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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422450632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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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133695486863
具體職責有: (1)稽核批准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2)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年度稽核,做出維持、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3)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拓展: 定密責任人包括兩類人員,一是機關、單位的負責人;二是特別指定的人員。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分管業務工作涉及國家機密的負責人,應當確定為定密責任人。機關、單位負責人一經任命,即是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負責人,不需履行確定程式。 機關、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需要指定定密責任人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定密工作量大的機關、單位,如中央國家機關、省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重要涉密單位;二是業務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機關、單位,如公安、國家安全、紀檢監察機關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等。
(1)承辦人提出。以公文處理為例,承辦人應對照有關保密範圍,提出定密意見,並在載體上標識密級、期限或做出“非密”的標註。
(2)稽核人審定。通常由機關、單位的部門領導履行。一是稽核是否屬於保密範圍;
(3)審批人批准。由單位主管領導以“簽發人”的形式確認。如認為定密不準的,可以糾正。特殊情況,可由承辦人直接送領導審批。
以上過程應注意:一是時間上,最長不得超過十日;二是應當有文字記載,包括定密內容、依據(理由)、時間、密級、期限和知悉範圍。密級的變更、解密可依照上述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