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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是阿嘛

    2004年籃球規則修改條文摘要

    P.6

    2.2.5

    新增:球隊席區域必需有14個座位供…

    P.9

    4.1.3

    五次犯規後的球員成為excluded player(逐出的隊員)。

    舊:Team follower(隨隊人員)。

    4.2.1

    不超過12名有資格參賽的球隊成員。

    舊:參加三場比賽以上才可有12名球員。

    4.3

    取消同色系鞋襪的規定。

    P.11

    4.3.2第四點

    國內比賽球衣號碼可用兩位數以下的數字(1-99)。

    舊:必須為4-15號。

    4.3.2第六點

    任何廣告或標識離號碼應至少5公分。

    舊:並未規定距離。

    P.13

    5.3

    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繼續比賽,或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替換或該隊必須以少於五名隊員繼續比賽。

    舊:受傷球員必須在一分鐘內或儘快替補。若球隊因此而少於五人比賽者例外。

    P.15

    7.5

    只有教練員可以在比賽中站立。

    舊: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其中一人可以在比賽中站立。

    P .16

    7.9

    規則未確定罰球隊員的所有情況中,教練員應指定罰球隊員。

    舊:由隊長指定。

    P.18

    9.4

    取消主隊選擇球隊席區及球籃的權利。對所有的比賽,在秩序冊中命名的第一隊(主隊)應擁有對著比賽場地的記錄臺左側的球隊席和它的本方球籃。

    舊:主隊有權選擇球隊席區及球籃。

    P.21

    12.1.1

    只有第一節的開始才由跳球開始比賽。

    舊:第一節、第三節及每決勝期均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12.2.6

    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之一或地面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抓住球或拍擊球超過兩次。

    舊:觸及其它球員、地板、球籃或籃板後跳球員可再觸球。

    P.24

    12.4.5第二點

    的三小點

    新增:擲球入界中活球停在球籃支架上。

    P.21

    12.4.8末段

    在開始一節的最初的擲球入界中,在球已被置於擲球入界隊員可處理之後,但在球觸及場上隊員之前,如果這樣的犯規發生,那麼,則被認為是發生在比賽時間內的並相應地被處罰。

    舊:犯規發生在界外球進入場內,合法觸及場內球員或被場內球員合法觸及前,均視為發生於比賽休息時間內。

    P.25

    13.2.2

    新增:在一次傳球或搶籃板球中,球員從下方穿越球籃且觸球屬違例。

    舊:只有投籃的屬干擾球違例。

    P.23

    16.2.2

    如果隊員意外地將球投入該隊員的本方球籃,中籃計兩分。如同對方隊的場上隊長得分一樣地記錄。

    舊:未指明得兩分。

    16.2.4

    如果隊員使整個球從下方進入球籃屬違例。

    舊:使球從下方進入球籃屬違例。

    P.30

    18.2.3

    請求暫停時機結束於第一次或僅有的一次罰球時裁判把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舊:結束於裁判進入罰球區時。

    P.31

    18.3.1

    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時可以至記錄臺,或在球隊席區與記錄員建立視覺連繫而提出請求。

    舊:必須至記錄臺提出。

    19.2.2

    替補時機開始於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鐘停止時。

    舊:必須擁有球權的球隊或犯規發生時。

    P.33

    19.2.3

    替補時機結束於第一次或僅有的一次罰球時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舊:結束於裁判進入罰球區時。

    P .34

    19.3.6

    五次犯規的球員必須於30秒內替補,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是不合理的延誤,應給違犯的隊登記一次暫停,如果該隊沒有剩餘的要登記的暫停,可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舊:沒有敘述暫停或教練員技術犯規。

    P. 35

    19.3.7

    暫停中或比賽休息時間內請求替換,該替補隊員必須在進入比賽前向記錄員報告。

    舊:沒有比賽休息時間內的規定。

    P.39

    23.2.3

    新增:在爭球期間如果隊員移動到界外或他的後場,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24.1.1第三段

    運球的時候球可以被擲向空中,只要擲球的隊員用手再次觸球之前球觸及地面另一隊員。

    舊:沒有「其它球員」。

    註釋第廿四條

    球員將球拋向籃板,之後同一位球員再觸球,視同運球一次。

    P.41

    25.2.1第二點的第一小點

    移動或運球時: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

    舊:一腳著地,則此腳在另一腳著地時即為中樞腳。

    P.41

    25.2.2第一點

    的第二小點

    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腳可以離地,但在球離手前任一腳均不得再落回地面。

    舊: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腳可以離地,但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得再落回地面。

    P.41

    25.2.2第二點的第二小點

    行進間或運球后傳球或投籃,球員可以中樞腳起跳,再以單腳或雙腳著地(即單→單、單→雙均可),但球離手前雙腳均不得落回地面。

    舊:只可以單→雙。

    P.42

    26.1.1

    當球隊在前場控球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鐘正在執行時,該隊的隊員不行在對隊限制區內停留超過持續的三秒鐘。

    舊:球隊於場上控球時,不得在對隊限制區內停留超過三秒鐘。

    P.44

    28.2.2

    新增:若因以下原因,由原控球隊在後場發球,則8秒鐘應以任何剩餘的時間繼續:

    *球出界;

    *一名同隊隊員受傷;

    *一次跳球情況;

    *一次雙方犯規;

    *雙方球隊的相等罰則抵消。

    P.45

    29.1.2.第三點

    若24秒違例後對方隊員即時和清楚地獲得了控制球,在此種情況下,訊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舊:發生違例,比賽必須中止。

    P.48

    31.2.2;31.2.5

    新增:罰球狀況的干涉得分、干擾球違例的敘述。

    (舊規則並未敘述,但handbook中有所敘述。)

    P.49

    31.2.6

    新增:任何球員不得在球觸及籃圈後,仍有可能進入球籃的情況下觸球。

    P.62

    36.2.2第二點

    新增:違犯體育道德犯規罰球后,由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

    Q:是否表示比賽休息時間中可以宣判U-FOUL?

    P.63

    37.1.2

    隊員被判2次違犯體育道德犯規,應被取消比賽資格。

    舊:再次違反體育道德犯規,應被取消資格。

    P.67

    38.3.1第八點

    新增:故意跌倒以騙取對方犯規應判技術犯規。

    P.68

    38.4.2

    所有技術犯規的罰則均為兩次罰球加中線界外球。

    舊:場上隊員的技術犯規罰則為一次罰球加中線界外球。

    P.47

    44.2.5

    不該罰球而罰球或主罰球員錯誤的更正,取消因錯誤而執行的罰球,但所有罰球的伴隨活動均不得取消。

    舊:錯誤的罰球及其伴隨活動均取消。

    44.2.5第一點

    新增:不該罰球而罰球或主罰球員錯誤更正後,比賽的恢復如下:若錯誤發生後計時鐘從未啟動,則應賦予被取消罰球之球隊發界外球。

    44.2.5第二點

    新增:若比賽計時鐘已啟動且:

    --發現錯誤時之控球隊或被賦予球權的球隊,與發生錯誤時之控球隊為同隊或;

    --發現錯誤時沒有任何控球隊,

    則應賦予錯誤發生時之控球隊發界外球。

    P.78

    44.2.5第三點

    新增:發現錯誤時之控球隊是發生錯誤時之控球隊的對隊,則應由跳球狀況恢復比賽。

    P.79

    44.2.5第四點

    若計時鐘已啟動,在發現錯誤時有罰球需執行,應於執行罰球后,賦予發生錯誤時之控球隊發界外球。

    P.81

    45.4

    新增:裁判員不得與場上兩隊有任何關係。

    45.6

    裁判員服裝應由裁判員汗衫、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

    舊:灰色上衣。

    P.82

    46.5

    主裁判員應執行每節或每決勝期開始之跳球或界外球。

    舊:未敘述界外球的情況。

    P.84

    47.5

    一名裁判員受傷若無法於五分鐘內恢復……。

    舊:一名裁判員受傷若無法於十分鐘內恢復……。

    P.85

    48.1第五點

    新增:上半場結束時,因球隊轉換進攻方向,記錄員必須立即轉換交替擁有箭號的方向。

    P.89

    50.4第三點

    發生跳球狀況後,若由原控球隊發球,則24秒按剩餘時間繼續計算。

    舊:跳球狀況發生,24秒應重置。

    取消比賽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的陳述。

    取消罰球相關伴隨活動的陳述。

    所有罰球均由前導裁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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