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未經許可在荔枝電臺和喜馬拉雅電臺朗讀別人的小說,屬於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也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廣播、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侵權行為。並且也不屬於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行為。第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第一、未經許可在荔枝電臺和喜馬拉雅電臺朗讀別人的小說,屬於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報酬的行為,也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廣播、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侵權行為。並且也不屬於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行為。第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