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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笑談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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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北京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提問,信之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作出以下回答:簽訂瞭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的不一定都可以拿到賠償,只有在符合勞動合同法賠償的範圍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才可獲得賠償,因此,現在需知道您基於什麼原因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才能知道是否能拿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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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知識成就未來001
哪的分情況而定,如果是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補償的,如果是用人單位無故辭退你,是可以提出補償的。按照相關規定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你自己按你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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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至一說法
謝邀。從單位層面來說有兩種情況:如果是合同到期等情況下單位合法解除的,單位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單位違反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違法解除的,單位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從勞動者層面來說也有兩種情況:如果合同到期單位以不低於原合同的條件要求續約而勞動者不同意的,則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反之如果用人單位的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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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線上說法
勞動合同關係的成立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也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用人單位在即無法定有無約定依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則構成違法辭退,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者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如因個人原因而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補償。勞動者如因用人單位的法定過錯而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未繳納社保、未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而離職的,用人單位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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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秦皇島人力資源俱樂部
原告黎某是被告某鋁業公司單位職工,雙方於2008 年5 月1 日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原告根據被告工作需要,擔任電解工工作,合同的期限為2008 年5 月1 日至2011 年4 月30 日,原告的工資為計時工資,月基本工資為800 元。原告黎某向被告郵寄信件一封,原告陳述其內容為:黎某、劉某與王某因工作崗位面臨高溫、粉塵、強電流等,環境惡劣,防護措施差,工資待遇低,嚴重影響身體健康為由,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經核實,該份郵件於2011 年5 月5 日由李某某代收。2011年1 月11 日,某市某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了原告的體檢報告,該報告顯示的檢查結果為:目前未見異常。2011 年4 月30日,原告簽署了合同簽訂意見反饋書,內容為:因本人原因,本人自願提出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同日,被告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因勞動合同到期原告自願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庭審中,原告出示另一名職工王某某在重慶市第六人民醫院的理化檢驗科檢測報告單,檢測結果為尿氟為4.64mg/L,高於成人正常參考值,以此證明被告的防護標準沒有達到有效保護勞動者。被告舉示被告公司於2011 年4 月27 日向公司各職能部門、業務中心、生產車間釋出的關於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合同期考核合格的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於2011 年4 月28 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到人力資源部。同時,被告提交了該通知的附件1 勞動合同書的範本,該範本中勞動合同的期限為2011 年5 月1 日至2015 年4 月30 日, 月基本收入為1650 元。原、被告雙方一致確認被告為原告參加了失業保險。2011 年5 月20 日,原告黎某向重慶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10,320 元;2、被告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金3,078 元。該委員會於2010 年6 月27 日出具超時未決定受理案件證明書,證明該案逾期未做出受理決定,原告遂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的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原告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自願提出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與被告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同時原告稱被告工作環境惡劣並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被告依法不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知識點:
企業HR 在日常管理中要特別留意,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企業在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理由要合法,程式要嚴謹,並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要依法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案例分析:
本案有兩個法律要點: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自願提出不再續訂的,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要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原告黎某自願提出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與被告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同時原告稱被告工作環境惡劣並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被告依法不應當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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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爆文撩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最多不超過12個月。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實際操作中是因為單位面臨經營困難需要裁員、減員或進行機構改革,員工經考核,經培訓不再適應新崗位需要,不能進行調崗、轉崗處理的。適合本補償的有如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用人單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這一項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支付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12個月”。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3、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簽訂有技術保密合同或協議的,有關補償和執行按有關合同執行,不適合本勞動補償規定。
回覆列表
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賠償嗎?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有直接關係。換句話說,就是和您為什麼要離職?
1、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違規違法問題,僅僅是由於您個人幹著不爽或是看領導不順眼,丟下一封“世界那麼大,我想去養豬”的離職信,那麼,是不會有任何補償或賠償的。
再有就是,如果是由於您個人嚴重違反公司透過合法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是觸犯了刑法,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關係,那麼,也不會有什麼補償或賠償。
當然,還有其他情形,具體請參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這裡就不一一羅列了。
2、而如果是您沒有任何違規違法行為,是由用人單位違法且在您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那麼,即使您主動提出離職,也是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3、如果是由於用人單位與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您同意的情況下,那麼,用人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而如果是被用人單位強迫解除的或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存在的話,那麼,您是可以獲得賠償金的。或者,如果您不同意解除勞動關係,也是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另外,千萬不要被網上的一些人忽悠了,有什麼2N+1,這是不符合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