樁基規範規定必須要做大應變測試。
樁基檢測規範要求:
1.1、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抽樣檢測。
1.2、基樁檢測方法應根據檢測目的。
檢測方法及檢測目的
檢測方法檢測目的: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判定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透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側、樁端阻力;驗證高應變法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結果。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把極限承載力,判定豎向抗拔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透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的抗拔摩阻力。
單樁水平靜載試驗確定單樁水平臨界和極限承載力,推定土抗力引數判定水平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透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身彎矩。
鑽芯法:
檢測灌注樁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判斷或鑑別樁端岩土性狀,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低應變法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高應變法:
判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分析樁側和樁端土阻力。
聲波透射法檢測灌注樁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1.3、樁身完整性檢測宜採用兩種或多種合適的檢測方法進
1.4、基樁檢測除應在施工前和施工後進行外,尚應採取符合本規範規定的檢測方法或專業驗收規範規定的其他檢測方法,進行樁基施工過程中的檢測,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2、檢測工作程式
2.2、調查、資料收集階段宜包括下列內容:
1、收集被檢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資料、樁基設計圖紙、施工記錄;瞭解施工工藝和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2、進一步明確委託方的具體要求。
3、檢測專案現場實施的可行性。
2.3、應根據調查結果和確定的檢測目的,選擇檢測方法,制定檢測方案。檢測方案宜包含以下內容:工程概況,檢測方法及其依據的標準,抽樣方案,所需的機械或人工配合,試驗週期。
2.4、檢測前應對儀器裝置檢查除錯。
2.5、檢測用計量器具必須在計量檢定週期的有效期內。
2.6、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採用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時,受檢樁混凝土強度至少達到設計強度的
70%,且不小於15MPa、。
2、當採用鑽芯法檢測時,受檢樁的混凝土齡期達到28d、或預留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
3、承載力檢測前的休止時間除應達到本條第2、款規定的混凝土強度外,當無成熟的地區經驗時,尚不應少於規定的時間。
休止時間
土的型別休止時間(d)
砂土7
粉土10
非飽和15、粘性土
飽和25
注:對於泥漿護壁灌注樁,宜適當延長休止時間。
2.7、施工後,宜先進行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後進行承載力檢測。當基礎埋深較大時,樁身完整性檢測應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後進行。
2.8、現場檢測期間,除應執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當現場操作環境不符合儀器裝置使用要求時,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2.9、當發現檢測資料異常時,應查詢原因,重新檢測。
2.10、當需要進行驗證或擴大檢測時,應得到有關各方的確認,並按本規範第4.1、~4.7、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3、檢測數量
3.1、當設計有要求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施工前應採用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徵值:
1、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樁基;
2、地質條件複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於3、根,且不宜少於總樁數的1%;當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於2、根。
3.2、打入式預製樁有下列條件要求之一時,應採用高應變法進行試打樁的打樁過程監測:
1、控制打樁過程中的樁身應力;
2、選擇沉樁裝置和確定工藝引數;
3、選擇樁端持力層。
在相同施工工藝和相近地質條件下,試打樁數量不應少於3、根。
3.3、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驗收抽樣檢測的受檢樁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
2、設計方認為重要的樁;
3、區域性地質條件出現異常的樁;
4、施工工藝不同的樁;
5、承載力驗收檢測時適量選擇完整性檢測中判定的Ⅲ類樁;
6、除上述規定外,同類型樁宜均勻隨機分佈。
3.4、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
2、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複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於10、根。
注:1、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範圍內,選用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
2、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後樁端持力層已透過核驗的人工挖孔樁,以及單節混凝土預製樁,
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於10、根。
3、當符合第3.3.3、條第1~4、款規定的樁數較多,或為了全面瞭解整個工程基樁的
樁身完整性情況時,應適當增加抽檢數量。
3.5、對單位工程內且在同一條件下的工程樁,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採用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檢測:
3.5.1、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3.5.2、地質條件複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5.3、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
3.5.4、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
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l%,且不少於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
於2、根。
注:對上述第1~4、款規定條件外的工程樁,當採用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承載力檢測時,抽檢數量宜按本條規定執行。
3.6、對第3.5、條規定條件外的預製樁和滿足高應變法適用檢測範圍的灌注樁,可採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當有本地區相近條件的對比驗證資料時,高應變法也可作為第3.5、條規定條件下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的補充。抽檢數量不宜少於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於5、根。
3.7、對於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裝置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可採用鑽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並鑽取樁端持力層岩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於10、根。
3.8、對於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較大的樁基,應進行單樁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l%,且不應少於3、根。
4、驗證與擴大檢測
4.1、當出現本規範第4.5~4.6、條和第4.7、條中所列情況時,應進行驗證檢測。驗證方法宜採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對於嵌巖灌注樁,可採用鑽芯法驗證。
4.2、樁身淺部缺陷可採用開挖驗證。
4.3、樁身或接頭存在裂隙的預製樁可採用高應變法驗證。
4.4、單孔鑽芯檢測發現樁身混凝土質量問題時,宜在同一基樁增加鑽孔驗證。
4.5、對低應變法檢測中不能明確完整性類別的樁或Ⅲ類樁,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靜載法、鑽芯法、高應變法、開挖等適宜的方法驗證檢測。
4.6、當單樁承載力或鑽芯法抽檢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分析原因,並經確認後擴大抽檢。
4.7、當採用低應變法、高應變法和聲波透射法抽檢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於抽檢樁數的20%時,宜採用原檢測方法(聲波透射法可改用鑽芯法),在未檢樁中繼續擴大抽檢。
5、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
5.1、樁身完整性檢測結果評價,應給出每根受檢樁的樁身完整性類別。樁身完整性分類應符合表、5.1、的規定,並按本規範第7~10、章分別規定的技術內容劃分。
樁身完整性類別分類原則
Ⅰ類樁樁身完整
Ⅱ類樁樁身有輕微缺陷,不會影響樁身結構承載力的正常發揮
Ⅲ類樁樁身有明顯缺陷,對樁身結構承載力有影響
Ⅳ類樁樁身存在嚴重缺陷
5.2、Ⅳ類樁應進行工程處理。
5.3、工程樁承載力檢測結果的評價,應給出每根受檢樁的承載力檢測值,並據此給出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承載力特徵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結論。
5.4、檢測報告應結論準確,用詞規範。
5.5、檢測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5.5.1、委託方名稱,工程名稱、地點,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基礎、結構型式,層數,設計要求,檢測目的,檢測依據,檢測數量,檢測日期;
5.5.2、地質條件描述;
5.5.3、受檢樁的樁號、樁位和相關施工記錄;
5.5.4、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裝置,檢測過程敘述;
5.5.5、受檢樁的檢測資料,實測與計算分析曲線、表格和彙總結果;
5.5.6、與檢測內容相應的檢測結論。
6、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
6.1、檢測機構應透過計量認證,並具有基樁檢測的資質。
6.2、檢測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並具有相應的資質。
樁基規範規定必須要做大應變測試。
樁基檢測規範要求:
1.1、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抽樣檢測。
1.2、基樁檢測方法應根據檢測目的。
檢測方法及檢測目的
檢測方法檢測目的: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判定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透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側、樁端阻力;驗證高應變法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結果。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把極限承載力,判定豎向抗拔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透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的抗拔摩阻力。
單樁水平靜載試驗確定單樁水平臨界和極限承載力,推定土抗力引數判定水平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透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身彎矩。
鑽芯法:
檢測灌注樁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判斷或鑑別樁端岩土性狀,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低應變法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高應變法:
判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分析樁側和樁端土阻力。
聲波透射法檢測灌注樁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1.3、樁身完整性檢測宜採用兩種或多種合適的檢測方法進
1.4、基樁檢測除應在施工前和施工後進行外,尚應採取符合本規範規定的檢測方法或專業驗收規範規定的其他檢測方法,進行樁基施工過程中的檢測,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2、檢測工作程式
2.2、調查、資料收集階段宜包括下列內容:
1、收集被檢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資料、樁基設計圖紙、施工記錄;瞭解施工工藝和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2、進一步明確委託方的具體要求。
3、檢測專案現場實施的可行性。
2.3、應根據調查結果和確定的檢測目的,選擇檢測方法,制定檢測方案。檢測方案宜包含以下內容:工程概況,檢測方法及其依據的標準,抽樣方案,所需的機械或人工配合,試驗週期。
2.4、檢測前應對儀器裝置檢查除錯。
2.5、檢測用計量器具必須在計量檢定週期的有效期內。
2.6、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採用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時,受檢樁混凝土強度至少達到設計強度的
70%,且不小於15MPa、。
2、當採用鑽芯法檢測時,受檢樁的混凝土齡期達到28d、或預留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
3、承載力檢測前的休止時間除應達到本條第2、款規定的混凝土強度外,當無成熟的地區經驗時,尚不應少於規定的時間。
休止時間
土的型別休止時間(d)
砂土7
粉土10
非飽和15、粘性土
飽和25
注:對於泥漿護壁灌注樁,宜適當延長休止時間。
2.7、施工後,宜先進行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後進行承載力檢測。當基礎埋深較大時,樁身完整性檢測應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後進行。
2.8、現場檢測期間,除應執行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當現場操作環境不符合儀器裝置使用要求時,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2.9、當發現檢測資料異常時,應查詢原因,重新檢測。
2.10、當需要進行驗證或擴大檢測時,應得到有關各方的確認,並按本規範第4.1、~4.7、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3、檢測數量
3.1、當設計有要求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施工前應採用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徵值:
1、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樁基;
2、地質條件複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於3、根,且不宜少於總樁數的1%;當工程樁總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於2、根。
3.2、打入式預製樁有下列條件要求之一時,應採用高應變法進行試打樁的打樁過程監測:
1、控制打樁過程中的樁身應力;
2、選擇沉樁裝置和確定工藝引數;
3、選擇樁端持力層。
在相同施工工藝和相近地質條件下,試打樁數量不應少於3、根。
3.3、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驗收抽樣檢測的受檢樁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
2、設計方認為重要的樁;
3、區域性地質條件出現異常的樁;
4、施工工藝不同的樁;
5、承載力驗收檢測時適量選擇完整性檢測中判定的Ⅲ類樁;
6、除上述規定外,同類型樁宜均勻隨機分佈。
3.4、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於1、根。
2、設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複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於20、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且不得少於10、根。
注:1、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範圍內,選用鑽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
2、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後樁端持力層已透過核驗的人工挖孔樁,以及單節混凝土預製樁,
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於10、根。
3、當符合第3.3.3、條第1~4、款規定的樁數較多,或為了全面瞭解整個工程基樁的
樁身完整性情況時,應適當增加抽檢數量。
3.5、對單位工程內且在同一條件下的工程樁,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採用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檢測:
3.5.1、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3.5.2、地質條件複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5.3、本地區採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
3.5.4、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
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l%,且不少於3、根;當總樁數在50、根以內時,不應少
於2、根。
注:對上述第1~4、款規定條件外的工程樁,當採用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承載力檢測時,抽檢數量宜按本條規定執行。
3.6、對第3.5、條規定條件外的預製樁和滿足高應變法適用檢測範圍的灌注樁,可採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當有本地區相近條件的對比驗證資料時,高應變法也可作為第3.5、條規定條件下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的補充。抽檢數量不宜少於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於5、根。
3.7、對於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裝置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可採用鑽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並鑽取樁端持力層岩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抽檢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於10、根。
3.8、對於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較大的樁基,應進行單樁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於總樁數的l%,且不應少於3、根。
4、驗證與擴大檢測
4.1、當出現本規範第4.5~4.6、條和第4.7、條中所列情況時,應進行驗證檢測。驗證方法宜採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對於嵌巖灌注樁,可採用鑽芯法驗證。
4.2、樁身淺部缺陷可採用開挖驗證。
4.3、樁身或接頭存在裂隙的預製樁可採用高應變法驗證。
4.4、單孔鑽芯檢測發現樁身混凝土質量問題時,宜在同一基樁增加鑽孔驗證。
4.5、對低應變法檢測中不能明確完整性類別的樁或Ⅲ類樁,可根據實際情況採用靜載法、鑽芯法、高應變法、開挖等適宜的方法驗證檢測。
4.6、當單樁承載力或鑽芯法抽檢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分析原因,並經確認後擴大抽檢。
4.7、當採用低應變法、高應變法和聲波透射法抽檢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Ⅲ、、Ⅳ類樁之和大於抽檢樁數的20%時,宜採用原檢測方法(聲波透射法可改用鑽芯法),在未檢樁中繼續擴大抽檢。
5、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
5.1、樁身完整性檢測結果評價,應給出每根受檢樁的樁身完整性類別。樁身完整性分類應符合表、5.1、的規定,並按本規範第7~10、章分別規定的技術內容劃分。
樁身完整性類別分類原則
Ⅰ類樁樁身完整
Ⅱ類樁樁身有輕微缺陷,不會影響樁身結構承載力的正常發揮
Ⅲ類樁樁身有明顯缺陷,對樁身結構承載力有影響
Ⅳ類樁樁身存在嚴重缺陷
5.2、Ⅳ類樁應進行工程處理。
5.3、工程樁承載力檢測結果的評價,應給出每根受檢樁的承載力檢測值,並據此給出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承載力特徵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結論。
5.4、檢測報告應結論準確,用詞規範。
5.5、檢測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5.5.1、委託方名稱,工程名稱、地點,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基礎、結構型式,層數,設計要求,檢測目的,檢測依據,檢測數量,檢測日期;
5.5.2、地質條件描述;
5.5.3、受檢樁的樁號、樁位和相關施工記錄;
5.5.4、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裝置,檢測過程敘述;
5.5.5、受檢樁的檢測資料,實測與計算分析曲線、表格和彙總結果;
5.5.6、與檢測內容相應的檢測結論。
6、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
6.1、檢測機構應透過計量認證,並具有基樁檢測的資質。
6.2、檢測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並具有相應的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