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涉密載體包括起草秘密檔案、資料和印刷、製作國家秘密載體。
按照秘密檔案、資料保密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不能隨意丟棄。
(2)秘密檔案、資料一旦定稿,應當嚴格履行定密程式,由承辦人對照有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又稱保密範圍的規定)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再由定密稽核人對承辦人擬定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進行審查;然後報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整個過程可以結合辦文流程處理。
(3)製作秘密檔案、資料應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和編排順序號。需要委託印刷廠印製
的,應送國家秘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印製。禁止將秘密檔案、資料委
託非定點單位印製。
(4)印製過程中的廢頁、廢料、殘頁、殘料、校對稿、膠片、膠版等,需要儲存的,應當
按照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不需要儲存的,應當按規定銷燬,不能隨意處置,不得作為廢品出售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個人。
(5)使用磁、光、半導體等介質複製、燒錄國家秘密資訊,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定點單位進行,並在適當位置標明密級,不能託交其他社會單位或無關人員燒錄、製作。
(6)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製作,承辦人員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載體。
製作涉密載體包括起草秘密檔案、資料和印刷、製作國家秘密載體。
按照秘密檔案、資料保密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不能隨意丟棄。
(2)秘密檔案、資料一旦定稿,應當嚴格履行定密程式,由承辦人對照有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又稱保密範圍的規定)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再由定密稽核人對承辦人擬定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進行審查;然後報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批,整個過程可以結合辦文流程處理。
(3)製作秘密檔案、資料應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和編排順序號。需要委託印刷廠印製
的,應送國家秘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以下簡稱定點單位)印製。禁止將秘密檔案、資料委
託非定點單位印製。
(4)印製過程中的廢頁、廢料、殘頁、殘料、校對稿、膠片、膠版等,需要儲存的,應當
按照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妥善保管;不需要儲存的,應當按規定銷燬,不能隨意處置,不得作為廢品出售給廢舊物資回收單位和個人。
(5)使用磁、光、半導體等介質複製、燒錄國家秘密資訊,應當在本機關、單位內或定點單位進行,並在適當位置標明密級,不能託交其他社會單位或無關人員燒錄、製作。
(6)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製作,承辦人員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載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