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籃球違例中犯規五次下場,NBA是六次下場。
在籃球規則中,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包括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以及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對犯規的處罰有失去球權、處以罰球、將犯規球員罰下等。
犯規規則
第32條 犯規
32.1 定義
32.1.1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32.1.2 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1]
第33條 接觸: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佔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
圓柱體原則
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幹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依據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33.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佔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佔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應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擴充套件更多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中或緊接投籃後伸展他的雙腿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33.3 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
·面對對手,並且
·雙腳著地時。
他就佔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33.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佔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佔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透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透過的運球隊員。
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在上述任何情況中,應認為該接觸是由持球隊員造成的。
33.5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佔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佔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佔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在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透過。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33.6 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只要在起跳時落地點以及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路徑上,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佔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衝力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3.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不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是合法的掩護。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發生接觸時,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是非法的掩護。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面的或側面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身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透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要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33.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隊員推開或移動對方隊員軀幹的非法身體接觸。
39.9 阻擋
阻擋是阻礙持球或不持球對方隊員進行的非法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判罰掩護隊員一次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佔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透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併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33.10 無撞人半圓區
球場上畫出無撞人半圓區的目的是,指定一個特定的區域用於解釋籃下的撞人/阻擋情況。
向無撞人半圓區的任何突破情況中,當:
·進攻隊員騰空並控制球,並且
·當試圖投籃或者傳球,並且
·防守隊員的雙腳在無撞人半圓區內。
進攻隊員與防守隊員在無撞人半圓區內的身體接觸不應被宣判為進攻犯規,除非進攻隊員非法地使用他的手、手臂或者身體。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當持球的進攻隊員:
·為了獲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這是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當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擴充套件更大的個人空間。
而“推開”防守隊員,這是不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33.12 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幹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33.13 背後非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式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33.14 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可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33.15 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34條 侵人犯規
34.1 定義
侵人犯規是:無論在活球或死球的情況下,攻守雙方隊員發性的身體接觸的犯規。
隊員不應透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腳或將其身體彎曲成“不正確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去拉、阻擋、推、撞、絆對方隊員,或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去這樣做。
國際籃球違例中犯規五次下場,NBA是六次下場。
在籃球規則中,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包括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以及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對犯規的處罰有失去球權、處以罰球、將犯規球員罰下等。
犯規規則
第32條 犯規
32.1 定義
32.1.1 犯規是對規則的違犯,含有與對方隊員的非法身體接觸和/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32.1.2 一個隊可被宣判任何數量的犯規,不考慮罰則,犯規者的每一犯規應登記,記入記錄表並相應地被處罰。[1]
第33條 接觸:一般原則
33.1 圓柱體原則
圓柱體原則定義為一名站在地面上的隊員佔據一個假想的圓柱體內的空間。它包括該隊員上面的空間,
圓柱體原則
並受下列限定:
·前面由手的雙掌。
·後面由臀部,和
·兩側由雙臂和雙腿的外側
雙手和雙臂可以在軀幹前面伸展,其肘部的雙臂彎曲不超過雙腳的位置,因此兩前臂和雙手是舉起的。他的雙腳間的距離應依據他的身高有所不同。
33.2 垂直原則
在比賽中,每一隊員都有權佔據未被對方隊員已經佔據的任何場上位置(圓柱體)。
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佔據的地面空間和當他在此空間內垂直跳起的上方空間。
隊員一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建立了他自己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離開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就對此接觸負責。
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面(在他的圓柱體內)或在他自己的圓柱體內把雙手和雙臂伸展在他的上方,則不必判罰。
無論是在地面上或在空中的進攻隊員不應用下列方式與處於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發生接觸。
·用他的手臂為自己擴充套件更多的空間(清除障礙)。
·在投籃中或緊接投籃後伸展他的雙腿或雙臂去造成接觸。
33.3 合法防守位置
當一名防守隊員:
·面對對手,並且
·雙腳著地時。
他就佔據了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合法防守位置從地面到天花板,垂直地伸展到他(圓柱體)的上方。他可將他的雙臂和雙手舉過頭或垂直跳起,但是他必須在假想的圓柱體內使手和臂保持垂直的姿勢。
33.4 防守控制球的隊員
當防守控制(正持著或運著)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每當對方隊員在持球隊員面前佔據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甚至是一瞬間完成的),持球隊員必須料到被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防守隊員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必須在佔據位置前沒有造成接觸。
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他可移動以便防守他的對手,但他不得伸展他的雙臂、雙肩、雙髖或雙腿,並透過做來造成接觸以阻止從他身邊透過的運球隊員。
判斷一起涉及持球隊員的撞人/阻擋情況時,裁判員應運用下列原則:
·防守隊員必須以面對持球隊員並雙腳著地來建立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防守隊員為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可保持靜立、垂直跳起、側移或後移。
·在保持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瞬間離地,只要該移動進側向或向後的,而不是朝向持球隊員前移的。
·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上,在這樣的情況下,防守隊員將被認為是已經先在接觸地點了。
·已經佔據了合法防守位置的防守隊員可以在他的圓柱體之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在上述任何情況中,應認為該接觸是由持球隊員造成的。
33.5 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
不控制球的隊員有權在球場上自由地移動,並佔據任何未被另一隊員已經佔據的位置。
當防守不控制球的隊員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防守隊員不能如此靠近和/或如此快地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佔據一個位置,以致後者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正比,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多於正常的2步。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在佔據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中不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他對該接觸負責。
一旦一名防守隊員已經建立了一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為防守對方隊員他可移動。他不得在對方隊員的路徑中伸展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對方隊員從他身邊透過。他可以在他的圓柱體內轉身以避免受傷。
33.6 騰空的隊員
從球場某地點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再落回同一地點。
他有權落在球場的另一地點,只要在起跳時落地點以及起跳和落地地點之間的直接路徑上,在起跳的時間尚未被對方隊員佔據。
如果一名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他的衝力使其接觸了在落地地點之外已佔據了一個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此接觸負責。
在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對方隊員不得移動到他的路徑上。
移動到騰空隊員的身下並造成接觸,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33.7 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掩護是試圖延誤或阻止一名不球的對方隊員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接觸時是靜止的(在他的圓柱體內)。
·發生接觸時雙腳著地。
是合法的掩護。
當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
·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發生接觸時,沒有給出足夠的距離。
·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手沒有重視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是非法的掩護。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內做掩護(前面的或側面的),做掩護的隊員可按自己的意願靠近對手以建立掩護,只要沒有接觸。
如果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做掩護,做掩護的隊員必須允許對手身掩護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如果對手在移動中,時間和距離的因素應適用。做掩護的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的隊員能透過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免掩護。
要求的距離是不得少於正常的1步,也不必要多於正常的2步。
與已經建立掩護的隊員的任何接觸,由被合法掩護的隊員負責。
33.8 撞人
撞人是有球或無球隊員推開或移動對方隊員軀幹的非法身體接觸。
39.9 阻擋
阻擋是阻礙持球或不持球對方隊員進行的非法身體接觸。
如果試圖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止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判罰掩護隊員一次阻擋犯規。
如果隊員不顧球,面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他的位置,除非包含其它因素,他對所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包含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隊員在場上佔據位置時把他的手臂或肘伸在他的圓柱體之外是合法的,但當對方隊員試圖透過時,它們必須被移到他的圓柱體之內。如果手臂或肘是在他的圓柱體之外併發生接觸,這是阻擋或拉人。
33.10 無撞人半圓區
球場上畫出無撞人半圓區的目的是,指定一個特定的區域用於解釋籃下的撞人/阻擋情況。
向無撞人半圓區的任何突破情況中,當:
·進攻隊員騰空並控制球,並且
·當試圖投籃或者傳球,並且
·防守隊員的雙腳在無撞人半圓區內。
進攻隊員與防守隊員在無撞人半圓區內的身體接觸不應被宣判為進攻犯規,除非進攻隊員非法地使用他的手、手臂或者身體。
33.11 用手和/或手臂接觸對方隊員
用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
裁判員應判定引起接觸的隊員是否已經獲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隊員引起的接觸在任何方面限制對方隊員的移動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當防守隊員處於防守位置,並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身上並保持接觸以阻礙他行進,就發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
反覆地觸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是犯規,因為這可導致粗暴的比賽。
當持球的進攻隊員:
·為了獲得不公平的利益,用手臂或肘“勾住”或纏繞防守隊員。
·為了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或為了在他和防守隊員之間創造更大的空間,“推開”防守隊員。
·運球時,用伸展的前臂或手去阻止對方隊員獲得控制球。
這是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當不持球的進攻隊員為了:
·擺脫去接球。
·阻止防守隊員的防守或試圖搶球。
·擴充套件更大的個人空間。
而“推開”防守隊員,這是不持球進攻隊員的犯規。
33.12 居中策應
垂直原則(圓柱體原則)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防守隊員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位置(圓柱體)的權利。
位於中鋒位置的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用肩或髖將他的對方隊員擠出位置,或用伸展的肘、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去幹擾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是犯規。
33.13 背後非防守
背後非法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防守隊員正式圖去搶球的事實,不證明從背後與對方隊員發生接觸是正當的。
33.14 拉人
拉人是干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的非法身體接觸。這種接觸(拉人)可能發生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33.15 推人
推人是隊員用身體的任何部分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控制或未控制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非法身體接觸。
第34條 侵人犯規
34.1 定義
侵人犯規是:無論在活球或死球的情況下,攻守雙方隊員發性的身體接觸的犯規。
隊員不應透過伸展他的手、臂、肘、肩、髖、腿、膝、腳或將其身體彎曲成“不正確的姿勢”(超出他的圓柱體)去拉、阻擋、推、撞、絆對方隊員,或阻止對方隊員行進;也不得放縱任何粗野或猛烈的動作去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