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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發現你的身邊美食

    你這個問題可能沒有表達清楚意思,你是想問一下,強制徵用已經流轉的土地,想要得到賠償是嗎?還是想要了解別的 意思?

    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2)農村房屋產權人轉讓、出租房產時,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 (3)鄉村企業的兼併、改制過程中涉及集體土地轉讓、出租;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等形式新辦企業; (5)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開發專案; (6)經徵用、補辦為國有土地並輸轉讓、出租; (7)由於企業破產清算或債權債務因素,經司法裁定發生流轉。推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利於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化,有利於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簡單的說,就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在市場上像商品一樣買賣,但不能用於商品房開發

    以往,由於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在缺乏民主監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種種理由,取消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或重新分配,或將土地另行承包給他人,或將土地出售中飽私囊,等等。

    在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景下,對土地的需求會大大增加,從而有可能掀起新一輪大規模的土地徵用潮。在這中間,不可避免地,會有人打著新農村建設的旗號,利用修水渠、道路,拆舊房建新房,或者合併村莊的機會,"名正言順"地佔用土地。甚至侵佔耕地或者將農村集體土地低價甚至無償徵佔的情況也無可避免。

    所以要在全國推廣和貫徹實施集體土地入市流轉,還需出臺一系列配套措施,比如,怎樣確定集體土地的基準地價、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如何建立、如何處理農地入市與耕地保護的關係,如何從制度上確保農地入市經絕大多數農民同意,等等。對於這些問題,都需要在進一步的探索中找出恰當的解決辦法,完善相關配套法規。

    就未來而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中國應該建立城鄉統一的、以用途管制為中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宜繼續按照土地的所有制不同來制定土地管理政策。而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將能使得土地市場的"城鄉分割"態勢被打破,不僅如此,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有利於降低土地交易中的腐敗機會,增進農民福祉。因此,它是值得我們期待的。

    全會《決定》: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必須健全體制機制,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程序、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含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村莊規劃)和產業佈局發展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用途的土地,均可流轉集體建設用地。 二、流轉的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股份量化的基礎上成立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聯社、公司 )等形式的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原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等權利。 三、流轉範圍和途徑 (一)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依法取得、符合規劃的工礦倉儲、商服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就地在本村組直接使用的,可直接進行流轉。 (二)新增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1.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在確保建設用地不增加,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區國土局組織涉及的鎮政府(街道辦)、村、組編制零星、分散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整治實施方案,報成都市政府批准。 2.根據批准的整治實施方案,整治復墾驗收合格後,將節餘的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到區域範圍內的產業發展預留區區內。 3.根據市政府批准的產業發展預留區方案,編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方案並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流轉。 四、集體建設用地初始確權登記 (一)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自願申請登記為前提。 (二)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2015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結果中,地類現狀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 (三)新增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市政府批准的農轉用批覆,按土地登記頒證的法定程式,將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給流轉主體(集體經濟組織)。 五、流轉價格確定 (一)流轉主體原則上應在評估機構庫存中抽取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對擬流轉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地價進行評估。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的,其供地地價原則上不得低於所在區域的基準地價或土地整理(拆舊區和建新區)綜合成本價。 六、交易原則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主體作為出讓方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受讓方,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的行為。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出讓年限。工礦倉儲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0年;商服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40年;其它營利性醫療、衛生、教育、體育等服務設施用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50年。 (二)流轉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合法取得,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且產權清晰、無補償遺留問題及糾紛,符合規劃等相關規範要求。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應當經過享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主體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的同意並由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出具書面意見。 (四)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租賃方式流轉,應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 (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其總保證金不得低於該宗地起始(叫)價款的50%。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 1.違法佔用的; 2.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3.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 4.所在區域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依法報請徵收或已依法徵收的; 5.限制土地使用權人處置權利的其他情形。 七、交易平臺和具體流程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流轉的,在市農交所雙流分公司統一進行交易。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流轉的,應按以下流程進行。 1.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流轉主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提出具體地塊的流轉方案,並經享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主體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成員代表同意。 土地流轉方案應包括擬流轉宗地的位置、四至界限、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流轉方式、土地移交時間、規劃設計條件、開竣工時間、起始(叫)價、競買保證金、底價確定原則(有底價出讓的)、收益分配方案(由鎮、街道)指導流轉主體制定收益分配方案)以及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和期限等內容。 2.流轉方案由流轉主體編制完成報鎮政府(街道辦)稽核(加蓋公章)後送區國土局,區國土局對流轉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宗地權屬來源、享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屬主體的成員或成員代表表決情況等進行審查後擬定流轉方案上報區政府同意。 3.流轉主體委託市農交所雙流分公司進行公開交易。市農交所雙流分公司進行程式性審查後簽訂產權流轉委託協議,釋出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公告時間為20日,掛牌時間為10個工作日。 4.市農交所雙流分公司對招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5.以招標方式確定中標人的,市農交所雙流分公司出具《中標通知書》;以拍賣、掛牌文字確定競得人的,流轉主體與競得人在市農交所雙流公司現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市農交所出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鑑證書》。 6.公示成交結果,接受相關部門及社會監督。 7.發放中標中通知書或簽訂成交確認書後10個工作日內,由中標人、競得人與流轉主體簽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 八、土地價款繳納及辦證 (一)出讓價款繳納期限為自簽訂出讓合同之日起不得超過半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第二期繳款後累積繳款總數不得低於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80%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第三期必須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二)出讓價款全部進流轉農交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流轉專用賬戶,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出讓方向市農交所申請轉賬。 (三)受讓方繳納相關稅費: 1.公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配套費由區規建部門按以下標準收取: (1)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按成交價的10%繳納; (2)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按該宗地所在區域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10%-15%繳納;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租賃方式流轉的,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租金總額的10%繳納;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作價入股(出資)方式流轉的,按合同約定的集體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價值的10%繳納。若集體建設用地合作權作價入股(出資)價值低於該宗地所在區域相同用途、相同使用年限集體建議用地基準地價的,按相同用途、相同使用年期集體建設用地地準地價的10%繳納; 農村住房聯建,聯建方透過流轉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聯建方按該宗地所在區域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的5%繳納。 2.耕地保護金按成交價的2%繳納,由區國土部門收取; 3.交易服務費按成交價的0.5%繳納,由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交易收取; 4.契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由區地稅部門按相關規定收取。 (四)受讓方繳納稅費後,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變更登記,辦理不動產權證。

  • 2 # 未雨綢繆180973058

    在這裡所講“村裡",應該是指村集體吧?村集體是什麼?誰又能代表村集體?是村委會嗎?實際上嚴格意義上耒說,村集體泛指廣大村民。幾個村幹部加起耒,不能就稱能代表村集體。為什麼政策規定,村內辦事,要經三分之二以上人的同意,而不說要經村幹部同意,就是這個道理。村委會能否代表村集體,要看他辦事能否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能代表就等於能代表村集體,不能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他就不能代表村集體。以後村委會,不再作為一級領導,只是承上啟下的聯絡員。

    如果大夥同意所說“村裡``強用,那麼就要先.結束流轉,然後再談村裡用的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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