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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先來我家用腳不正常的踢門,我們嚇的當時都不敢開門、然後報警、此人可能是聽到報警聲音了,停止踢門,我父親走到陰臺視窗向下看,原來是同一小區的人、一會、我母親下去買菜、他發瘋似的過來打我母親、我看見後、過去制服,他先動手在我頭後打了我、我反擊也打他、他抓住我、兩人同時倒地、我在他肩膀處打了兩拳、被人拉開、第二日他住院了、警察說:要拘留、兩人都拘留。此人行兇是因為他給朋友做貸款擔保,被法院查封了所有帳戶、心生不快、過來行兇,向這樣我負什麼責任、我的行為算什麼,他的行為算什麼?謝謝你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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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隻初二

    只要是毆打了執行公務活動的警察就構成妨害公務,要根據具體情節追究法律責任。不要管是否著裝。 如果雖然是警察,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均不構成妨害公務 。

  • 2 # 幣圈賈躍亭

    尋釁滋事的行為有: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3)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4)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5)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

    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型別的尋釁滋事罪。

    (6)基於同樣的理由,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

    但是,隨意聚眾鬥毆的行為,通常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隨意,一般意味著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犯罪人的理性不同於一般人的理性,但一般人也可能站在犯罪人的立場、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問題。

    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從行為人角度而言,隨意,意味著行為人毆打他人沒有任何自我控制。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常常喜歡用是否“事出有因”來判斷是否隨意,亦即,如果事出有因,就不是隨意;如果事出無因,就是隨意。

    但是,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不可能是無緣無故的,換言之,任何故意犯罪行為都有其產生的主觀原因或動機。所謂事出有因,是指一般人可以按照犯罪人的理性“理解”、“接受”的原因;而事出無因,則是基於犯罪人的理性也難以“理解”、“接受”的原因。但是,毆打行為是否隨意,並不是一種純主觀的判斷,而是基於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

    客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一般人的“理解”、“接受”不是單純以行為人的動機作為判斷資料,而是必然同時考慮其他相關要素。所以,“隨意”的判斷具有相對性。

    例如,行為人雖然只是毆打他人一次,但毆打的原因是他人對行為人提出了良好的建議。

    對此應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即使站在行為人的立場,也會認為毆打的原因不可思議。再如,數人中只有一人作出了對行為人不利的舉動,而行為人卻毆打了在場的數人。對此也應評價為隨意毆打,因為行為人毆打無辜數人的行為,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接受”。反之,行為人毆打他人七八次,毆打的原因是他人諷刺了行為人的舉動。

    即使毆打的原因本身或許可以被一般人“理解”,但毆打的次數不能被一般人“理解”。所以,隨意並非單純的主觀要素,而是基於客觀事實作出的判斷。

    在中國現階段,情節輕微的毆打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

    例如,隨意毆打行為造成輕微傷或者輕傷的,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惡劣、殘忍的,隨意使用兇器毆打他人的;糾集多人隨意毆打他人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者一次隨意毆打多人的,隨意毆打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均宜認定為情節惡劣。但司法機關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為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裡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

    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物件,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 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兇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較為緩和。

    因為第1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2項僅在行為之外設定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型別作程度差異的解釋。所以,大體而言,第2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於第1項的惡劣程度。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例如,乘坐計程車後,迫使對方不收受出租費用的行為,也宜解釋為強拿硬要行為。強拿硬要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說明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

    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著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

    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為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為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為,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對起鬨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例如,行為人是在公共活動開始時起鬨鬧事,還是在公共活動結束時起鬨鬧事,行為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少數人不能從事正常活動,還是導致公共場所的多數人不能或者難以從事正常活動,對於判斷結論會有重大影響。

    行為人只要有上述四種情形中的任意一種,就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在審判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既“強拿硬要”,又“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後“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人為滿足其尋求精神刺激、開心取樂的流氓動機一般會實施多個行為,這時只以本罪一罪認定。

  • 3 # 金玉滿堂187440006

    我有一件非常痛苦的事、說出來望您們提個建議;我有個朋友、他跟我說:他手上有個要好的同學、想要借筆錢、他現在離婚了、正找的一個女人、他們想做生意、借上10萬元,我一個、再找上一個事業單位的人做擔保,絕對安全,我這個朋友是在司法局上班、他是原法院院長的兒子、他們一家人都在司法機關上班。我非常的相信他,他說啥我都信;借錢的一男一女與我簽完協議後、我的朋友與他找的那個人 、兩人都在擔保處簽了字,這筆款本來是應該透過銀行轉賬打給借錢人的、結果我這個朋友跟我說、不要透過銀行轉賬了、取出來現金給我就行了,你也主要是靠我了哇!我相信他的話、當時他簽完字、我就把錢給他了。可是那兩個借錢人不在身邊,我做夢也沒想到他設了個圈套,精心編造了虛假的謊言、根本不是那兩個人借錢、是他用錢,最後聽那個借錢的男人說、張某是騙你了、拿走錢就不準備歸還了、他的外債可多了,他把錢都放給一些垃圾人了,他現在要不回來了、所以借我們的名騙貸了;結果是真的、2017年8月16日拿走錢、(借款期限是兩年、按季度結息、月利息是二分)、要了無數次了、勉強的結了一萬二的利息,再就分文不動了。2019年8月16日已兩年多了,本息都要不上。籤協議的那兩個借錢人不管、說他們也沒拿錢、不管;您們給參考一下、像這種情況該怎麼辦、起訴吧、他在法院的案子可多了、如果他要是耍賴不認賬、說他也沒拿這個錢、我又該怎麼辦?您們幫助我看有什麼好的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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