去調取這些證據。

    律師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意見。

    ……

    第二個作用是監督與制衡。

    公安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存在刑訊逼供的,律師可以代為其他部門提出控告。

    公安機關以非法方式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律師可以代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

    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後,發現遺漏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向法院反映情況,由法院責令檢察院補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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