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香精沒有毒。 有報道:“玉米香精可以使玉米香氣濃郁,且放一整天都不會變餿”,“長期過量食用新增劑,則會對肝、腎、胃腸功能等造成慢性毒性損害”。根據食品新增劑使用的國標標準,“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食品的風味”。因此玉米香精的使用就是使玉米香氣濃郁,也是允許的。上述報道不夠科學: 1)玉米香精是一種複合香精,不同產品的配方不盡相同,但每種成分在國家標準中都允許使用。任何食品新增劑能獲得批准,前提就是其正常使用不會危害健康。 2)新聞報道中說“長期過量食用新增劑,則會對肝、腎、胃腸功能等造成慢性毒性損害”,這句話並沒有科學依據:每種食品新增劑情況不同,泛泛地把“使用”等同於“過量使用”是莫須有的欲加之罪。香精香料(比如玉米香精)有“自限性”,用多了味道完全不正常,所以國標規定是“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根本就不存在使用上限。既然沒有上限也就無所謂“過量”、“超標”。 3)國家標準在“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原則之外,又列出了一個《不得新增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原因是“沒有加香的必要”。根據這個名單,新鮮蔬菜和原糧等就不能新增香精香料。有人認為玉米屬於“新鮮蔬菜”或者“原糧”,所以使用香精是“超範圍使用”,但是這種理解並不合理。玉米棒子可以認為是“新鮮蔬菜”或者“原糧”,但“煮玉米棒”是把原糧加工成食物的過程,也就不能當作原糧來對待。舉個例子來說,“生鮮肉”也在這個不得新增香精香料的名單中,但如果因此說煮牛肉就不能新增香料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還有人指出,一些玉米香精中含有丙二醇,而丙二醇作為食品新增劑只能用於生溼面製品且有用量限制,所以含有丙二醇的玉米香精用於煮玉米是超範圍使用。但是,在《允許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單》中,第一個就是丙二醇——也就是說,丙二醇除了作為前述的新增劑使用,還可以作為香料“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4)玉米香精的使用有可能會掩蓋玉米本身發餿產生的異味。賣這樣的玉米,不管用不用香精都是違規的。為了防止這種“為實現不正當目的的使用”,是不是該禁止把玉米香精用於煮玉米棒子中,可以由主管部門進行澄清和說明。但至少,依據現行的國家標準,在煮玉米的時候使用香精並不違規。
玉米香精沒有毒。 有報道:“玉米香精可以使玉米香氣濃郁,且放一整天都不會變餿”,“長期過量食用新增劑,則會對肝、腎、胃腸功能等造成慢性毒性損害”。根據食品新增劑使用的國標標準,“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產生、改變或提高食品的風味”。因此玉米香精的使用就是使玉米香氣濃郁,也是允許的。上述報道不夠科學: 1)玉米香精是一種複合香精,不同產品的配方不盡相同,但每種成分在國家標準中都允許使用。任何食品新增劑能獲得批准,前提就是其正常使用不會危害健康。 2)新聞報道中說“長期過量食用新增劑,則會對肝、腎、胃腸功能等造成慢性毒性損害”,這句話並沒有科學依據:每種食品新增劑情況不同,泛泛地把“使用”等同於“過量使用”是莫須有的欲加之罪。香精香料(比如玉米香精)有“自限性”,用多了味道完全不正常,所以國標規定是“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根本就不存在使用上限。既然沒有上限也就無所謂“過量”、“超標”。 3)國家標準在“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的原則之外,又列出了一個《不得新增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單》,原因是“沒有加香的必要”。根據這個名單,新鮮蔬菜和原糧等就不能新增香精香料。有人認為玉米屬於“新鮮蔬菜”或者“原糧”,所以使用香精是“超範圍使用”,但是這種理解並不合理。玉米棒子可以認為是“新鮮蔬菜”或者“原糧”,但“煮玉米棒”是把原糧加工成食物的過程,也就不能當作原糧來對待。舉個例子來說,“生鮮肉”也在這個不得新增香精香料的名單中,但如果因此說煮牛肉就不能新增香料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還有人指出,一些玉米香精中含有丙二醇,而丙二醇作為食品新增劑只能用於生溼面製品且有用量限制,所以含有丙二醇的玉米香精用於煮玉米是超範圍使用。但是,在《允許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名單》中,第一個就是丙二醇——也就是說,丙二醇除了作為前述的新增劑使用,還可以作為香料“在各類食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4)玉米香精的使用有可能會掩蓋玉米本身發餿產生的異味。賣這樣的玉米,不管用不用香精都是違規的。為了防止這種“為實現不正當目的的使用”,是不是該禁止把玉米香精用於煮玉米棒子中,可以由主管部門進行澄清和說明。但至少,依據現行的國家標準,在煮玉米的時候使用香精並不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